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金重訴字第2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劉麗瑛、吳孟潔、劉承翰
- 當事人蔡保皚、萬神殿國際渡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中杰、蔡保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金重訴字第2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保皚 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萬神殿國際渡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兼 被 告 黃中杰 蔡保全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黃金大未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兼 被 告 王新仁 上 一 人 義務辯護人 董佳政律師 被 告 陳佛德 選任辯護人 黃瑞霖律師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兼 被 告 石志超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律師 賴鴻鳴律師 劉錦勳律師 被 告 錢明山 義務辯護人 廖淑華律師 被 告 劉文樺 史珮玉(原名史佩玉) 江靜子 藍愛俐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律師 賴鴻鳴律師 劉錦勳律師 被 告 王上瑃 指定辯護人 許秉燁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凌 何彥誼 上二人共同 義務辯護人 劉惠利律師 被 告 吳素貞 選任辯護人 謝政翰律師 被 告 曾月裡 義務辯護人 鄭中睿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部分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部分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附表: 一、就被告蔡保皚、黃中杰、蔡保全之辯護人部分: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誤繕被告蔡保皚之辯護人為賴鴻鳴、黃俊達、何志揚律師;誤繕被告黃中杰之辯護人為董佳政律師;誤繕被告蔡保全之辯護人為劉錦勳、賴鴻鳴、黃俊達律師,均應更正為高進棖律師。又被告蔡保全當事人欄「59歲」,應予刪除。 二、就被告石志超之辯護人部分: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誤繕被告石志超之辯護人為鄭中睿律師,應更正為劉錦勳、賴鴻鳴、黃俊達律師。 三、就被告江靜子之辯護人部分: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誤繕被告江靜子之辯護人為劉惠利律師,應更正為劉錦勳、賴鴻鳴、黃俊達律師。 四、就被告吳素貞之辯護人部分: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誤繕被告吳素貞之辯護人為鄭中睿律師,應更正為謝政翰律師。 五、就被告藍愛俐之辯護人部分: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誤繕被告藍愛俐之辯護人為鄭中睿律師,應更正為劉錦勳、賴鴻鳴、黃俊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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