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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唐中興田雅心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

原告
林福男
法定代理人
林啟民
訴訟代理人
葉雅婷律師
被告
何通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7年度交訴字第4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黃佳琪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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