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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0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施懷閔

原告
何氏明芳
被告
游偉誠
法定代理人
游易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109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就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假如原告在刑事訴訟終結之後,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就不合法,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四、經查,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犯行,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辯論終結,而原告於同年月16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此有原告所提該書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戳日期可查,足認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當時,被告所犯過失傷害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辯論終結,即已無繫屬而無程序可資依附,故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法律規定要件不符,根據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魏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0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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