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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3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楊欣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3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雲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雲聖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黃雲聖因犯詐欺等案件,業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黃雲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犯罪日期 │106 年7 月20日下│106 年7 月20日中│106 年7 月6 日某││ │午1 時許(原聲請│午12時57分許(原│時許(原聲請書載││ │書載為106 年7 月│聲請書載為106年7│為106 年7 月6 日││ │20日,應予補充)│月20日,應予補充│,應予補充)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 │署106 年度偵字第│署106 年度偵字第│署106 年度偵字第││ │19782號、28041號│19782號、28041號│26162號 ││ │、107 年度偵字第│、107 年度偵字第│ ││ │4201號 │4201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分院 │分院 │ ││最後├────┼────────┼────────┼────────┤│事實│ 案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107 年度上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73││審 │ │655號 │655號 │號 ││ ├────┼────────┼────────┼────────┤│ │判決日期│107年6月26日 │107年6月26日 │107 年12月4日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分院 │分院 │ ││確定├────┼────────┼────────┼────────┤│判決│ 案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107 年度上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73││ │ │655號 │655號 │號 ││ ├────┼────────┼────────┼────────┤│ │確定日期│107年7月20日 │107年7月20日 │108年1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註 │1.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1696號 │1.臺中地檢署108 ││ │2.編號1 至2 ,經本院應執行有期徒刑│ 年度執字第2158││ │ 2 年4 月 │ 號 ││ │ │2.編號3 至5 ,經││ │ │ 本院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 年10月│└───────┴─────────────────┴────────┘┌───────┬────────┬────────┬────────┐│ 編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罪名 │詐欺 │詐欺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 年4月 │ │├───────┼────────┼────────┼────────┤│ 犯罪日期 │106 年7 月11日下│106 年7 月11日下│ ││ │午3 時許(原聲請│午3 時17分許(原│ ││ │書載為106 年7 月│聲請書載為106年7│ ││ │11日,應予補充)│月11日,應予補充│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關年度案號 │署106 年度偵字第│署106 年度偵字第│ ││ │26162號 │26162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73│107 年度訴字第73│ ││審 │ │號 │號 │ ││ ├────┼────────┼────────┼────────┤│ │判決日期│107年12月4日 │107年12月4日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判決│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73│107 年度訴字第73│ ││ │ │號 │號 │ ││ ├────┼────────┼────────┼────────┤│ │確定日期│108年1月2日 │108年1月2日 │ │├──┴────┼────────┼────────┼────────┤│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備註 │1.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2158號 │ ││ │2.編號3至5 ,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年10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38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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