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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98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98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添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添貴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證據關於「證人即告訴人郭雪琪」,應更正為「證人郭雪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鄭添貴業與「好神來彩券行」之店長傅慧蓉達成和解,已賠償竊得彩券之價值合計新臺幣7400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被告所竊財物業經返還,應予更正),則被告之犯罪所得既已實際發還被害人,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988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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