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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楊萬益陳航代蔡家瑜

原   告
魚之達人水產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佑軍
被   告
非飛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顏豪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緝字第5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蔡家瑜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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