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97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耀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31095號、第32401號、第32402號、第32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董耀聰犯附表所示之罪,處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冠霖汽車商行」應更正為「冠麟汽車商行」、「卡斯特香菸7包」應更正為「卡 斯特牌香菸7包」、「抽油吸管」應更正為「抽油吸管1支」、「金賓波本酒1瓶」應更正為「金賓波本酒(20cl)1瓶」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董耀聰如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處。 另就附表編號2部分,被告於此部分犯罪之行竊時,雖有攜 帶寶特瓶及抽油吸管1支,惟該等物品在客觀上應不足以對 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並非具有危險性之兇器,被告此部分所為並不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 器竊盜罪,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一)被告前犯有搶奪、竊盜等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素行非佳;(二)被告正值壯年,仍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為滿足自己私慾,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行為殊值非難,惟被告竊得物品之價值不高,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三)被告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如附 表編號1至5犯行所竊取之各該物品(均如附表所示),並未扣案,未發還被害人,為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抽油吸管1支,係供被告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 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被 告所有供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所用之寶特瓶並未扣案, 並非違禁物,於日常生活容易取得,本院衡以該物品價值甚微,如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乃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為沒收及追徵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第38條第2項、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七、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犯罪事實 │ 宣告刑及沒收 │ ├──┼────────┼────────────────────┤ │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董耀聰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書犯罪事實欄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一) │卡斯特牌柒包、七星牌香菸捌包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董耀聰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書犯罪事實欄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汽│ │ │(二) │油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抽油吸管壹條沒收。│ │ │ │ │ ├──┼────────┼────────────────────┤ │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董耀聰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書犯罪事實欄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金│ │ │(三) │賓波本酒(20cl)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董耀聰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 │書犯罪事實欄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七│ │ │(四)所示108年 │星牌香菸壹包(內含拾柒支香菸)沒收,於全│ │ │10月17日之犯行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 │ ├──┼────────┼────────────────────┤ │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董耀聰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 │ │書犯罪事實欄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七│ │ │(四)所示108年 │星牌香菸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10月18日之犯行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