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08號
- 原告
- 馮月霞
- 被告
- 櫻花林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耀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433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櫻花林貿易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即同案被告周琦敏(刑案告訴及附民部分均經撤回)有為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4747 號起訴書所載之過失傷害犯行,被告櫻花林貿易有限公司為雇用人亦應負責,爰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與周琦敏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同案被告周琦敏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交易字第433 號刑事判決為不受理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