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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8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簡婉倫蔡美華李婉玉

原告
崇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隆錩
被告
紀曾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緝字第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31,927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緝字1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李婉玉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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