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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高思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端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參第伍行原載「有期徒刑貳月確定」,更正為「有期徒刑陸月確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5 行關於原載「有期徒刑2 月確定」,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判決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解釋意旨,更正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5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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