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4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家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等(108 年度執聲字第4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家閎因竊盜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受刑人楊家閎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號至2 號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3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楊家閎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5 月9 日 │106 年6 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4236、30875號 │偵字第218 、349 、1830、18││ │ │32 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7 年度上易字第718 號 │107 年度易字第1009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 年8 月30日 │107 年12月12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7 年度上易字第718 號 │107 年度易字第1009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7 年8 月30日 │108 年1 月14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 │執字第15523號。 │執字第191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