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80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80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炎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偵字第4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炎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炎輝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凌晨0 時許,在臺中市西區三民西路1 段「歡歡飲食店」內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於同日凌晨1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1 時9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區三民路與五權路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發現其渾身酒味,經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檢測結果達1.09MG/L,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陳炎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密錄器翻拍畫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等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家瑜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