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49號
- 原告
- 艾可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怡貞
- 訴訟代理人
- 郭峻誠律師
- 被告
- 鄭涵語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8 年度智易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5 年8 月1 日起至106 年7 月底任職於原告,擔任美甲部門小助理,其明知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件所示之攝影著作財產權屬於原告,竟未經原告之同意,於106 年11月間某日,在臺中市某處,將該攝影著作上傳至其所經營之Instagram 社群網站上,作為宣傳美甲服務之用,侵害原告之著作權,並違反員工契約義務。為此,爰依被告與原告間之助理員工合約書第42條下第8 、9 條規定、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3 項規定,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萬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案被告被訴之本院108 年度智易字第69號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