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71號
- 原告
- 集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梁必信
- 被告
- 林楎勇
上列原告因被告林楎勇業務侵占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18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經查,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808號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定於108 年2 月14日宣判。茲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寄至本院日期為108 年3 月29日,此有該書狀所蓋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憑,惟該刑事案件尚未經檢察官或被告提起上訴,是原告於該案刑事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說明,顯有未合。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已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