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28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齡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1429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柯齡蘭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累犯,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柯齡蘭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柯齡蘭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
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
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
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 項、第47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47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
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
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
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31429號
被 告 蔡貴萍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0
號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巷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柯齡蘭 女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貴萍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 號1 樓洋鴻有限公司(
下稱洋鴻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
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蔡貴萍於民國104 年間
,經友人介紹認識柯齡蘭,竟與柯齡蘭為下列行為:
㈠蔡貴萍明知自105 年9 月起迄106 年12月止,洋鴻公司未實
際向期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期將公司)、亞洲鎰森國
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亞洲鎰森公司)、睿煋興業有限公司
(下稱睿煋公司)及維泓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維泓公司)等
4 家營業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進貨,竟與柯齡蘭共同基於
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每二個月為一期,由柯齡蘭取得如
附表一之不實之統一發票21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945 萬4080元,稅額47萬2704元,交予蔡貴萍充當洋公司
之進項憑證,而逃漏如附表三所示之2 期營業稅額計5 萬32
52元,蔡貴萍並支付如附表一所示購買統一發票之價金予柯
齡蘭,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
及正確性。
㈡蔡貴萍明知自105 年10月起至106 年12月間止,洋鴻公司並
未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之事實,竟與柯齡蘭基於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以每
二個月為一期,由蔡貴萍依柯齡蘭之指示,以洋鴻公司名義
,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之統一發票21紙,銷售額合計83
8 萬9010元,交付予涂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涂公司)、
睿煋公司、美圓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美圓公司)、傑瑞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傑瑞公司)、康立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康
立杰公司)及銳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銳綸公司)等6
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其中睿煋公司及涂公司未提
出扣抵銷項稅額,其餘營業人則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而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美圓公司、傑瑞公司、康立杰公司
、銳綸公司逃漏營業稅額計21萬998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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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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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蔡貴萍於本署│1. 被告蔡貴萍為洋鴻公司負責人之 │
│ │偵查中之自白 │ 事實。 │
│ │ │2.被告柯齡蘭交付不實統一發票予被│
│ │ │ 告蔡貴萍後,被告蔡貴萍再依被 │
│ │ │ 告柯齡蘭之指示,開立相對應之 │
│ │ │ 不實統一發票,被告蔡貴萍並支 │
│ │ │ 付進項統一發票銷售額百分之1 │
│ │ │ 至4 不等之佣金予被告柯齡蘭之 │
│ │ │ 事實。 │
│ │ │3.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皆無實│
│ │ │ 際貨物交易及金錢收付之事實。 │
│ │ │4.被告蔡貴萍及柯齡蘭至財政部中區│
│ │ │ 國稅局說明時,所提供之合約書、│
│ │ │ 送貨單及現金支出證明單等資料,│
│ │ │ 皆係被告柯齡蘭於事後準備,交由│
│ │ │ 被告蔡貴萍簽名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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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柯齡蘭於本署│1.被告柯齡蘭自105 年10月27日起至│
│ │偵查中之自白 │ 106 年12月25日止為康立杰公司之│
│ │ │ 負責人之事實。 │
│ │ │2.被告蔡貴萍有匯錢給伊,是購買發│
│ │ │ 票的錢,伊拿到後,就轉給虛開發│
│ │ │ 票的公司之事實。 │
│ │ │3. 洋鴻公司因為要增加營業額,所 │
│ │ │ 以有開發票給沒有實際交易的美圓│
│ │ │ 公司、傑瑞公司、睿煋公司、康立│
│ │ │ 杰公司、銳綸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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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證人王明蓮於偵查│證明被告蔡貴萍於 106 年 10 月 18│
│ │中結證證述及所提│日接受國稅局談話後,提供洋鴻公司│
│ │供之新光銀行國內│出售貨物予傑瑞公司之出貨單總金額│
│ │匯款申請書(兼取│為53萬4462元,並提供傑瑞公司於10│
│ │款憑條)影本 │6 年4 月7 日匯款50萬元予洋鴻公司│
│ │ │之證明,該筆銀行明細資料原備註為│
│ │ │「陳翠蟬」,實係被告蔡貴萍向證人│
│ │ │王明蓮借款,由王明蓮與陳翠蟬前往│
│ │ │新光銀行水湳分行匯款至洋鴻公司山│
│ │ │銀行中工分行帳戶,並非傑瑞公司所│
│ │ │支付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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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證人即傑瑞公司負│證稱:傑瑞公司與洋鴻公司之交易係│
│ │責人林志勳於偵查│被告柯齡蘭所介紹,被告柯齡蘭請伊│
│ │中具結之證述 │跟洋鴻公司之「蔡先生」聯絡,伊不│
│ │ │知道「蔡先生」之全名,因為伊比較│
│ │ │急著要貨,所以送貨過來時有連同合│
│ │ │約書及出貨單一起簽,伊則支付現金│
│ │ │予對方,並讓對方簽現金簽收單,伊│
│ │ │沒有注意「蔡先生」當場是否簽「蔡│
│ │ │貴萍」的名字等語。惟證人林志勳遲│
│ │ │未提供「蔡先生」之聯絡方式以佐其│
│ │ │說,且被告蔡貴萍已坦承未與傑瑞公│
│ │ │司交易,是證人林志勳所述是否屬實│
│ │ │,尚有疑義。 │
├──┼────────┼────────────────┤
│5 │證人即維泓公司負│證稱:洋鴻公司向維泓公司購買刮鬍│
│ │責人黃文進於偵查│刀、乳劑及洗髮精等物,貨收到後有│
│ │中之證述 │部分是支付現金,部分是開立支票,│
│ │ │付現及開支票各半,支票伊是存入臺│
│ │ │灣銀行帳戶等語。惟依證人黃文進當│
│ │ │庭所提供之合約書、銷貨單及現金支│
│ │ │出證明單所載,該等銷貨均係以現金│
│ │ │支付,核與證人黃文進所述以支票支│
│ │ │付乙情不符,又證人黃文進針對多數│
│ │ │問題均不予回答,亦未說明其不作證│
│ │ │之原因,除提供制式表單外,針對簽│
│ │ │約對象、送貨人員、交易流程等問題│
│ │ │均無法回答,是證人黃文進所述,是│
│ │ │否屬實,尚有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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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證人即期將公司、│證稱:伊認識被告柯齡蘭,但不認識│
│ │睿煋公司實際負責│被告蔡貴萍,伊有賣文具用品予洋鴻│
│ │人詹木松於偵查中│公司,是被告柯齡蘭代表洋鴻公司向│
│ │具結之證述 │伊購貨,與洋鴻公司之交易都是跟被│
│ │ │告柯齡蘭聯絡,被告柯齡蘭會自己來│
│ │ │臺北載貨,並支付現金予伊云云。惟│
│ │ │證人詹木松所述,顯與被告柯齡蘭所│
│ │ │供不符,是證人詹木松所述是否屬實│
│ │ │,尚有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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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玉山銀行個金集中│證明陳翠蟬於 106 年 4 月 7 日匯 │
│ │部108 年1 月21日│款50萬元至洋鴻公司,並非傑瑞公司│
│ │玉山個(集中)字│匯款之事實。 │
│ │第0000000000號函│ │
│ │及所附解付匯款備│ │
│ │查簿 │ │
├──┼────────┼────────────────┤
│8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巫松銘為期將公司名義負責人、鍾永│
│ │署檢察官 106 年 │南為睿煋公司名義負責人,期將公司│
│ │度偵字第 13061 │及睿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證人詹│
│ │號、 107 年度偵 │木松,證人詹木松曾以期將公司及睿│
│ │字第 1796 號起訴│煋公司進行虛偽交易之事實。 │
│ │書及不起訴處分書│ │
│ │各 1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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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亞洲鎰森公司與洋鴻公司間無實際交│
│ │署檢察官 107 年 │易之事實。 │
│ │度偵字第 3498 號│ │
│ │起訴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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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洋鴻公司玉山銀行│被告蔡貴萍支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購買│
│ │帳號000000000000│統一發票之款項予被告柯齡蘭之子丁│
│ │7 號帳戶交易明細│健隆之事實。 │
│ │表、蔡貴萍玉山銀│ │
│ │行帳號0000000000│ │
│ │1176號交易明細表│ │
│ │、玉山銀行個金集│ │
│ │中部107 年9 月10│ │
│ │日玉山個( 集中) │ │
│ │字第1070032239號│ │
│ │函暨所附客戶基本│ │
│ │資料表及交易明細│ │
│ │、個人戶籍資料、│ │
│ │二親等資料查詢結│ │
│ │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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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逐期計算虛進虛銷│洋鴻公司因從事上開虛偽交易,共逃│
│ │(含冒退稅額)應補│漏5 萬3252元營業稅之事實。 │
│ │徵稅額及漏稅額計│ │
│ │算表、營業人銷售│ │
│ │額與稅額申報書、│ │
│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 │
│ │清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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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證明洋鴻公司因取得上開不實發票,│
│ │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逃漏5 萬3252元營業稅,並已繳納完│
│ │額繳款書、違章案│畢之事實。 │
│ │件罰鍰繳款書、 │ │
│ │105 年度營利事業│ │
│ │所得稅核定稅額繳│ │
│ │款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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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被告蔡貴萍為洋鴻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 │請書、營業人設立│。 │
│ │事項表、洋鴻公司│ │
│ │設立登記表、公司│ │
│ │章程、股東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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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被告柯齡蘭表示康立杰公司向被告蔡│
│ │桃園分局訪談、約│貴萍購買影印紙及工業用紙,貨物係│
│ │談筆錄、統一發票│由洋鴻公司直接送貨,被告柯齡蘭並│
│ │影本、洋鴻公司出│交付票面金額合計為153 萬3787元之│
│ │貨單及支票影本 │支票予洋公司,支票到期前因收到│
│ │ │客戶款項,故直接用現金將支票換回│
│ │ │來,所以是以現金支付貨款等語,惟│
│ │ │康立杰公司址設桃園市,購買貨物後│
│ │ │既已開立抬頭為洋鴻公司之支票支付│
│ │ │貨款,衡情康立杰公司只需將現金存│
│ │ │入其支票帳戶以供支票兌現即可,豈│
│ │ │有於事後持大筆現金至址設臺中市之│
│ │ │洋鴻公司支付貨款,再取回原開立支│
│ │ │票之理,是洋鴻公司與康立杰公司間│
│ │ │是否確有貨物及款項之收付,顯有可│
│ │ │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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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期將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洋│
│ │107 年 8 月 27 │鴻公司之事實。 │
│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 │
│ │第 0000000000A │ │
│ │號函暨所附刑事案│ │
│ │件移送書、查緝案│ │
│ │件進銷分析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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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洋鴻公司出貨單、│被告蔡貴萍於 106 年 10 月 18 日 │
│ │洋鴻公司存摺影本│接受國稅局談話後,提供洋鴻公司出│
│ │ (詳國稅局告發卷│售貨物予傑瑞公司之出貨單總金額為│
│ │第533 、534 、 │53萬4462元,並提供傑瑞公司於106 │
│ │537 、538 頁) 、│年4 月7 日匯款50萬元予洋鴻公司之│
│ │洋鴻公司玉山銀行│證明,惟該筆銀行明細資料原備註為│
│ │交易明細1 紙 │「陳翠蟬」,係遭被告柯齡蘭修改成│
│ │ │「傑瑞科技」,佯以該筆款項係傑瑞│
│ │ │公司所支付之事實。 │
├──┼────────┼────────────────┤
│17 │證人黃文進於偵查│依被告蔡貴萍所述,該買賣契約書及│
│ │中提供之買賣契約│銷貨單上之洋鴻公司大、小章,並非│
│ │書、銷貨單 │洋鴻公司所有,應係被告柯齡蘭自行│
│ │ │刻印使用之事實。 │
├──┼────────┼────────────────┤
│18 │康立杰公司變更登│被告柯齡蘭自 105 年 10 月 27 日 │
│ │記表 │起至 106 年 12 月 25 日止為康立 │
│ │ │杰公司之負責人之事實。 │
├──┼────────┼────────────────┤
│19 │對話譯文及錄音檔│被告柯齡蘭與不明人士至被告蔡貴萍│
│ │1 份 │工作處,就上開虛偽開立統一發票進│
│ │ │行串證之事實。 │
├──┼────────┼────────────────┤
│ 2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107 年 5 月 30 │ │
│ │日中區國稅四字第│ │
│ │0000000000 號刑 │ │
│ │事告發書及附件 │ │
└──┴────────┴────────────────┘
二、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
。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
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
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之規
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加值型及
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
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
計法第 15 條第 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
一種(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非字第 389 號判決參照)。復
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
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
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6792
號、 94 年度台非字第 98 號判決參照)。次按刑法修正刪
除連續犯之規定,關於犯罪行為罪數之計算,其修正理由內
,雖然說明可以朝接續犯之概念予以發展等語,但實際上仍
以適度為宜,否則勢將破壞刑法體系,反悖修法導正包括一
罪適用過於浮濫之原意。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
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之情形而言。是自其行
為之延續性觀察,固然必存有一段時間之特徵,但亦非毫無
限制,倘竟綿延數月或經年,即難為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所允
許,無評價為一個行為概念之餘地。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第 1 項明定,營業人除
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
次期開始 15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 1 月、 3 月、 5 月、 7 月、 9
月、 11 月之 15 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
,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
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
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 101 年度
台上字第 4362 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蔡貴萍、柯齡蘭
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㈠所為,均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7 條第
1 項、第 41 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罪嫌;被告蔡貴萍、柯齡蘭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為,
均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
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第 1 項
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柯齡蘭雖非稅捐稽徵法規定之
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惟因其與具
有該身分之被告蔡貴萍共同實行犯罪,請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以共犯論處。被告蔡貴萍、柯齡蘭所為如附表二所
示各期內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
漏稅捐之行為,皆應以每一期營業稅申報(即每二個月)期
間所為作為認定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及登載不實會計憑證之
罪數;又被告蔡貴萍及柯齡蘭於附表二所示各期間所為,係
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第 1 項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 條前段規定,從一
較重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項之商業負責人明知
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蔡貴萍、柯齡蘭所犯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2 罪、商
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項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 5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李俊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曾旭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
洋鴻公司取得不實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表(資料來源: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
│編號 │開立年│交易對象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購買統一發票│
│ │月 │ │ │ │ │價金之計算及│
│ │ │ │ │ │ │金額 │
├───┼───┼────────┼─────┼─────┼────┼──────┤
│1 │10510 │亞洲鎰森國際貿易│DM00000000│658,000 │32,900 │200 萬元 │
├───┼───┤有限公司 ├─────┼─────┼────┤*4%=8萬元 │
│2 │10510 │ │DM00000000│700,000 │35,000 │ │
├───┼───┤ ├─────┼─────┼────┤ │
│3 │10510 │ │DM00000000│644,000 │32,200 │ │
├───┼───┼────────┼─────┼─────┼────┤ │
│ │ │小計 │共3紙 │2,002,000 │100,100 │ │
├───┼───┼────────┼─────┼─────┼────┼──────┤
│4 │10511 │期將國際實業有限│ED00000000│624,000 │31,200 │150 萬元 │
├───┼───┤公司 ├─────┼─────┼────┤*2%=3萬元 │
│5 │10511 │ │ED00000000│585,000 │29,250 │ │
├───┼───┤ ├─────┼─────┼────┤ │
│6 │10511 │ │ED00000000│300,000 │15,000 │ │
├───┼───┼────────┼─────┼─────┼────┤ │
│ │ │小計 │共3紙 │1,509,000 │75,450 │ │
├───┼───┼────────┼─────┼─────┼────┼──────┤
│7 │10601 │睿煋興業有限公司│MP00000000│644,000 │32,200 │200 萬元 │
├───┼───┤ ├─────┼─────┼────┤*1%=2萬元 │
│8 │10601 │ │MP00000000│560,000 │28,000 │ │
├───┼───┤ ├─────┼─────┼────┤ │
│9 │10602 │ │MP00000000│420,000 │21,000 │ │
├───┼───┤ ├─────┼─────┼────┤ │
│10 │10602 │ │MP00000000│378,000 │18,900 │ │
├───┼───┼────────┼─────┼─────┼────┤ │
│ │ │小計 │共4紙 │2,002,000 │100,100 │ │
├───┼───┼────────┼─────┼─────┼────┼──────┤
│11 │10603 │期將國際實業有限│NE00000000│252,000 │12,600 │190 萬元 │
├───┼───┤公司 ├─────┼─────┼────┤*1%=1萬 9000│
│12 │10603 │ │NE00000000│248,080 │12,404 │元 │
├───┼───┤ ├─────┼─────┼────┤ │
│13 │10603 │ │NE00000000│420,000 │21,000 │ │
├───┼───┤ ├─────┼─────┼────┤ │
│14 │10604 │ │NE00000000│375,000 │18,750 │ │
├───┼───┤ ├─────┼─────┼────┤ │
│15 │10604 │ │NE00000000│380,000 │19,000 │ │
├───┼───┤ ├─────┼─────┼────┤ │
│16 │10604 │ │NE00000000│266,000 │13,300 │ │
├───┼───┼────────┼─────┼─────┼────┤ │
│ │ │小計 │共6紙 │1,941,080 │97,054 │ │
├───┼───┼────────┼─────┼─────┼────┼──────┤
│17 │10611 │維泓國際有限公司│QS00000000│475,000 │23,750 │200 萬元 │
├───┼───┤ ├─────┼─────┼────┤*1.5%=3萬元 │
│18 │10611 │ │QS00000000│261,000 │13,050 │ │
├───┼───┤ ├─────┼─────┼────┤ │
│19 │10612 │ │QS00000000│654,000 │32,700 │ │
├───┼───┤ ├─────┼─────┼────┤ │
│20 │10612 │ │QS00000000│225,000 │11,250 │ │
├───┼───┤ ├─────┼─────┼────┤ │
│21 │10612 │ │QS00000000│385,000 │19,250 │ │
├───┼───┼────────┼─────┼─────┼────┤ │
│ │ │小計 │共5紙 │2,000,000 │100,000 │ │
├───┼───┼────────┼─────┼─────┼────┼──────┤
│ │ │合計 │合計21紙 │9,454,080 │472,704 │17萬9000元 │
└───┴───┴────────┴─────┴─────┴────┴──────┘
附表二
洋鴻公司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表(資料來源: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
│編號 │開立年│交易對象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是否│
│ │月 │ │ │ │ │扣抵│
│ │ │ │ │ │ │ │
├───┼───┼──────┼─────┼────┼────┼──┤
│1 │10510 │涂事業有限│DM00000000│590,000 │29,500 │否 │
├───┼───┤公司 ├─────┼────┼────┼──┤
│2 │10510 │ │DM00000000│708,000 │35,400 │否 │
├───┼───┤ ├─────┼────┼────┼──┤
│3 │10510 │ │DM00000000│693,250 │34,663 │否 │
├───┼───┼──────┼─────┼────┼────┼──┤
│ │ │小計 │共3紙 │1,991,25│99,563 │ │
│ │ │ │ │ ││ ││ │
│ │ │ │ │ │ │ │
├───┼───┼──────┼─────┼────┼────┼──┤
│4 │10512 │睿煋興業有限│ED00000000│900,000 │45,000 │否 │
├───┼───┤公司 ├─────┼────┼────┼──┤
│5 │10512 │ │ED00000000│600,000 │30,000 │否 │
├───┼───┤ ├─────┼────┼────┼──┤
│6 │10512 │ │ED00000000│498,000 │24,900 │否 │
├───┼───┼──────┼─────┼────┼────┼──┤
│ │ │小計 │共3紙 │ │99,900 │ │
│ │ │ │ │1,998,00││ ││ │
│ │ │ │ │ │ │ │
├───┼───┼──────┼─────┼────┼────┼──┤
│7 │10602 │美圓國際有限│MP00000000│450,000 │22,500 │是 │
├───┼───┤公司 ├─────┼────┼────┼──┤
│8 │10602 │ │MP00000000│390,000 │19,500 │是 │
├───┼───┤ ├─────┼────┼────┼──┤
│9 │10602 │ │MP00000000│300,000 │15,000 │是 │
├───┼───┤ ├─────┼────┼────┼──┤
│10 │10602 │ │MP00000000│390,000 │19,500 │是 │
├───┼───┼──────┼─────┼────┼────┼──┤
│ │ │小計 │共4紙 │ │76,500 │ │
│ │ │ │ │1,530,00││ ││ │
│ │ │ │ │ │ │ │
├───┼───┼──────┼─────┼────┼────┼──┤
│11 │10603 │傑瑞科技有限│NE00000000│172,710 │8,636 │是 │
├───┼───┤公司 ├─────┼────┼────┼──┤
│12 │10603 │ │NE00000000│168,150 │8,408 │是 │
├───┼───┤ ├─────┼────┼────┼──┤
│13 │10603 │ │NE00000000│168,150 │8,408 │是 │
├───┼───┼──────┼─────┼────┼────┼──┤
│14 │10604 │康立杰國際有│NE00000000│349,125 │17,456 │是 │
├───┼───┤限公司 ├─────┼────┼────┼──┤
│15 │10604 │ │NE00000000│349,125 │17,456 │是 │
├───┼───┤ ├─────┼────┼────┼──┤
│16 │10604 │ │NE00000000│377,500 │18,875 │是 │
├───┼───┤ ├─────┼────┼────┼──┤
│17 │10604 │ │NE00000000│385,000 │19,250 │是 │
├───┼───┼──────┼─────┼────┼────┼──┤
│ │ │小計 │共7紙 │ │98,489 │ │
│ │ │ │ │1,969,76││ ││ │
│ │ │ │ │ │ │ │
├───┼───┼──────┼─────┼────┼────┼──┤
│18 │10612 │銳綸數位股份│QS00000000│200,000 │10,000 │是 │
├───┼───┤有限公司 ├─────┼────┼────┼──┤
│19 │10612 │ │QS00000000│300,000 │15,000 │是 │
├───┼───┤ ├─────┼────┼────┼──┤
│20 │10612 │ │QS00000000│200,000 │10,000 │是 │
├───┼───┤ ├─────┼────┼────┼──┤
│21 │10612 │ │QS00000000│200,000 │10,000 │是 │
├───┼───┼──────┼─────┼────┼────┼──┤
│ │ │小計 │共4紙 │900,000 │45,000 │ │
├───┼───┼──────┼─────┼────┼────┼──┤
│ │ │合計 │合計21紙 │ │419,452 │ │
│ │ │ │ │8,389,01││ ││ │
│ │ │ │ │ │ │ │
├───┼───┼──────┼─────┼────┼────┼──┤
│ │ │ │已扣抵金額│ │219,989 │ │
│ │ │ │合計 │4,399,76││ ││ │
│ │ │ │ │ │ │ │
└───┴───┴──────┴─────┴────┴────┴──┘
附表三
洋鴻公司各期逃漏稅捐金額明細表(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逐期計算虛進虛銷( 含冒退稅額) 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
)
┌──┬───────┬────────┐
│編號│期別 │逃漏稅捐金額 │
├──┼───────┼────────┤
│1 │105年9至10月 │537 │
├──┼───────┼────────┤
│2 │106年11至12月 │52,715 │
├──┼───────┼────────┤
│ │合計 │53,25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