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82號
- 原告
- 林文傑
- 被告
- 柏泰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萬添
- 被告
- 陳萬添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08年度易字第14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其犯罪行為人為鄭國雄、黃金德、范揚全、彭志超、余明遠(上開5人部分均另行裁定或判決),被告柏泰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陳萬添並未參與,復非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柏泰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陳萬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