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憶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部分,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就被告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部分,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