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8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46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依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46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錦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8 年度執聲字第3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錦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錦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依蓉

書記官 林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
│罪                  名│       侵占         │        侵占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5 月3 日   │   107 年9 月5 日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
│年     度    案     號│7 年度偵字第15210 、│8 年度偵緝字第491 號│                    │
│                      │19045 號            │                    │                    │
├─┬─────────┼──────────┼──────────┼──────────┤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7 年度中簡字第3045│108 年度易字第2899號│                    │
│實│                  │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7 年12月21日   │   108 年11月6 日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7 年度中簡字第3045│108 年度易字第2899號│                    │
│判│                  │號                  │                    │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 年1 月19日   │   108 年11月6 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        是          │        是          │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
│                      │8 年度執字第2646號  │8 年度執字第17442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469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