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1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宋清風
上列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清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清風前犯商業會計法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48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