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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1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唐中興黃佳琪李怡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8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佩珊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律師
黃昱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3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佩珊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依附件所示本院調解程序筆錄所載內容履行給付義務。

犯罪事實

一、吳佩珊於民國99年7 月至106 年5 月受雇於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於104 年至105 年間先後擔任台灣大哥大五權民權門市、東山軍功門市之門市服務人員,為追求業績,明知大莫綠能有限公司、晶兆生物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各稱大莫公司、晶兆公司,負責人均為劉麗莉)未授權其申辦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通信業務,易佳妤、趙婉伶、彭熙文未同意擔任附表一編號15、16、30所示行動電話業務之申辦代理人,㈠於附表一編號1 、2 、4 至

12、14至20、22至30所示部分,個別同時基於偽造私文書後行使、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㈡於附表一編號3 、13、21所示部分,個別基於偽造私文書後行使之犯意,為下列行為:①先於104 年2 月8 日前某日,至臺中市某刻印店,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大莫綠能有限公司」、「晶兆生物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劉麗莉」之印章後,②分別假冒大莫公司或晶兆公司名義,蓋用上開偽刻印章於附表一所示文件上而形成「大莫綠能有限公司」、「晶兆生物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劉麗莉」之印文、於附表一編號15、16所示委託書偽簽「劉麗莉」之署名,偽以表示大莫公司、晶兆公司同意申辦如附表一所示申請書或同意書上所載行動電話業務之意思,③並個別同時冒用易佳妤、趙婉伶之名義,於附表一編號15所示文件偽簽「易佳妤」之署名或於附表一編號16所示文件偽簽「趙婉伶」之署名,偽以表示易佳妤、趙婉伶代理大莫公司辦理行動電話續約業務之意思,④趁彭熙文向吳佩珊洽辦行動電話業務時,取得簽有「彭熙文」真正署名之附表一編號30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之相關續約文件後,盜用彭熙文真正署名,偽造用以表示彭熙文代理晶兆公司申辦行動電話續約業務之意思。⑤於完成上開行為後,再分別將前揭文件交付台灣大哥大審核人員而行使之,⑥且就上開㈠所示部分,致使台灣大哥大公司審核人員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交付電子產品予吳佩珊收受,吳佩珊並將取得之電子產品變賣與臺中市區收購電子產品之大盤商或其他通路商,並將所得款項用於繳納前開行動電話業務產生之部分電信費用,足生損害於劉麗莉、大莫公司、晶兆公司、易佳妤、趙婉伶、彭熙文本人權益及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偽造時間、地點、偽造文書、印文、署名、詐得之電子產品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嗣晶兆公司遭台灣大哥大公司催繳電信費用,劉麗莉察覺有異並向台灣大哥大公司申請調閱資料後,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麗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

㈠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告吳佩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255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67 頁),核與告訴人劉麗莉、證人易佳妤、彭熙文、黃郁婷、蔡依柔、高啟順於警詢及偵訊時陳述或具結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一第35至39、41至44、55至58、65至68頁、偵卷二第295 至303 、384 至385 、431 至438 、453 至454 、475 至477 頁),且有附表一所示文件(卷頁見附表一)、台灣大哥大公司107 年12月17日法大字第10 7140368號函檢送大莫公司及晶兆公司名下17門號基本資料查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大莫公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晶兆公司、臺灣大哥大公司107 年9 月10日台信商長字第1070003458號函覆晶兆公司門號疑義資料、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8年1 月29日經中三字第10834502910 號函檢送大莫、晶兆公司登記資料、臺灣大哥大公司資料查詢(晶兆公司門號)、臺灣大哥大公司資料查詢(大莫公司門號)、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108 年6 月12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蔡依柔提出宏通通信行營業日報表、雅虎臺灣分公司108 年9 月23日雅虎資訊(108 )字第891 號函檢送吳佩珊會員基本資料、臺灣大哥大公司108 年9 月25日台信服字第1080002635號函檢送並說明本案相關門號申請資料原本及變更帳寄地址紀錄、高啟順提出IPHONE 6手機送修紀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0月8 日中管字第1081801660號函檢送中正路郵局第43號郵政信箱檔存承租資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單、臺灣大哥大公司108 年10月5 日法大字第108102719 號函覆續約流程並檢送東山軍功門市人事資料各1 份(見偵卷一第75至82、235 至251 、253 、313至477 、493 至499 頁、偵卷二第75至83、273 、457 、459 至467 、481 、489 至497 頁、偵卷三第3 至21頁)在卷可稽,核屬相符。又被告上揭所為,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劉麗莉、被害人大莫公司、晶兆公司、易佳妤、趙婉伶、彭熙文本人權益及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從而,被告於本院審判中之任意性自白內容,核與前揭事證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各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2 、4 至12、14至20、22至3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3 、13、2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大莫公司」、「晶兆公司」、「劉麗莉」之印章各1 枚以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

㈢起訴書固未敘及附表一編號15、16所示偽簽告訴人劉麗莉署名之犯行,惟此部分與附表一編號15、16所示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告知被告涉及此部分犯罪事實,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罪數之說明

⒈被告偽造被害人大莫公司、晶兆公司、劉麗莉之印章,並於如附表一所示文件偽蓋被害人大莫公司、晶兆公司、劉麗莉之印文,各於如附表一編號15、16所示文件偽簽被害人劉麗莉、易佳妤、趙婉伶署名,於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之續約文件盜用被害人彭熙文署名之行為,分別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分別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各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⒉又按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因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固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計算其法益;惟如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因有侵害數個個人法益,即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又文書乃記載意思表示之方法,其存在之形式,可具有多樣性,同一份文件未必僅存在一種文書,即將不同之文書,記載於同一份文件之內,亦無不可。是同時冒用多人之名義,偽造可各自獨立之多種文書於同一份文件之內,嗣持以行使者,因其同時侵害數個法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行使偽造文書之罪名,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36 號判決參照)。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2 、4 至12、14至20、22至30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1 個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就附表一編號3 、13、21所為,係一行為觸犯數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⒊被告就附表一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乃於不同日期申辦行動電話業務,並非一時一地所為,各次行為歷程互異,客觀上明顯可分,且犯意各別,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自應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求個人良好業績表現,明知被害人大莫公司、晶兆公司、劉麗莉、易佳妤、趙婉伶、彭熙文均未同意辦理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業務,竟分別偽造上開被害人如附表一所示文件,並持以向台灣大哥大行使,詐得附表一所示電子產品,所為侵害大莫公司、晶兆公司、劉麗莉、易佳妤、趙婉伶、彭熙文之權益,且於長達1年期間冒用大莫公司、晶兆公司名義辦理相關行動電話業務,紊亂交易秩序,造成大莫公司、晶兆公司遭台灣大哥大公司追繳電信費用,更影響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業務管理之正確性,所為並不可取,犯罪所生損害非輕;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且積極與被害人大莫公司、晶兆公司達成調解並已給付第一期分期款項,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台中商業銀行存款憑條翻拍照片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87 至290 頁),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69 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緩刑按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 年以上5 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見本院卷第291 頁)在卷可參,又被告已與主要被害人大莫公司、晶兆公司達成調解(見本院卷第289 至290 頁),並於犯後坦承犯行,應已有所悔悟,且經此次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為前開自由刑之執行,尚非其犯罪矯治與預防之最佳手段,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緩刑,以啟自新。另為能督促被告確實履行調解內容,認有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依如附件所示本院調解程序筆錄所載內容履行給付義務之必要,爰併為此附負擔之宣告。被告如有違反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附表一「偽造印文及署名」欄所示私文書上所偽造「大莫綠能有限公司」、「晶兆生物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劉麗莉」之偽造印文,於附表一編號15、16「偽造印文及署名」欄所示私文書上偽簽之「劉麗莉」、「易佳妤」、「趙婉伶」之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之「大莫綠能有限公司」、「晶兆生物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劉麗莉」印章1 枚,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已滅失,亦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諭知宣告沒收(詳如附表三「沒收」欄所示)。

㈡未扣案如附表一(除編號3 、13、21之外)所示詐得之電子產品,均為被告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就被告前述宣告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

㈣附表一「偽造文書名稱/ 卷內位置」欄所示之各該偽造私文書,業由被告交付與台灣大哥大公司收執,已非屬其所有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㈤按刑法第217 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 條第3 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如果僅在空白文書之姓名欄,書寫他人之姓名,其作用係識別人稱之用,而無簽名或類似與簽名有同一效力之行為者,即非該條所稱之署押,既非署押,即不生同法第219 條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一編號15、16所示代辦委託書頁首「立委託書人(下稱委託人)」欄之「大莫綠能有限公司」、「劉麗莉」印文、頁首「易佳妤」、「趙婉伶」署名、附表一編號30所示代辦委託書頁首「立委託書人(下稱委託人)」欄之「晶兆生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麗莉」印文,僅在識別契約當事人之用,並非表示本人簽名之意,尚不生偽造署押、印文問題,爰不予宣告沒收。

㈥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文件上盜用之「彭熙文」真正署名,並非偽造之署名,自無從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除關於犯罪事實欄所示部分外,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將其所詐得如附表一「詐得之物」欄所示電子產品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業務侵占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中陳述,告訴人劉麗莉、證人易佳妤、彭熙文、黃郁婷、蔡依柔、高啟順於警詢及偵訊時陳述或具結證述明確,且有附表一所示文件、宏通通訊行營業日報表影本、送修件資料影本、雅虎臺灣分公司108 年9 月23日雅虎資訊(108 )字第891 號函檢送吳佩珊會員基本資料、臺灣大哥大公司108 年9 月25日台信服字第1080002635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0月8 日中管字第1081801660號函檢送中正路郵局第43號郵政信箱檔存承租資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單各1 份在卷足憑,為其主要論據。

㈣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換言之,必行為人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始可。如其之持有,係出於非法方法,並非合法持有,則應視其方法為何,而分別成立詐欺、竊盜、搶奪或強盜罪,無成立侵占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05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係向台灣大哥大公司行使附表一所示偽造私文書而詐得附表一所示電子產品,被告並非先合法持有前述電子產品,業經認定如前,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既非先合法持有上開電子產品,自無由成立業務侵占罪嫌,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罪,公訴意旨認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各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 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提起公訴,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偽造私文書、印文、署名及詐得之物┌──┬───┬────────┬──────────┬───────┬────────┐│編 │日期/ │偽造文書名稱/ 卷│偽造印文及署名 │詐得之物 │ 備註 ││號 │地點 │內位置 │ │ │ │├──┼───┼────────┼──────────┼───────┼────────┤│1 │104年2│0000000000號2G新│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TWM 牌AMAZINGA│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月8日 │申裝/2G 用戶攜碼│能有限公司」印文2 枚│4S型3.5G黑色手│ 沒收。 ││起訴│(五權│至3G行動通信業務│、「劉麗莉」印文2 枚│機1 支。 │2.左列詐得之物均││書附│民權店│申請書(資料卷一│ │ │ 沒收,於全部或││表一│) │第3-6頁)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編號│ ├────────┼──────────┤ │ 不宜執行沒收時││1、 │ │大莫綠能有限公司│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追徵其價額。││2、 │ │(下稱大莫公司)│公司」印文1 枚、「劉│ │ ││3、 │ │基本資料查詢頁(│麗莉」印文1 枚 │ │ ││4) │ │資料卷一第7頁) │ │ │ ││ │ ├────────┼──────────┤ │ ││ │ │用戶須知確認書(│用戶/ 代理人簽名欄「│ │ ││ │ │資料卷一第11頁)│大莫綠能有限公司」印│ │ ││ │ │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104年2│0000000000號2G新│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TWM 牌AMAZINGA│ ││ │月8日 │申裝/2G 用戶攜碼│能有限公司」印文2 枚│4S型3.5G黑色手│ ││ │(五權│至3G行動電話業務│、「劉麗莉」印文2 枚│機1 支。 │ ││ │民權店│申請書(資料卷一│ │ │ ││ │) │第13-16頁) │ │ │ ││ │ ├────────┼──────────┤ │ ││ │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 │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1 枚、「劉│ │ ││ │ │第17頁) │麗莉」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用戶須知確認書(│用戶/ 代理人簽名欄「│ │ ││ │ │資料卷一第21頁)│大莫綠能有限公司」印│ │ ││ │ │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104年2│0000000000號2G新│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TWM 牌AMAZINGA│ ││ │月8日 │申裝/2G 用戶攜碼│能有限公司」印文2 枚│4S型3.5G白色手│ ││ │(五權│至3G行動電話業務│、「劉麗莉」印文2 枚│機1 支。 │ ││ │民權店│申請書(資料卷一│ │ │ ││ │) │第23-26頁) │ │ │ ││ │ ├────────┼──────────┤ │ ││ │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 │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1 枚、「劉│ │ ││ │ │第27頁) │麗莉」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用戶須知確認書(│用戶/ 代理人簽名欄「│ │ ││ │ │資料卷一第31頁)│大莫綠能有限公司」印│ │ ││ │ │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104年2│0000000000號2G新│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TWM 牌AMAZINGA│ ││ │月8日 │申裝/2G 用戶攜碼│能有限公司」印文2 枚│4S型3.5G黑色手│ ││ │(五權│至3G行動電話業務│、「劉麗莉」印文2 枚│機1 支。 │ ││ │民權店│申請書(資料卷一│ │ │ ││ │) │第33-36頁) │ │ │ ││ │ ├────────┼──────────┤ │ ││ │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 │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1 枚、「劉│ │ ││ │ │第37頁) │麗莉」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用戶須知確認書(│用戶/ 代理人簽名欄「│ │ ││ │ │資料卷一第41頁)│大莫綠能有限公司」印│ │ ││ │ │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2 │104年3│0000000000號3G新│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DIVAS 牌容量52│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月21日│申裝行動電話業務│能有限公司」印文4 枚│00 MAH行動電源│ 沒收。 ││起訴│(五權│申請書(資料卷一│、「劉麗莉」印文4 枚│(白色祥業)1 │2.左列詐得之物沒││書附│民權店│第43-48頁) │ │個。 │ 收,於全部或一││表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宜執行沒收時,││5) │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1 枚、「劉│ │ 追徵其價額。 ││ │ │第49頁) │麗莉」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04年6│0000000000號3G新│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空白) │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月1日 │申裝/2G 用戶攜碼│能有限公司」印文2 枚│ │ 沒收。 ││起訴│(東山│至3G行動電話業務│、「劉麗莉」印文2 枚│ │ ││書附│軍功店│申請書(資料卷一│ │ │ ││表一│) │第53-56頁) │ │ │ ││編號│ ├────────┼──────────┤ │ ││6、7│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 │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1 枚、「劉│ │ ││ │ │第59頁) │麗莉」印文1 枚 │ │ ││ │ │ │ │ │ ││ ├───┼────────┼──────────┤ │ ││ │104年6│0000000000號3G新│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 │ ││ │月1日 │申裝/2G 用戶攜碼│能有限公司」印文3 枚│ │ ││ │(東山│至3G行動電話業務│、「劉麗莉」印文2 枚│ │ ││ │軍功店│申請書(資料卷一│ │ │ ││ │) │第61-64頁) │ │ │ ││ │ ├────────┼──────────┤ │ ││ │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 │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1 枚、偽造│ │ ││ │ │第67頁) │「劉麗莉」印文1 枚 │ │ ││ │ │ │ │ │ │├──┼───┼────────┼──────────┼───────┼────────┤│4 │104年7│0000000000號3G新│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DIVAS 牌容量52│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月23日│申裝/2G 用戶攜碼│能有限公司」印文3 枚│00 MAH行動電源│ 沒收。 ││起訴│(東山│至3G行動電話業務│、「劉麗莉」印文3 枚│(白色祥業)1 │2.左列詐得之物沒││書附│軍功店│申請書(資料卷一│ │個。 │ 收,於全部或一││表一│) │第69-74頁)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 ├────────┼──────────┤ │ 宜執行沒收時,││8) │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追徵其價額。 ││ │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2 枚、偽造│ │ ││ │ │第75頁) │「劉麗莉」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5 │104年9│0000000000號3G用│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序號0000000000│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月9日 │戶攜碼至4G行動電│能有限公司」印文3 枚│50830 號SAMSUN│ 沒收。 ││起訴│(東山│話業務申請書(資│、「劉麗莉」印文3 枚│G牌GALAXYNOTE │2.左列詐得之物沒││書附│軍功店│料卷一第79-84頁 │ │5型N9208_32GB │ 收,於全部或一││表一│) │) │ │白色4G手機1 支│ 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 ├────────┼──────────┤。 │ 宜執行沒收時,││9) │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追徵其價額。 ││ │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1 枚、「劉│ │ ││ │ │第85頁) │麗莉」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晶兆生物能源科技│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 │ │股份有限公司(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稱晶兆公司)基本│文3 枚、偽造「劉麗莉│ │ ││ │ │資料查詢頁(資料│」印文1 枚 │ │ ││ │ │卷一第87頁) │ │ │ ││ │ ├────────┼──────────┤ │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本人簽章欄「大莫綠能│ │ ││ │ │申辦須知(資料卷│有限公司」印文1 枚、│ │ ││ │ │一第91頁) │偽造「劉麗莉」印文2 │ │ ││ │ │ │枚;申請人簽章欄「大│ │ ││ │ │ │莫綠能有限公司」印文│ │ ││ │ │ │1 枚、「劉麗莉」印文│ │ ││ │ │ │1 枚 │ │ │├──┼───┼────────┼──────────┼───────┼────────┤│6 │104年9│0000000000號3G用│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序號0000000000│1.影本部分非被告││(即│月14日│戶攜碼至4G行動電│能有限公司」印文3 枚│65 705號SAMSUN│ 所偽造。 ││起訴│(東山│話業務申請書(資│、「劉麗莉」印文3 枚│G 牌GALAXYNOTE│2.左列偽造印文均││書附│軍功店│料卷一第93-102頁│ │ 5型N9208_32GB│ 沒收。 ││表一│) │) │ │金色4G手機1支 │3.左列詐得之物沒││編號│ ├────────┼──────────┤。 │ 收,於全部或一││10)│ │晶兆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部不能沒收或不││ │ │查詢頁(資料卷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宜執行沒收時,││ │ │第109 頁) │文2 枚、「劉麗莉」印│ │ 追徵其價額。 ││ │ │ │文1 枚 │ │ ││ │ │ │ │ │ ││ │ ├────────┼──────────┤ │ ││ │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 │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2 枚、「劉│ │ ││ │ │第113頁) │麗莉」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本人簽章欄「大莫綠能│ │ ││ │ │申辦須知(資料卷│有限公司」印文1 枚、│ │ ││ │ │一第117頁) │「劉麗莉」印文1 枚;│ │ ││ │ │ │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 │ ││ │ │ │能有限公司」印文1 枚│ │ ││ │ │ │、「劉麗莉」印文1枚 │ │ │├──┼───┼────────┼──────────┼───────┼────────┤│7 │104年9│0000000000號4G早│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序號0000000000│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月18日│鳥行動電話業務申│能有限公司」印文1 枚│58022 號SAMSUN│ 沒收。 ││起訴│(東山│請書暨(資料卷一│、「劉麗莉」印文1 枚│G 牌GALAXYNOTE│2.左列詐得之物沒││書附│軍功店│第119-125頁) │;本人簽章欄「大莫綠│5 型N9208_32GB│ 收,於全部或一││表一│) │ │能有限公司」印文3 枚│4G手機1 支。 │ 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 │ │、「劉麗莉」印文4 枚│ │ 宜執行沒收時,││11)│ │ │;立同意書人簽章欄「│ │ 追徵其價額。 ││ │ │ │大莫綠能有限公司」印│ │ ││ │ │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枚 │ │ ││ │ ├────────┼──────────┤ │ ││ │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 │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1 枚、「劉│ │ ││ │ │第127頁) │麗莉」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晶兆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 │ │查詢頁(資料卷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第129頁)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 │ │ ││ │ ├────────┼──────────┤ │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本人簽章欄「大莫綠能│ │ ││ │ │申辦須知(資料卷│有限公司」印文1 枚、│ │ ││ │ │一第133頁) │「劉麗莉」印文1 枚 │ │ ││ │ │ │;申請人簽章欄「大莫│ │ ││ │ │ │綠能有限公司」印文1 │ │ ││ │ │ │枚、「劉麗莉」印文1 │ │ ││ │ │ │枚 │ │ │├──┼───┼────────┼──────────┼───────┼────────┤│8 │104年 │0000000000號3G用│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序號0000000000│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10月3 │戶攜碼至4G行動電│能有限公司」印文3 枚│75640 號SAMSUN│ 沒收。 ││起訴│日(東│話業務申請書 │、「劉麗莉」印文3 枚│G 牌GALAXY型S6│2.左列詐得之物沒││書附│山軍功│(資料卷一第135-│ │_32GB 金色4G手│ 收,於全部或一││表一│店) │140頁) │ │機1 支。 │ 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 ├────────┼──────────┤ │ 宜執行沒收時,││12)│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追徵其價額。 ││ │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1 枚、「劉│ │ ││ │ │第141頁) │麗莉」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晶兆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 │ │查詢頁(資料卷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第143頁)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2 枚 │ │ ││ │ │ │ │ │ ││ │ ├────────┼──────────┤ │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本人簽章欄「劉麗莉」│ │ ││ │ │申辦須知(資料卷│印文2 枚;申請人簽章│ │ ││ │ │一第147頁) │欄「大莫綠能有限公司│ │ ││ │ │ │」印文1 枚、偽造「劉│ │ ││ │ │ │麗莉」印文1 枚 │ │ ││ │ ├────────┼──────────┤ │ ││ │ │復原者專案約定書│立同意書人簽章欄「大│ │ ││ │ │(資料卷一第149-│莫綠能有限公司」印文│ │ ││ │ │154頁) │1 枚、「劉麗莉」印文│ │ ││ │ │ │1 枚 │ │ │├──┼───┼────────┼──────────┼───────┼────────┤│9 │104年 │0000000000號4G新│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序號0000000000│1.影本部分非被告││(即│11月7 │申裝/3G 用戶攜碼│能有限公司」印文3 枚│61977 號APPLE │ 所偽造。 ││起訴│日(東│至4G行動電話業務│、「劉麗莉」印文3 枚│牌IPADMINI3_12│2.左列偽造印文均││書附│山軍功│申請書(資料卷一│ │8GB (WIFI+CEL│ 沒收。 ││表一│店) │第155-164頁) │ │LULAR )型4G金│3.左列詐得之物沒││編號│ ├────────┼──────────┤色平板1 支。 │ 收,於全部或一││13)│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部不能沒收或不││ │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1 枚、「劉│ │ 宜執行沒收時,││ │ │第171頁) │麗莉」印文3 枚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本人簽章「大莫綠能有│ │ ││ │ │申辦須知(資料卷│限公司」印文1 枚、「│ │ ││ │ │一第177頁) │劉麗莉」印文1 枚;申│ │ ││ │ │ │請人簽章「大莫綠能有│ │ ││ │ │ │限公司」印文1 枚、「│ │ ││ │ │ │劉麗莉」印文1枚 │ │ ││ │ ├────────┼──────────┤ │ ││ │ │復原者專案約定書│立同意書人簽章欄「大│ │ ││ │ │(資料卷一第181 │莫綠能有限公司」印文│ │ ││ │ │-185頁) │1 枚、「劉麗莉」印文│ │ ││ │ │ │1 枚 │ │ │├──┼───┼────────┼──────────┼───────┼────────┤│10 │104年 │0000000000號4G新│申請人簽章「大莫綠能│序號0000000000│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11月14│申裝/3G 用戶攜碼│有限公司」印文3 枚、│15704 號HTC 牌│ 沒收。 ││起訴│日(東│至4G行動電話業務│「劉麗莉」印文4 枚 │ONE E9 +A55ML │2.左列詐得之物沒││書附│山軍功│申請書(資料卷一│ │型金色4G手機1 │ 收,於全部或一││表一│店) │第187-192頁) │ │支。 │ 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 ├────────┼──────────┤ │ 宜執行沒收時,││14)│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追徵其價額。 ││ │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1 枚、「劉│ │ ││ │ │第195頁) │麗莉」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本人簽章欄「大莫綠能│ │ ││ │ │申辦須知(資料卷│有限公司」印文1 枚、│ │ ││ │ │一第197頁) │「劉麗莉」印文1 枚;│ │ ││ │ │ │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 │ ││ │ │ │能有限公司」印文1 枚│ │ ││ │ │ │、「劉麗莉」印文1枚 │ │ ││ │ ├────────┼──────────┤ │ ││ │ │復原者專案約定書│立同意書人簽名欄「大│ │ ││ │ │(資料卷一第199-│莫綠能有限公司」印文│ │ ││ │ │205頁) │1 枚、「劉麗莉」印文│ │ ││ │ │ │2 枚 │ │ │├──┼───┼────────┼──────────┼───────┼────────┤│11 │105年1│0000000000號台灣│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 (空白) │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月10日│大哥大續約同意書│能有限公司」印文3 枚│ │ 沒收。 ││起訴│(東山│(資料卷一第207-│、「劉麗莉」印文3 枚│ │2.左列詐得之物沒││書附│軍功店│212頁) │ │ │ 收,於全部或一││表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優惠│用戶/ 代理人簽名欄「│ │ 宜執行沒收時,││15、│ │確認單(資料卷一│大莫綠能有限公司」印│ │ 追徵其價額。 ││附表│ │第215頁) │文1 枚、「劉麗莉」印│ │ ││二編│ │ │文1 枚 │ │ ││號11│ ├────────┼──────────┤ │ ││) │ │行動上網試用申辦│本人簽章欄「大莫綠能│ │ ││ │ │須知(資料卷一第│有限公司」印文1 枚、│ │ ││ │ │217頁) │偽造「劉麗莉」印文1 │ │ ││ │ │ │枚;申請人簽章欄「大│ │ ││ │ │ │莫綠能有限公司」印文│ │ ││ │ │ │1 枚、「劉麗莉」印文│ │ ││ │ │ │1 枚 │ │ ││ │ ├────────┼──────────┤ │ ││ │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 │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1 枚、偽造│ │ ││ │ │第219頁) │「劉麗莉」印文2 枚 │ │ ││ │ │ │ │ │ ││ ├───┼────────┼──────────┼───────┤ ││ │105年 │0000000000號臺灣│本人簽章欄「晶兆生物│序號0000000000│ ││ │1月10 │大哥大續約同意書│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5801 號APPLE │ ││ │日(東│(資料卷二第131 │」印文3 枚、「劉麗莉│IPHONE 6S Plus│ ││ │山軍功│-135頁) │」印文3 枚;立同意書│型64G 金色手機│ ││ │店) │ │人簽章欄「晶兆生物能│1 支。 │ ││ │ │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印文1 枚、「劉麗莉」│ │ ││ │ │ │印文1 枚 │ │ ││ │ ├────────┼──────────┤ │ ││ │ │晶兆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 │ │查詢頁(資料卷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第139頁)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本人簽章欄「晶兆生物│ │ ││ │ │申辦須知(資料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第141頁) │」印文1 枚、「劉麗莉│ │ ││ │ │ │」印文1 枚;申請人簽│ │ ││ │ │ │章欄「晶兆生物能源科│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 │ │1 枚、「劉麗莉」印文│ │ ││ │ │ │1 枚 │ │ │├──┼───┼────────┼──────────┼───────┼────────┤│12 │105年1│0000000000號台灣│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序號0000000000│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月16日│大哥大續約同意書│能有限公司」印文3 枚│16260 號IPHONE│ 沒收。 ││起訴│(東山│(資料卷一第221 │、「劉麗莉」印文3 枚│6SPLUS型64G玫 │2.左列詐得之物沒││書附│軍功店│-226頁) │ │瑰金色手機1 支│ 收,於全部或一││表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本人簽章欄「大莫綠能│ │ 宜執行沒收時,││16)│ │申辦須知(資料卷│有限公司」印文1 枚、│ │ 追徵其價額。 ││ │ │一第229頁) │「劉麗莉」印文1 枚;│ │ ││ │ │ │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 │ ││ │ │ │能有限公司」印文1 枚│ │ ││ │ │ │、「劉麗莉」印文1枚 │ │ ││ │ ├────────┼──────────┤ │ ││ │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 │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1 枚、「劉│ │ ││ │ │第231頁) │麗莉」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復原者服務約定書│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 │ ││ │ │(資料卷一第233-│能有限公司」印文2 枚│ │ ││ │ │236頁) │、「劉麗莉」印文2 枚│ │ ││ │ │ │ │ │ │├──┼───┼────────┼──────────┼───────┼────────┤│13 │105年2│0000000000號台灣│本人簽章欄「大莫綠能│ (空白) │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月25日│大哥大續約同意書│有限公司」印文1 枚、│ │ 沒收。 ││起訴│(東山│(資料卷一第237 │「劉麗莉」印文1 枚;│ │ ││書附│軍功店│-242頁) │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 │ ││表一│) │ │能有限公司」印文3 枚│ │ ││編號│ │ │、偽造「劉麗莉」印文│ │ ││17、│ │ │4 枚 │ │ ││18)│ ├────────┼──────────┤ │ ││ │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 │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1 枚、偽造│ │ ││ │ │第245頁) │「劉麗莉」印文1 枚 │ │ ││ │ │ │ │ │ ││ ├───┼────────┼──────────┤ │ ││ │105年2│0000000000號台灣│本人簽章欄「大莫綠能│ │ ││ │月25日│大哥大續約同意書│有限公司」印文1 枚、│ │ ││ │(東山│(資料卷一第247 │「劉麗莉」印文1 枚;│ │ ││ │軍功店│-252頁) │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 │ ││ │) │ │能有限公司」印文3 枚│ │ ││ │ │ │、「劉麗莉」印文3 枚│ │ ││ │ │ │ │ │ ││ │ ├────────┼──────────┤ │ ││ │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 │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1 枚、「劉│ │ ││ │ │第255頁) │麗莉」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0000000000號台灣│本人簽章欄「大莫綠能│ │ ││ │ │大哥大續約同意書│有限公司」印文1 枚、│ │ ││ │ │-加值服務(資料 │「劉麗莉」印文1 枚;│ │ ││ │ │卷一第257-262頁 │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 │ ││ │ │) │能有限公司」印文3 枚│ │ ││ │ │ │、「劉麗莉」印文3枚 │ │ ││ │ ├────────┼──────────┤ │ ││ │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 │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1 枚、偽造│ │ ││ │ │第265頁) │「劉麗莉」印文1 枚 │ │ ││ │ │ │ │ │ │├──┼───┼────────┼──────────┼───────┼────────┤│14 │105年2│0000000000號續約│本人簽章欄「大莫綠能│序號0000000000│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月28日│同意書(資料卷一│有限公司」印文3 枚、│32685 號APPLE │ 沒收。 ││起訴│(東山│第267-272頁) │「劉麗莉」印文3 枚;│牌IPHONE6SPLUS│2.左列詐得之物沒││書附│軍功店│ │立同意書人簽章欄「大│型64G 手機1 支│ 收,於全部或一││表一│ │ │莫綠能有限公司」印文│。 │ 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 │ │1 枚、「劉麗莉」印文│ │ 宜執行沒收時,││19)│ │ │1 枚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本人簽章欄「大莫綠能│ │ ││ │ │申辦須知 │有限公司」印文1 枚、│ │ ││ │ │(資料卷一第275 │「劉麗莉」印文1 枚;│ │ ││ │ │頁) │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 │ ││ │ │ │能有限公司」印文1 枚│ │ ││ │ │ │、「劉麗莉」印文1枚 │ │ ││ │ ├────────┼──────────┤ │ ││ │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 │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1 枚、「劉│ │ ││ │ │第277頁) │麗莉」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15 │105年3│0000000000號台灣│本人簽章欄「大莫綠能│序號0000000000│1.左列偽造印文、││(即│月11日│大哥大續約同意書│有限公司」印文1 枚、│55732 號APPLE │ 偽簽署名均沒收││起訴│(東山│(資料卷一第279 │「劉麗莉」印文2 枚;│牌IPHONE 6SPLU│ 。 ││書附│軍功店│-286頁) │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S型64G 玫瑰金 │2.左列詐得之物沒││表一│) │ │能有限公司」印文4 枚│色4G手機1 支。│ 收,於全部或一││編號│ │ │、「劉麗莉」印文4 枚│ │ 部不能沒收或不││20、│ │ │;代理人簽章欄「易佳│ │ 宜執行沒收時,││21)│ │ │妤」署名4 枚 │ │ 追徵其價額。 ││ │ ├────────┼──────────┤ │3.代辦委託書頁首││ │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立委託書人(││ │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1 枚、「劉│ │ 下稱委託人)」││ │ │第287頁) │麗莉」印文1 枚 │ │ 欄之「大莫綠能││ │ │ │ │ │ 有限公司」、「││ │ ├────────┼──────────┤ │ 劉麗莉」印文各││ │ │用戶授權代辦委託│立委託書人欄「大莫綠│ │ 1 枚、頁首「易││ │ │書(資料卷一第 │能有限公司」印文1 枚│ │ 佳妤」署名1枚 ││ │ │293頁) │、「劉麗莉」印文1 枚│ │ ,僅在識別契約││ │ │ │;代表人/ 負責人欄「│ │ 當事人之用,並││ │ │ │劉麗莉」署名1 枚;受│ │ 非表示本人簽名││ │ │ │委託人欄「易佳妤」署│ │ 之意,尚不生偽││ │ │ │名1 枚 │ │ 造署押、印文問││ │ │ │ │ │ 題,不予沒收。││ ├───┼────────┼──────────┼───────┤ ││ │105年3│0000000000號台灣│本人簽章欄「大莫綠能│序號0000000000│ ││ │月11日│大哥大續約同意書│有限公司」印文1 枚、│23642 號APPLE │ ││ │(東山│(資料卷一第295 │「劉麗莉」印文1 枚;│牌IPHONE 6SPLU│ ││ │軍功店│-302頁) │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S型64G 玫瑰金 │ ││ │) │ │能有限公司」印文4 枚│色4G手機1 支。│ ││ │ │ │、「劉麗莉」印文4 枚│ │ ││ │ │ │;代理人簽章欄「易佳│ │ ││ │ │ │妤」署名4 枚 │ │ ││ │ ├────────┼──────────┤ │ ││ │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 │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1 枚、「劉│ │ ││ │ │第305頁) │麗莉」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用戶授權代辦委託│立委託書人「大莫綠能│ │ ││ │ │書(資料卷一第30│有限公司」印文2 枚、│ │ ││ │ │9頁) │「劉麗莉」印文2 枚、│ │ ││ │ │ │;代表人/ 負責人欄「│ │ ││ │ │ │劉麗莉」署名1 枚;受│ │ ││ │ │ │委託人欄「易佳妤」署│ │ ││ │ │ │名1 枚 │ │ │├──┼───┼────────┼──────────┼───────┼────────┤│16 │105年3│0000000000號台灣│本人簽章欄「大莫綠能│序號0000000000│1.左列偽造印文、││(即│月20日│大哥大續約同意書│有限公司」印文1 枚、│70201 號APPLE │ 偽簽署名均沒收││起訴│(東山│(資料卷一第311 │「劉麗莉」印文1 枚;│牌IPHONE 6SPLU│ 。 ││書附│軍功店│-318頁) │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S型64G 玫瑰金 │2.左列詐得之物沒││表一│) │ │能有限公司」印文4 枚│色4G手機1 支。│ 收,於全部或一││編號│ │ │、「劉麗莉」印文4 枚│ │ 部不能沒收或不││22)│ │ │;代理人簽章欄「趙婉│ │ 宜執行沒收時,││ │ │ │伶」署名4 枚 │ │ 追徵其價額。 ││ │ ├────────┼──────────┤ │3.代辦委託書頁首││ │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立委託書人(││ │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1 枚、「劉│ │ 下稱委託人)」││ │ │第323頁) │麗莉」印文1 枚 │ │ 欄之「大莫綠能││ │ │ │ │ │ 有限公司」、「││ │ ├────────┼──────────┤ │ 劉麗莉」印文各││ │ │用戶授權代辦委託│立委託書人欄「大莫綠│ │ 1 枚、頁首「趙││ │ │書(資料卷一第 │能有限公司」印文1 枚│ │ 婉伶」署名1 枚││ │ │325頁) │、「劉麗莉」印文1 枚│ │ ,僅在識別契約││ │ │ │;代表人/ 負責人欄「│ │ 當事人之用,並││ │ │ │劉麗莉」署名1 枚、受│ │ 非表示本人簽名││ │ │ │委託人「趙婉伶」署名│ │ 之意,尚不生偽││ │ │ │1 枚 │ │ 造署押、印文問││ │ │ │ │ │ 題,不予沒收。││ │ │ │ │ │ │├──┼───┼────────┼──────────┼───────┼────────┤│17 │105年4│0000000000號台灣│本人簽章欄「大莫綠能│序號0000000000│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月30日│大哥大續約同意書│有限公司」印文1 枚、│85225 號APPLE │ 沒收。 ││起訴│(東山│(資料卷一第327 │「劉麗莉」印文1 枚;│牌IPHONE 6SPLU│2.左列詐得之物沒││書附│軍功店│-334頁) │申請人簽章欄「大莫綠│S型64G 玫瑰金 │ 收,於全部或一││表一│) │ │能有限公司」印文4 枚│色4G手機1 支。│ 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 │ │、「劉麗莉」印文4枚 │ │ 宜執行沒收時,││23、│ ├────────┼──────────┤ │ 追徵其價額。 ││附表│ │大莫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大莫綠能有限│ │ ││二編│ │查詢頁(資料卷一│公司」印文1 枚、「劉│ │ ││號19│ │第337頁) │麗莉」印文1 枚 │ │ ││、20│ │ │ │ │ ││) │ ├────────┼──────────┤ │ ││ │ │合約提前終止切結│立切結書人簽章欄「大│ │ ││ │ │書(資料卷一第 │莫綠能有限公司」印文│ │ ││ │ │339頁) │1 枚、偽造「劉麗莉」│ │ ││ │ │ │印文1 枚 │ │ ││ ├───┼────────┼──────────┼───────┤ ││ │105年 │0000000000號臺灣│本人簽章欄「晶兆生物│序號0000000000│ ││ │4月30 │大哥大續約同意書│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8642 號APPLE │ ││ │日(東│(資料卷二第231-│」印文1 枚、「劉麗莉│IPHONE 6S Plus│ ││ │山軍功│237頁) │」印文1 枚;申請人簽│型64G 玫瑰金色│ ││ │店) │ │章欄「晶兆生物能源科│4G手機1 支。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 │ │4 枚、「劉麗莉」印文│ │ ││ │ │ │4 枚 │ │ ││ │ ├────────┼──────────┤ │ ││ │ │晶兆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 │ │查詢頁(資料卷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第239頁)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2 枚 │ │ ││ ├───┼────────┼──────────┼───────┤ ││ │109年4│0000000000號臺灣│本人簽章欄「晶兆生物│序號0000000000│ ││ │月30日│大哥大續約同意書│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7914 號APPLE │ ││ │(東山│(資料卷二第243 │」印文1 枚、「劉麗莉│IPHONE 6S Plus│ ││ │軍功店│-249頁) │」印文1 枚;申請人簽│型64G 玫瑰金色│ ││ │) │ │章欄「晶兆生物能源科│4G手機1 支。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 │ │4 枚、「劉麗莉」印文│ │ ││ │ │ │4 枚 │ │ ││ │ ├────────┼──────────┤ │ ││ │ │晶兆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 │ │查詢頁(資料卷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第251頁)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 ││ │ │合約提前終止書(│立切結書人簽章「晶兆│ │ ││ │ │資料卷二第255頁 │生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 ││ │ │) │公司」印文1 枚、「劉│ │ ││ │ │ │麗莉」印文1 枚 │ │ │├──┼───┼────────┼──────────┼───────┼────────┤│18 │104年 │0000000000號臺灣│申請人簽章欄「晶兆生│序號0000000000│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11月24│大哥大續約同意書│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13872 號SONYXP│ 沒收。 ││起訴│日(東│(資料卷二第3-5 │司」印文3 枚、「劉麗│ERIA Z5 型 │2.左列詐得之物沒││書附│山軍功│頁) │莉」印文3 枚 │PREMI UME6853 │ 收,於全部或一││表二│店) │ │ │(銀4G)手機1 │ 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 ├────────┼──────────┤支。 │ 宜執行沒收時,││1) │ │晶兆生物能源科技│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追徵其價額。 ││ │ │股份有限公司(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稱晶兆公司)基本│文1 枚、偽造「劉麗莉│ │ ││ │ │資料查詢頁(資料│」印文1 枚 │ │ ││ │ │卷二第6頁) │ │ │ ││ │ ├────────┼──────────┤ │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本人簽章欄「晶兆生物│ │ ││ │ │申辦須知(資料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第頁) │」印文3 枚、偽造「劉│ │ ││ │ │ │麗莉」印文1 枚;申請│ │ ││ │ │ │人簽章欄「晶兆生物能│ │ ││ │ │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印文1 枚、「劉麗莉」│ │ ││ │ │ │印文1枚 │ │ │├──┼───┼────────┼──────────┼───────┼────────┤│19 │104年 │0000000000號臺灣│申請人簽章欄「晶兆生│序號0000000000│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11月25│大哥大續約同意書│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73979 號SAMSUN│ 沒收。 ││起訴│日(東│(資料卷二第9-13│司」印文6 枚、「劉麗│G GALAXYNOTE5 │2.左列詐得之物沒││書附│山軍功│頁) │莉」印文4 枚 │N9208 型32GB金│ 收,於全部或一││表二│店) │ │ │色4G手機1 支。│ 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 ├────────┼──────────┤ │ 宜執行沒收時,││2、3│ │晶兆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追徵其價額。 ││) │ │查詢頁(資料卷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第17頁)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 │ │ ││ │ ├────────┼──────────┤ │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本人簽章欄「晶兆生物│ │ ││ │ │申辦須知(資料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第19頁) │」印文1 枚、「劉麗莉│ │ ││ │ │ │」印文1 枚;申請人簽│ │ ││ │ │ │章「晶兆生物能源科技│ │ ││ │ │ │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 │ │ ││ │ │ │枚、偽造「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104年 │0000000000號臺灣│申請人簽章欄「晶兆生│序號0000000000│ ││ │11月25│大哥大續約同意書│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38100 號APPLE │ ││ │日(東│(資料卷二第21- │司」印文4 枚、「劉麗│IPHONE 6S 型64│ ││ │山軍功│25頁) │莉」印文3 枚 │G 玫瑰金色4G手│ ││ │店) │ │ │機1 支。 │ ││ │ ├────────┼──────────┤ │ ││ │ │晶兆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 │ │查詢頁(資料卷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第27頁)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 │ │ ││ │ ├────────┼──────────┤ │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本人簽章欄「晶兆生物│ │ ││ │ │申辦須知(資料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第31頁) │」印文1 枚、「劉麗莉│ │ ││ │ │ │」印文2 枚;申請人簽│ │ ││ │ │ │章欄「晶兆生物能源科│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 │ │2 枚、偽造「劉麗莉」│ │ ││ │ │ │印文1 枚 │ │ │├──┼───┼────────┼──────────┼───────┼────────┤│20 │104年 │0000000000號臺灣│申請人簽章欄「晶兆生│序號0000000000│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12月1 │大哥大續約同意書│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76 782號SAMSUN│ 沒收。 ││起訴│日(東│(資料卷二第33 │司」印文3 枚、「劉麗│G GALAXYNOTE5 │2.左列詐得之物沒││書附│山軍功│-37頁) │莉」印文3 枚 │型N9208_32 GB │ 收,於全部或一││表二│店) │ │ │銀色4G手機1 支│ 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 ├────────┼──────────┤。 │ 宜執行沒收時,││4) │ │晶兆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追徵其價額。 ││ │ │查詢頁(資料卷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第39頁)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本人簽章欄「晶兆生物│ │ ││ │ │申辦須知(資料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第43頁) │」印文1 枚、「劉麗莉│ │ ││ │ │ │」印文1 枚;申請人簽│ │ ││ │ │ │章欄「晶兆生物能源科│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 │ │1 枚、偽造「劉麗莉」│ │ ││ │ │ │印文1 枚 │ │ │├──┼───┼────────┼──────────┼───────┼────────┤│21 │104年 │0000000000號臺灣│申請人簽章欄「晶兆生│ (空白) │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12月10│大哥大續約同意書│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 沒收。 ││起訴│日(東│(資料卷二第45 │司」印文3 枚、「劉麗│ │ ││書附│山軍功│-47頁) │莉」印文3 枚 │ │ ││表二│店) │ │ │ │ ││編號│ ├────────┼──────────┤ │ ││5) │ │晶兆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 │ │查詢頁(資料卷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第49頁)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 │ │ ││ │ │ │ │ │ │├──┼───┼────────┼──────────┼───────┼────────┤│22 │104年 │0000000000號臺灣│申請人簽章欄「晶兆生│序號0000000000│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12月22│大哥大續約同意書│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12593 號APPLE │ 沒收。 ││起訴│日(東│(資料卷二第53 │司」印文3 枚、「劉麗│IPHONE 6S Plus│2.左列詐得之物沒││書附│山軍功│-57頁) │莉」印文3 枚 │型64 G玫瑰金色│ 收,於全部或一││表二│店) │ │ │4G手機1 支。 │ 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 ├────────┼──────────┤ │ 宜執行沒收時,││6) │ │晶兆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追徵其價額。 ││ │ │查詢頁(資料卷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第61頁)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 │ │ ││ │ ├────────┼──────────┤ │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本人簽章「晶兆生物能│ │ ││ │ │申辦須知(資料卷│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第63頁) │印文1 枚、「劉麗莉」│ │ ││ │ │ │印文1 枚;申請人簽章│ │ ││ │ │ │欄「晶兆生物能源科技│ │ ││ │ │ │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 │ ││ │ │ │枚、偽造「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 ││ │ │復原者專案約定書│立同意書人簽章欄「晶│ │ ││ │ │(資料卷二第65 │兆生物能源科技股份有│ │ ││ │ │-69頁) │限公司」印文1 枚、「│ │ ││ │ │ │劉麗莉」印文1 枚 │ │ ││ │ │ │ │ │ │├──┼───┼────────┼──────────┼───────┼────────┤│23 │104年 │0000000000號臺灣│本人簽章欄「晶兆生物│序號0000000000│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12月23│大哥大續約同意書│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8568 號APPLE │ 沒收。 ││起訴│日(東│(資料卷二第71 │」印文3 枚、「劉麗莉│I PHONE 6SPlus│2.左列詐得之物沒││書附│山軍功│-75頁) │」印文3 枚;立同意書│型64G 金色手機│ 收,於全部或一││表二│店) │ │人簽章欄「晶兆生物能│1 支。 │ 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 │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宜執行沒收時,││7) │ │ │印文1 枚、「劉麗莉」│ │ 追徵其價額。 ││ │ │ │印文1 枚 │ │ ││ │ ├────────┼──────────┤ │ ││ │ │晶兆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 │ │查詢頁(資料卷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第77頁)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 │ │ ││ │ ├────────┼──────────┤ │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本人簽章欄「晶兆生物│ │ ││ │ │申辦須知(資料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第81頁) │」印文1 枚、「劉麗莉│ │ ││ │ │ │」印文1 枚;申請人簽│ │ ││ │ │ │章欄「晶兆生物能源科│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 │ │1 枚、偽造「劉麗莉」│ │ ││ │ │ │印文1 枚 │ │ │├──┼───┼────────┼──────────┼───────┼────────┤│24 │104年 │0000000000號臺灣│本人簽章欄「晶兆生物│序號000000000 │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12月26│大哥大續約同意書│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359 號APPLE │ 沒收。 ││起訴│日(東│(資料卷二第83 │」印文3 枚、「劉麗莉│IPHONE 6S Plus│2.左列詐得之物沒││書附│山軍功│-87頁) │」印文3 枚;立同意書│型64G 玫瑰金色│ 收,於全部或一││表二│店) │ │人簽章欄「晶兆生物能│機1 支。 │ 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 │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宜執行沒收時,││8) │ │ │印文1 枚、偽造「劉麗│ │ 追徵其價額。 ││ │ │ │莉」印文1 枚 │ │ ││ │ ├────────┼──────────┤ │ ││ │ │晶兆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 │ │查詢頁(資料卷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第91頁)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 │ │ ││ │ ├────────┼──────────┤ │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本人簽章欄「晶兆生物│ │ ││ │ │申辦須知(資料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第93頁) │」印文1 枚、偽造「劉│ │ ││ │ │ │麗莉」印文1 枚;申請│ │ ││ │ │ │人簽章欄「晶兆生物能│ │ ││ │ │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印文1 枚、偽造「劉麗│ │ ││ │ │ │莉」印文1 枚 │ │ │├──┼───┼────────┼──────────┼───────┼────────┤│25 │104年 │0000000000號臺灣│申請人簽章欄「晶兆生│序號0000000000│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12月30│大哥大續約同意書│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05916 號APPLE │ 沒收。 ││起訴│日(東│(資料卷二第95- │司」印文3 枚、「劉麗│I PHONE 6S型 │2.左列詐得之物沒││書附│山軍功│99頁) │莉」印文3 枚 │64G 金色4G手機│ 收,於全部或一││表二│店) │ │ │1 支。 │ 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 ├────────┼──────────┤ │ 宜執行沒收時,││9)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本人簽章欄「晶兆生物│ │ 追徵其價額。 ││ │ │申辦須知(資料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卷二第103頁) │」印文1 枚、「劉麗莉│ │ ││ │ │ │」印文1 枚;申請人簽│ │ ││ │ │ │章「晶兆生物能源科技│ │ ││ │ │ │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 │ ││ │ │ │枚、「劉麗莉」印文1 │ │ ││ │ │ │枚 │ │ ││ │ ├────────┼──────────┤ │ ││ │ │晶兆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 │ │查詢頁(資料卷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第105頁)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復原者專案約定書│立同意書人簽章欄「晶│ │ ││ │ │(資料卷二第107-│兆生物能源科技股份有│ │ ││ │ │111頁) │限公司」印文1 枚、「│ │ ││ │ │ │劉麗莉」印文1 枚 │ │ ││ │ │ │ │ │ │├──┼───┼────────┼──────────┼───────┼────────┤│26 │104年 │0000000000號臺灣│申請人簽章欄「晶兆生│序號0000000000│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12月 │大哥大續約同意書│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03626 號APPLE │ 沒收。 ││起訴│31日(│(資料卷二第113-│司」印文3 枚、「劉麗│IPHONE 6S Plus│2.左列詐得之物沒││書附│東山軍│117頁) │莉」印文3 枚 │型64G 玫瑰金色│ 收,於全部或一││表二│功店)│ │ │4G手機1 支。 │ 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 ├────────┼──────────┤ │ 宜執行沒收時,││10)│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本人簽章欄「晶兆生物│ │ 追徵其價額。 ││ │ │申辦須知(資料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第121頁) │」印文1 枚、「劉麗莉│ │ ││ │ │ │」印文1 枚;申請人簽│ │ ││ │ │ │章欄「晶兆生物能源科│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 │ │1 枚、偽造「劉麗莉」│ │ ││ │ │ │印文1 枚 │ │ ││ │ ├────────┼──────────┤ │ ││ │ │晶兆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 │ │查詢頁(資料卷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第123頁)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 │ │ ││ │ ├────────┼──────────┤ │ ││ │ │復原者專案約定書│立同意書人簽章欄「晶│ │ ││ │ │(資料卷二第125 │兆生物能源科技股份有│ │ ││ │ │-129頁) │限公司」印文1 枚、「│ │ ││ │ │ │劉麗莉」印文1 枚 │ │ ││ │ │ │ │ │ │├──┼───┼────────┼──────────┼───────┼────────┤│27 │105年 │0000000000號臺灣│申請人簽章欄「晶兆生│序號0000000000│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1月26 │大哥大續約同意書│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04541 號APPLE │ 沒收。 ││起訴│日(東│(資料卷二第143 │司」印文3 枚、「劉麗│IPHONE 6S Plus│2.左列詐得之物沒││書附│山軍功│-147頁) │莉」印文3 枚 │型64G 金色4G手│ 收,於全部或一││表二│店) │ │ │機1 支。 │ 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 ├────────┼──────────┤ │ 宜執行沒收時,││12)│ │晶兆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追徵其價額。 ││ │ │查詢頁(資料卷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第149頁)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 │ │ ││ │ ├────────┼──────────┤ │ ││ │ │行動上網七日試用│本人簽章欄「晶兆生物│ │ ││ │ │申辦須知(資料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第153頁) │」印文2 枚、「劉麗莉│ │ ││ │ │ │」印文1 枚;申請人簽│ │ ││ │ │ │章欄「晶兆生物能源科│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 │ │1 枚、偽造「劉麗莉」│ │ ││ │ │ │印文1 枚 │ │ │├──┼───┼────────┼──────────┼───────┼────────┤│28 │105年 │0000000000號臺灣│本人簽章欄「晶兆生物│序號0000000000│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4月1日│大哥大續約同意書│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3070 號APPLE │ 沒收。 ││起訴│(東山│(資料卷二第155-│」印文1 枚、「劉麗莉│IPHONE 6S 型 │2.左列詐得之物沒││書附│軍功店│161頁) │」印文1 枚;申請人簽│64G 玫瑰金色4G│ 收,於全部或一││表二│) │ │章欄「晶兆生物能源科│手機1 支。 │ 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 │ │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宜執行沒收時,││13、│ │ │4 枚、「劉麗莉」印文│ │ 追徵其價額。 ││14、│ │ │6 枚 │ │ ││15)│ ├────────┼──────────┤ │ ││ │ │晶兆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 │ │查詢頁(資料卷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第163頁)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 │ │ ││ ├───┼────────┼──────────┼───────┤ ││ │105年 │0000000000號臺灣│本人簽章欄「晶兆生物│序號0000000000│ ││ │4月1日│大哥大續約同意書│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380 號APPLE │ ││ │(東山│(資料卷二第167 │」印文1 枚、「劉麗莉│IPHONE 6S Plus│ ││ │軍功店│-173頁) │」印文1 枚;申請人簽│型64G 玫瑰金色│ ││ │) │ │章欄「晶兆生物能源科│4G手機1 支。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 │ │4 枚、「劉麗莉」印文│ │ ││ │ │ │5 枚 │ │ ││ │ ├────────┼──────────┤ │ ││ │ │晶兆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 │ │查詢頁(資料卷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第175頁)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 │ │ ││ ├───┼────────┼──────────┼───────┤ ││ │105年 │0000000000號臺灣│本人簽章欄「晶兆生物│序號0000000000│ ││ │4月1 │大哥大續約同意書│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1156 號APPLE │ ││ │日(東│(資料卷二第179-│」印文1 枚、「劉麗莉│IPHONE 6S Plus│ ││ │山軍功│185頁) │」印文1 枚;申請人簽│型64G 玫瑰金色│ ││ │店) │ │章欄「晶兆生物能源科│4G手機1 支。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 │ │4 枚、「劉麗莉」印文│ │ ││ │ │ │4 枚 │ │ ││ │ ├────────┼──────────┤ │ ││ │ │晶兆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 │ │查詢頁(資料卷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第189頁)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 │ │ │├──┼───┼────────┼──────────┼───────┼────────┤│29 │105年 │0000000000號臺灣│本人簽章欄「晶兆生物│序號0000000000│1.左列偽造印文均││(即│4月24 │大哥大續約同意書│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087 號APPLE │ 沒收。 ││起訴│日(東│(資料卷二第191 │」印文1 枚、「劉麗莉│IPHONE 6S Plus│2.左列詐得之物沒││書附│山軍功│-197頁) │」印文1 枚;申請人簽│型64G 太空灰4G│ 收,於全部或一││表二│店) │ │章欄「晶兆生物能源科│手機1 支。 │ 部不能沒收或不││編號│ │ │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宜執行沒收時,││16)│ │ │4 枚、「劉麗莉」印文│ │ 追徵其價額。 ││ │ │ │4 枚 │ │ ││ │ ├────────┼──────────┤ │ ││ │ │晶兆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 │ │查詢頁(資料卷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第199頁)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 │ │ ││ │ │ │ │ │ │├──┼───┼────────┼──────────┼───────┼────────┤│30 │105年 │0000000000號臺灣│本人簽章欄「晶兆生物│序號0000000000│1.於門號00000000││(即│4月28 │大哥大續約同意書│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5793 號APPLE │ 10號續約同意書││起訴│日(東│(資料卷二第203-│」印文1 枚、「劉麗莉│IPHONE 6S Plus│ 上盜用「彭熙文││書附│山軍功│209頁) │」印文1 枚;申請人簽│型64G 玫瑰金色│ 」真正署名4 枚││表二│店) │ │章欄「晶兆生物能源科│4G手機1 支。 │ 、用戶授權代辦││17、│ │ │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委託書盜用「彭││18)│ │ │4 枚、「劉麗莉」印文│ │ 熙文」真正署名││ │ │ │5 枚 │ │ 1 枚。 ││ │ ├────────┼──────────┤ │2.左列偽造印文均││ │ │晶兆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沒收。 ││ │ │查詢頁(資料卷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3.左列詐得之物沒││ │ │第215頁) │文1 枚、「劉麗莉」印│ │ 收,於全部或一││ │ │ │文1 枚 │ │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用戶授權代辦委託│立委託書人欄「晶兆生│ │4.代辦委託書頁首││ │ │書(資料卷二第 │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 「立委託書人(││ │ │217頁) │司」印文1 枚、「劉麗│ │ 下稱委託人)」││ │ │ │莉」印文1 枚;代表人│ │ 欄之「晶兆生物││ │ │ │/ 負責人簽章欄「劉麗│ │ 能源科技股份有││ │ │ │莉」署名1枚。 │ │ 限公司」、「劉││ │ │ │ │ │ 麗莉」印文各1 ││ ├───┼────────┼──────────┼───────┤ 枚,僅在識別契││ │105年4│0000000000號臺灣│本人簽章欄「晶兆生物│序號0000000000│ 約當事人之用,││ │月28日│大哥大續約同意書│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592 號APPLE │ 並非表示本人簽││ │(東山│(資料卷二第219-│」印文1 枚、「劉麗莉│IPHONE 6S Plus│ 名之意,尚不生││ │軍功店│225頁) │」印文1 枚;申請人簽│型64G 金色4G手│ 偽造印文問題,││ │) │ │章欄「晶兆生物能源科│機1 支。 │ 不予沒收。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 │ │4 枚、「劉麗莉」印文│ │ ││ │ │ │4 枚 │ │ ││ │ ├────────┼──────────┤ │ ││ │ │晶兆公司基本資料│空白處「晶兆生物能源│ │ ││ │ │查詢頁(資料卷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第229頁) │文1 枚、「劉麗莉」印│ │ ││ │ │ │文1 枚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李怡真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偽刻印章
 ┌──┬────────────────────┐
 │編號│             偽刻印章                   │
 ├──┼────────────────────┤
 │1   │「大莫綠能有限公司」印章1 枚            │
 ├──┼────────────────────┤
 │2   │「晶兆生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 枚│
 ├──┼────────────────────┤
 │3   │「劉麗莉」印章1枚                       │
 └──┴────────────────────┘
 附表三:
┌─┬────┬────────────┬─────────────────┐
│編│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                沒收              │
│號│        │                        │                                  │
├─┼────┼────────────┼─────────────────┤
│1 │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偽造印文及署│
│  │號1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編號1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 所示印章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
│  │        │壹日。                  │如附表一編號1 「詐得之物」欄所示之│
│  │        │                        │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偽造印文及署│
│  │號2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編號1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 所示印章,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  │        │壹日。                  │即如附表一編號2 「詐得之物」欄所示│
│  │        │                        │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 │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 「偽造印文及署│
│  │號3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編號1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 所示印章,均沒收。              │
│  │        │壹日。                  │                                  │
├─┼────┼────────────┼─────────────────┤
│4 │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 「偽造印文及署│
│  │號4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編號1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 所示印章,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  │        │壹日。                  │即如附表一編號4 「詐得之物」欄所示│
│  │        │                        │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 │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 「偽造印文及署│
│  │號5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所示印章│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一│
│  │        │壹日。                  │編號5 「詐得之物」欄所示之物沒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6 │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 「偽造印文及署│
│  │號6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所示印章│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一│
│  │        │壹日。                  │編號6 「詐得之物」欄所示之物沒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7 │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 「偽造印文及署│
│  │號7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所示印章│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一│
│  │        │壹日。                  │編號7 「詐得之物」欄所示之物沒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8 │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 「偽造印文及署│
│  │號8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所示印章│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一│
│  │        │壹日。                  │編號8 「詐得之物」欄所示之物沒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9 │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 「偽造印文及署│
│  │號9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編號1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 ,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如附表│
│  │        │壹日。                  │一編號9 「詐得之物」欄所示之物沒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0│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偽造印文及署│
│  │號10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編號1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 所示印章,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  │        │壹日。                  │即如附表一編號10「詐得之物」欄所示│
│  │        │                        │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偽造印文及署│
│  │號11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所示印章│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一│
│  │        │壹日。                  │編號11「詐得之物」欄所示之物沒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2│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偽造印文及署│
│  │號12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編號1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 所示印章,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  │        │壹日。                  │即如附表一編號12「詐得之物」欄所示│
│  │        │                        │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3│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偽造印文及署│
│  │號13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編號1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 所示印章,均沒收。              │
│  │        │壹日。                  │                                  │
├─┼────┼────────────┼─────────────────┤
│14│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偽造印文及署│
│  │號14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編號1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 所示印章,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  │        │壹日。                  │即如附表一編號14「詐得之物」欄所示│
│  │        │                        │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5│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偽造印文及署│
│  │號15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及署名、附表二編│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號1 、3 所示印章,均沒收;未扣案犯│
│  │        │壹日。                  │罪所得即如附表一編號15「詐得之物」│
│  │        │                        │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6│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6「偽造印文及署│
│  │號16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及署名、附表二編│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號1 、3 所示印章,均沒收;未扣案犯│
│  │        │壹日。                  │罪所得即如附表一編號16「詐得之物」│
│  │        │                        │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7│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7「偽造印文及署│
│  │號17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所示印章│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一│
│  │        │壹日。                  │編號17「詐得之物」欄所示之物沒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18│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8「偽造印文及署│
│  │號18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編號2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 所示印章,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  │        │壹日。                  │即如附表一編號18「詐得之物」欄所示│
│  │        │                        │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9│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9「偽造印文及署│
│  │號19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編號2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 所示印章,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  │        │壹日。                  │即如附表一編號19「詐得之物」欄所示│
│  │        │                        │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0│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0「偽造印文及署│
│  │號20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編號2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 所示印章,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  │        │壹日。                  │即如附表一編號20「詐得之物」欄所示│
│  │        │                        │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1│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1「偽造印文及署│
│  │號21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編號2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 所示印章,均沒收。              │
│  │        │壹日。                  │                                  │
├─┼────┼────────────┼─────────────────┤
│22│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2「偽造印文及署│
│  │號22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編號2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 所示印章,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  │        │壹日。                  │即如附表一編號22「詐得之物」欄所示│
│  │        │                        │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3│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3「偽造印文及署│
│  │號23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編號2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 所示印章,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  │        │壹日。                  │即如附表一編號23「詐得之物」欄所示│
│  │        │                        │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4│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4「偽造印文及署│
│  │號24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編號2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 所示印章,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  │        │壹日。                  │即如附表一編號24「詐得之物」欄所示│
│  │        │                        │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5│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5「偽造印文及署│
│  │號25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編號2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 所示印章,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  │        │壹日。                  │即如附表一編號25「詐得之物」欄所示│
│  │        │                        │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6│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6「偽造印文及署│
│  │號26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編號2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 所示印章,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  │        │壹日。                  │即如附表一編號26「詐得之物」欄所示│
│  │        │                        │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7│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7「偽造印文及署│
│  │號27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編號2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 所示印章,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  │        │壹日。                  │即如附表一編號27「詐得之物」欄所示│
│  │        │                        │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8│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8「偽造印文及署│
│  │號28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編號2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 所示印章,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  │        │壹日。                  │即如附表一編號28「詐得之物」欄所示│
│  │        │                        │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9│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9「偽造印文及署│
│  │號29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編號2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 所示印章,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  │        │壹日。                  │即如附表一編號29「詐得之物」欄所示│
│  │        │                        │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0│附表一編│吳佩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0「偽造印文及署│
│  │號30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名欄」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編號2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 所示印章,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  │        │壹日。                  │即如附表一編號30「詐得之物」欄所示│
│  │        │                        │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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