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1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秀茵 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詹秀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詹秀茵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雲平精品旅館」之櫃檯人員,掌管雲平精品旅館之櫃檯收銀業務,賴培恩則係雲平精品旅館之經理。詹秀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在雲平精品旅館櫃檯擔任收銀之機會,將其業務上持有由顧客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住宿費暨小費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3 萬9,000 元,予以侵占入己。嗣因雲平精品旅館察覺有異,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賴培恩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詹秀茵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8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賴培恩於警詢、偵訊( 偵卷第23至26頁、第61至65頁、第75至80頁) 、證人賴廷瑜於偵訊( 偵卷第75至80頁) 、證人卓芳如於偵訊筆錄( 偵卷第75至80頁) 、證人黃文苓於偵訊( 偵卷第75至80頁) 證述情節相符,並有107 年9 月4 日員警職務報告( 偵卷第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照片年籍對照資料表( 偵卷第29至30頁) 、被告之雲平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資料表( 偵卷第31頁) 、雲平精品旅館經理賴培恩名片影本( 偵卷第33頁) 、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偵卷第35至4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偵卷第47至49頁) 、押金紀錄表( 偵卷第69至71頁) 、雲平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帳單明細表( 偵卷第87頁) 、天韻旅館集團員工規章( 偵卷第89頁) 、雲平精品旅館106 年8 月25日公告( 偵卷第91頁) 、雲平櫃台107 年6 月11日日報表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 偵卷第93至97頁) 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認,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執行之事務,其主要部分之業務固不待論,即為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於雲平精品旅館擔任櫃臺收銀人員,負責收取旅客之住宿費暨小費,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利用業務上之機會,將所收取及保管之費用予以侵占入己,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3 、4 、5-7 、8-10、11、12、13、14、15、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共10罪。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3 、5-7 、8 -11 所示之同日內,侵占住宿費及小費款項之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客觀上係侵害同一雲平精品旅館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是就同一日侵占雲平精品旅館部分,應俱屬接續犯,而應各論以一罪。被告就前開10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與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受雲平精品旅館指派擔任櫃臺收銀人員,理應秉持工作守則盡心完成工作,僅因需款孔急,即利用收取或保管顧客住宿費及小費之機會,將應如實入帳雲平精品旅館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所為實不足取,然念其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尚能坦承犯行,及雖有意和解,然因告訴人不願到庭至未能成立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害之犯後態度,暨考量被告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紀狀況、從事服務業,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侵占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侵占雲平精品旅館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詠琪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侵占時間 │侵占金額 │宣告刑(含主刑及沒│ │ │ │ │收) │ ├──┼───────────┼─────┼─────────┤ │1 │107年6月5日11時46分許 │2,000元 │詹秀茵犯業務侵占罪│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陸仟元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2 │107年6月5日12時45分許 │2,000元 │ │ ├──┼───────────┼─────┤ │ │3 │107年6月5日13時36分許 │2,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07 年6 月11日16時12分│2,000元 │詹秀茵犯業務侵占罪│ │ │至17時5 分許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貳仟元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5 │107年6月12日9時6分許 │2,000元 │詹秀茵犯業務侵占罪│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陸仟元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6 │107 年6 月12日12時35分│2,000元 │ │ │ │許 │ │ │ │ │ │ │ │ ├──┼───────────┼─────┤ │ │7 │107 年6 月12日13時36分│2,000元 │ │ │ │許 │ │ │ │ │ │ │ │ ├──┼───────────┼─────┼─────────┤ │8 │107 年6 月15日13時19分│2,000元 │詹秀茵犯業務侵占罪│ │ │許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柒仟元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9 │107 年6 月15日16時22分│2,000元 │ │ │ │許 │ │ │ │ │ │ │ │ ├──┼───────────┼─────┤ │ │10 │107 年6 月15日16時48分│3,000元 │ │ │ │許 │ │ │ │ │ │ │ │ ├──┼───────────┼─────┼─────────┤ │11 │107 年6 月16日20時10分│3,000元 │詹秀茵犯業務侵占罪│ │ │許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叁仟元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12 │107 年6 月19日13時58分│3,000元 │詹秀茵犯業務侵占罪│ │ │許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叁仟元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13 │107 年6 月20日13時19分│3,000元 │詹秀茵犯業務侵占罪│ │ │許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叁仟元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14 │107 年6 月27日13時53分│5,000元 │詹秀茵犯業務侵占罪│ │ │許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伍仟元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15 │107 年6 月29日23時29分│2,000元 │詹秀茵犯業務侵占罪│ │ │許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貳仟元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16 │107年7月3日14時42分許 │2,000元 │詹秀茵犯業務侵占罪│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貳仟元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總計 │3 萬9,000 │ │ │ │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