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劉憶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憶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部分,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就被告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部分,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