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5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庭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
劉庭旭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劉庭旭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事由,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6月13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於108年9月13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1月1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