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74號 原 告 吳文玲 吳弘智 原 告 兼上2人之 法定代理人 葉梅華 原 告 吳飛民 吳亭儀 原告5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 告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隆 被 告 謝宗宏 上列被告謝宗宏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4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