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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7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高增泓曹錫鴻黃世誠

原告
陳香月 桃園縣○○市○○○街000號4樓
被告
邱鎔諺

      藍弘凱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243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非犯罪被害人,即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2 人因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負責提領贓款之車手,而均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犯行之刑事案件,依起訴書記載的犯罪事實與被害人附表,並無原告,是原告並非被告涉犯上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則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揆諸前開說明,不得附帶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已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曹錫鴻

法 官 黃世誠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5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