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9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98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添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添貴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證據關於「證人即告訴人郭雪琪」,應更正為「證人郭雪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鄭添貴業與「好神來彩券行」之店長傅慧蓉達成和解,已賠償竊得彩券之價值合計新臺幣7400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被告所竊財物業經返還,應予更正),則被告之犯罪所得既已實際發還被害人,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