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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黃龍忠江健鋒林芳如

  • 當事人
    簡妙菁黃建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12號原   告 簡妙菁 簡茂峰 簡妙湘 簡宥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李依玲律師 被   告 黃建榞 永裕豐商行即施瑞統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建榞過失致死等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43 號),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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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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