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059號
- 原告
- 杜閩霞
- 被告
- 彭玉香
徐進財
陳世銘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7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條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彭玉香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2764號、107年度偵字第22162、23652號起訴違反銀行法等、被告陳世銘、徐進財2人經該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7322、34056號追加起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號判決,就被告徐進財所涉違反銀行法部分,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就被告陳世銘所涉違反銀行法部分、被告彭玉香所涉幫助違反銀行法部分,則均為無罪之諭知,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5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被告温修誠、王興洪2人涉嫌違反銀行法對原告吸收資金及被告温彥博涉嫌幫助違反銀行法對原告吸收資金部分,均與前案無法律上同一案件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而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則本件原告既為前揭退併辦部分犯罪事實之被害人,此部分顯未經起訴,另該移送併辦意旨並無提及被告彭玉香、陳世明、徐進財3人部分,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彭玉香、陳世銘、徐進財3人部分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上開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