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12號
- 原告
- 簡妙菁
- 原告
- 簡茂峰
- 原告
- 簡妙湘
- 原告
- 簡宥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閎逸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依玲律師
- 被告
- 蘇永龍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4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蘇永龍部分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本件僅就關於被告蘇永龍部分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其餘關於同案被告黃建榞及其僱用人永裕豐商行即施瑞統部分,均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二、被告方面:被告蘇永龍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永龍被訴過失致人於死、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交訴字第43號判決無罪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對被告蘇永龍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對被告蘇永龍部分既經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