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林承蔚 被 告 陳文國 寶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俞惟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交簡字第22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