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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5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光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854號
原   告
曾秀雲
原   告
江囈珍
原   告
陳潔陵
原   告
徐子涵
原   告
黃瑞玉
原   告
張惠珍
原   告
葉宗堯
原   告
綦美芳
原   告
林娟如
原   告
吳博勳
原   告
阮威德
原   告
陳麗華
原   告
廖慶川
原   告
謝金珍
原   告
周素蘭
原   告
梁秀女
原   告
蘇秋棕
原   告
葉百合
原   告
林宥縈
原   告
蔡陳專
原   告
王秋蒼
原   告
盧羅祥英
原   告
范緣妹
原   告
黃鳳嬌
原   告
張惠珍
原   告
鄭若彗
上2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被   告
聖益全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
代 表 人
吳坤錦 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金訴字第2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受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聖益全有限公司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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