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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楊萬益陳航代湯有朋

  • 當事人
    黃喜芊林仁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原   告 黃喜芊 被   告 林仁鴻 旺佶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趙惠 被   告 旺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被   告 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2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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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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