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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3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劉麗瑛吳孟潔劉承翰

原告
李長貴
原告
李柏融
原告
李美蓉
原告
吳美英
共同原告
訴訴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被告
蔡保皚
被告
萬神殿國際渡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黃中杰
被告
蔡保全
被告
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石志超
被告
錢明山

劉文樺

王上瑃

林凌

何彥誼

史珮玉 (原名史佩玉)

江靜子

吳素貞

藍愛俐

曾月裡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劉承翰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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