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21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何泓德
賴弘偉
許宗寶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泓德、賴弘偉及許宗寶之上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及第3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泓德於109年7月7日收服判決正本,被告賴弘偉於109年7月8日寄存送達,被告許宗寶於109年7月9日寄存送達,而均於同年7月2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述具體理由,經本院通知補提上訴理由,該通知函已分別於同年9月14日及9月15日送達被告何泓德及賴弘偉,被告許宗寶於109年9月16日寄存送達,嗣再經本院於同年9月29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同年10月7日送達被告何泓德及許宗寶,於同年10月8日送達被告賴弘偉,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已逾5日補正期限,被告3人迄今仍未補正,依上揭規定,其等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