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57號原 告 黃基垣 劉玉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王連春 晉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家祥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交訴字第186 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林雷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