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端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參第伍行原載「有期徒刑貳月確定」,更正為「有期徒刑陸月確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5 行關於原載「有期徒刑2 月確定」,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判決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解釋意旨,更正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