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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2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吳幸芬尚安雅江彥儀

原告
耐力準精密齒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朝清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告
吳宜芳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198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江彥儀

                   書記官 謝坤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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