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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3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游秀雯王振佑陳玟珍

原告
楊育晟
原告
特別代理人 楊松岳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被告
趙漢威
被告
叁成壹整合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汪 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91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玟珍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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