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原 告 黃喜芊 被 告 林仁鴻 旺佶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趙惠 被 告 旺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被 告 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2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