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李進清、高思大、李秋娟
- 法定代理人鄒睿庭
- 原告金泓昇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志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原 告 金泓昇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睿庭 被 告 林志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易字第2751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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