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6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何紹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60號

                   107年度訴字第3171號

                   107年度訴字第3331號

                   108年度訴字第 30號

                   108年度訴字第 4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盈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盈蓁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960號(107年度訴字第3170、3171、3331、3332號、108年度訴字第30、311、312、377、378、483號合併審理)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表示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何紹輔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60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