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12號原 告 簡妙菁 簡茂峰 簡妙湘 簡宥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李依玲律師 被 告 黃建榞 永裕豐商行即施瑞統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建榞過失致死等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43 號),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