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8號原 告 呂青諭 被 告 許凱勛 巨榜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許凱勛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