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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淑芳黃光進徐煥淵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泰吉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黃祥田
被告
曾翠玲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被告
李仁義
被告
權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吉平
被告
廖登權
被告
許欽耀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被告
盟達土木包工業
代表人
賴建宏
被告
鄭永華
被告
李明蒼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127號、107年度偵字第5671號、107年度偵字第9845號、108年度偵字第12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泰吉營造有限公司犯附表六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二、庚○○犯附表六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三、戊○○犯附表六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四、辛○○犯附表六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罪,處附表六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刑。

五、丁○○犯附表六編號4至1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4至1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盟達土木包工業犯附表六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罪,處附表六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刑。

七、癸○○犯附表六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罪,處附表六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刑。

八、乙○○犯附表六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罪,處附表六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刑。

九、權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無罪。

十、甲○○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庚○○係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址設南投縣○○市○○○路00號1樓,下稱泰吉營造)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戊○○為庚○○之配偶,負責泰吉營造之資金控管、財務會計、記帳及銀行業務;甲○○(已歿)係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行為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代表人劉憶珍。現已更名,以下仍以行為時之名稱宏義營造稱之,其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之實際負責人;辛○○則獨資經營成德工程行;癸○○係盟達土木包工業(址設雲林縣○○市○○路000號,代表人子○○,下稱盟達土木)之實際負責人;許耀欽及乙○○未經營任何公司商號,泰吉營造、盟達土木均係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指之廠商,庚○○、戊○○、癸○○分別為上述廠商之代表人或從業人員。

㈠、庚○○、戊○○借牌予甲○○部分:

⒈104年1月間,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下稱中水局)辦理「湖山水庫工程計劃-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第1期)」(案號:D00-000-00,下稱湖山案,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6429萬3175元)。甲○○有意參加上開「湖山案」工程之競標,惟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甲級營造業資格,甲○○所參與經營之宏義營造僅為乙級營造業,而庚○○所經營之泰吉營造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甲○○為取得該標案以獲取工程款利益,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向庚○○借用泰吉營造之名義及證件投標,庚○○、戊○○明知上情,仍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出借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予他人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容許甲○○借用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投標,提供泰吉營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完稅證明文件予甲○○,由甲○○計算承攬施作成本並決定「湖山案」之投標金額為5470萬元(內含1成即547萬元支付泰吉營造借牌費用)後,再由庚○○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製作「湖山案」之投標文件,且由庚○○、戊○○於104年1月13日,開立兆豐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NVC0000000、金額225萬元之支票1張作為押標金,並由甲○○指派不知情之宏義營造員工陳泳旭於104年1月13日上午10時許至中水局參與「湖山案」之開標,並於當日以最低價之5470萬元得標「湖山案」。甲○○得標後,「湖山案」之工地現場、下包協力廠商派工、訂購材料等所有承攬施作事項全權由甲○○負責,所有工程盈虧風險均由甲○○自行負擔,庚○○、戊○○僅固定拿取1成借牌費用。嗣「湖山案」於105年11月14日通過驗收並結算,至105年12月27日共給付工程款5147萬87元後,由庚○○以泰吉營造領得5147萬87元工程款,由戊○○記帳並扣除其應獲取之1成牌費利潤後,再將餘款轉交予甲○○。

⒉104年4月間,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之交通部公路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下稱二工處)辦理「103年度第2次災害台8線87.4K復建工程」(案號1042B0000000,下稱谷關案,預算金額8853萬3214元)。甲○○有意參加「谷關案」工程之競標,而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甲級營造業資格,甲○○所參與經營之宏義營造僅為乙級營造業,庚○○所經營之泰吉營造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甲○○為取得該採購案施作工程以獲取利益,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向庚○○借用泰吉營造之名義及證件投標,庚○○、戊○○明知上情,仍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出借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予他人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容許甲○○借用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投標,並交付泰吉營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完稅證明文件予甲○○,由甲○○計算承攬施作成本並決定投標金額為5888萬元(內含1成即588萬元支付泰吉營造借牌費用)後,庚○○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製作「谷關案」之投標文件,並由庚○○、戊○○於104年4月7日,開立台中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NWA0000000、金額410萬元之支票1張作為押標金,並由甲○○持之於104年4月15日上午10時許,至二工處參與「谷關案」之開標,並於當日以最低價5888萬元得標「谷關案」。甲○○得標後,「谷關案」之工地現場、下包協力廠商派工、訂購材料等所有承攬施作事項全權由甲○○負責,所有工程盈虧風險均由甲○○自行負擔,庚○○、戊○○僅固定拿取1成借牌費用。嗣「谷關案」於106年3月22日驗收通過並結算,至106年8月14日共給付工程款總價5940萬6683元後,由庚○○以泰吉營造領得工程款,由戊○○記帳並扣除其應獲取之1成牌費利潤後,再將餘款轉交予甲○○。

㈡、庚○○、戊○○借牌予辛○○部分:105年12月間,雲林縣政府工務處同時辦理「149乙線7K+660-720路段道路邊坡災害修復工程」(案號1051B20098,下稱149乙線案,預算金額898萬2000元)、「149甲線22K+800-900及31K+700-750路段道路邊坡災害修復工程」(案號1051B20100,下稱149甲線案,預算金額448萬3900元)、「古坑鄉桂林村往華山村村里聯絡道路災害修復工程」(案號1051B20099,下稱古坑華山案,預算金額653萬4000元)等公共工程標案,149乙線案及古坑華山案均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丙級營造業以上等級資格,149甲線案則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營造業資格,而辛○○有意參與投標上開標案,然因個人資金財力不足,且為票信不良,為金融機構列為票據拒絕往來戶,而庚○○所經營之泰吉營造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辛○○為標得上開雲林縣政府149乙線、149甲線、古坑華山案等工程標案以獲取工程款利益,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向庚○○借用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參與上開3個標案投標,庚○○、戊○○明知上情,仍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出借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予他人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容許辛○○借用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投標上開3個標案,並提供泰吉營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完稅證明文件予辛○○,辛○○計算承攬施作成本並決定如附表三所示之投標金額(內含1成支付泰吉營造借牌費用)後,庚○○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製作149乙線案、149甲線案、古坑華山案等3件工程標案之投標文件,並由庚○○、戊○○於105年12月30日,開立臺灣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FA0000000、金額44萬5000元之支票1張作為149乙線案之押標金,於同日開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FA0000000、金額22萬4000元之支票1張作為149甲線案之押標金,於同日開立臺灣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FA0000000、金額32萬6500元之支票1張,供辛○○用以作為投標上開3個標案之押標金,於105年12月30日下午6時許,以泰吉營造之名義與證件參與149乙線、149甲線、古坑華山案等3個標案之開標,並於當日分別以643萬元得標149乙線案、以377萬元為得標149甲線案,另古坑華山案則因投標價格非最低價而未得標。辛○○得標149乙線案、149甲線案後,工地現場、下包協力廠商派工、訂購材料等所有承攬施作事項全權由辛○○負責,所有工程盈虧風險均由辛○○自行負擔,庚○○、戊○○僅固定拿取1成借牌費用。

㈢、庚○○、戊○○借牌予丁○○部分:

⒈105年間,新北市○○區○○○○○000○○○○區○○設○○設○○○○○○0○號105020,下稱永和公園案,預算金額萬元),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土木包工業或丙級營造業以上等級資格,丁○○有意參與該工程標案之投標,惟其並未經營任何土木包工業或丙級營造業以上等級之營造公司,而庚○○所經營之泰吉營造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丁○○為標得永和公園案施作工程以獲取利益,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向庚○○借用泰吉營造之名義及證件投標,庚○○、戊○○明知上情,仍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出借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予他人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容許丁○○借用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投標,並交付泰吉營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完稅證明文件予丁○○,由丁○○計算承攬施作成本並決定投標金額為296萬元(內含1成支付泰吉營造借牌費用)後,庚○○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製作「永和公園案」之投標文件,並由庚○○、戊○○於105年6月27日,開立臺灣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FA0000000、金額16萬元之支票1張作為押標金,使丁○○持得以於106年6月16日上午10時許開標時,以泰吉營造之名義投標,並以最低價之296萬元得標「永和公園案」。丁○○得標後,「永和公園案」之工地現場、下包協力廠商派工、訂購材料等所有承攬施作事項全權由丁○○負責,所有工程盈虧風險均由泰吉營造自行負擔,庚○○、戊○○僅固定拿取1成借牌費用。嗣「永和公園案」於105年12月14日驗收通過並結算工程款為319萬1278元後,由庚○○以泰吉營造領得工程款,戊○○記帳並扣除其應獲取之1成牌費利潤後,再將餘款轉交予丁○○。

⒉丁○○另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於附表四編號2至8所示時間,向庚○○借用泰吉營造之名義及證件投標附表四編號2至8之標案,庚○○、戊○○明知上情,仍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出借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予他人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四編號2至8所示時間,容許丁○○借用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投標附表四編號2至8所示工程標案,並交付泰吉營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予丁○○,由丁○○計算承攬施作成本並決定如附表四編號2至8之投標金額(內含1成支付泰吉營造借牌費用)後,庚○○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製作附表四編號2至8所示標案之投標文件,並由庚○○、戊○○開立附表四編號2至8之支票供丁○○作為押標金,以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於附表四編號2至8所示時間,參與投標附表四編號2至8之標案,惟皆因投標價格非最低價而未能得標。

㈣、庚○○、戊○○借牌予乙○○、癸○○部分:105年10月間,雲林縣政府工務處辦理「2017年台灣燈會停車場及接駁設置工程(預估)」(案號1051B30031,下稱雲林台灣燈會案,預算金額4461萬1000元),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乙級營造業以上等級資格,乙○○及癸○○有意承作該工程標案,惟乙○○並未經營任何乙級營造業級等以上之營造公司,癸○○實際經營盟達土木包工業,渠等2人均不具備上開投標資格,而庚○○所經營之泰吉營造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乙○○、癸○○為標得雲林台灣燈會案以獲取工程款利益,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向庚○○借用泰吉營造之名義及證件投標,庚○○、戊○○明知上情,仍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出借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予他人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容許乙○○、癸○○借用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投標,並交付泰吉營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完稅證明文件予乙○○、癸○○,由乙○○、癸○○計算承攬施作成本並決定投標金額為3730萬元(內含1成支付泰吉營造借牌費用)後,庚○○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製作雲林台灣燈會案之投標文件,並由庚○○、戊○○於105年10月30日,開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NVC0000000、金額223萬元之支票1張作為押標金,使乙○○、癸○○得以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於105年11月1日上午10時參與投標,惟因投標價格非最低價而未得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告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被告庚○○107年1月24日於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之供述,為被告庚○○之自白,除筆錄與錄音不符部分無證據能力,其餘部分於證明被告庚○○犯罪事實時,屬被告之自白而有證據能力:

⒈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100條之2,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⒉經查,被告庚○○之辯護人主張,被告庚○○於調查局製作之筆錄與回答內容有出入,經辯護人聲請,本院勘驗部分內容,有與筆錄記載不一致之處(見本院卷三第195-205頁勘驗筆錄),上開不一致部分,依據前揭規定,自無證據能力。

⒊至於其餘部分,被告庚○○及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192頁),於證明被告庚○○之犯罪事實時,屬被告之自白,而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庚○○、戊○○、甲○○、辛○○、丁○○、癸○○、乙○○、傅瑋雯、鄭竣益、白偉吉、丙○○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後之證述,既經具結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並為完整連續陳述,復查無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事,亦無妨害其自由陳述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存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㈢、證人甲○○、辛○○、丁○○、癸○○、乙○○、傅瑋雯、鍾洪秀、鄭竣益、白偉吉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經被告庚○○、戊○○、泰吉營造之辯護人否認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45頁);證人庚○○、戊○○、傅瑋雯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經被告辛○○、丁○○之辯護人否認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365頁),上開證人此部分之證據,對被告而言係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於各別否認證據能力之範圍,不得用以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

㈣、本案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除前述已排除證據能力之部分外,公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自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㈤、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㈠、訊據:

⒈被告泰吉營造、庚○○、戊○○均矢口否認犯行,在本院辯稱略以:與本案其他被告均為協力或合作關係,不是借牌,有收取10%管理費或必要費用,工程完工後就賺取利潤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2、233頁),惟後續被告庚○○對於犯罪事實一、㈢借牌予丁○○部分,則改口稱坦承犯行(見本院卷四第406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略以:被告泰吉營造、庚○○除前開認罪部分,其餘工程均為實際出資,投標金額由庚○○決定,有投標之真意而參與投標,是與其他被告(廠商)存在真實協力、協作關係,並非借牌;被告戊○○僅保管泰吉營造公司存摺、印章、記帳、製作傳票、只是財務管理角色,並無參與公司決策,不構成借牌陪標構成要件。請求為無罪諭知等語。

⒉被告辛○○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不是借牌,當初我是找他們說我接裡面噴漿的部分,其他部分就由公司負責,這個標案是我和庚○○說我想接裡面的噴漿工程請他去標下來,材料是由泰吉公司負責,我沒有資金所以無法自己去標,權鋒本來沒有想要標,我在裡面擔任股東,從事噴漿工程大部分都是人力還需要噴漿機,噴漿機是我師傅的,我去承攬這個工程權鋒並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4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略以:被告與泰吉營造是合作承攬工程,並非借牌關係,不該當借牌罪構成要件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71-278頁)。

⒊被告丁○○原先否認全部犯行,辯稱:我純粹只是負責工地的事務,那是公司直接標的,不是借牌,確實泰吉公司去投標,編號1 就是由我去施工,這八個工程都是我先看好之後再去和庚○○討論再由庚○○決定投標金額,我就是領薪水,庚○○日薪一天算我兩仟元,編號1 的工錢因工期三個月,平均壹個月以六萬元算就是18萬,這八個標案大部分都是我去開標,我沒去的話就是沒有人去(見本院卷一第232頁)。惟後續則改稱:有決標得標部分認罪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52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略以:被告已得標之部分認罪,未得標之部分,沒有客觀上合作之情形,證據不足,請求為無罪之判決(見本院卷五第263、264頁)。

⒋被告癸○○原先坦承犯行,供稱:我和乙○○去跟泰吉借牌,燈會裡面有十幾個工區,我負責幾個工區,其他得標之後我們再去找其他朋友進場,泰吉只要負責標,我們負責把工程做完,標價我大致上以採購公報上的預算85% 下去算,標價我有跟庚○○說要標多少,但是最後由他去處理,我們沒有講好若有得標報酬多少,因工程尚未得標,這是我個人的行為,和盟達公司無關,對於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我認罪;惟後續改口否認犯行,辯稱:是找庚○○配合,由庚○○去標,我們幫他代工,不是借牌,否認犯罪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71頁)。

⒌被告乙○○原先坦承犯行,供稱:我只是代工而已,確實是我和癸○○去找的工程,找完之後拜託庚○○去投標,因沒有標到就沒有講利潤,標價我和癸○○商量又找庚○○討論,標到之後我們要出挖土地和推土機,這個工程材料都是庚○○出,我們是負責整地部分,工班我們會負責叫,機具他會幫忙,對於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我認罪。惟後續改口否認犯行,辯稱:我和癸○○沒有能力做全部工程,所以找庚○○幫忙,我們只是代工,否認犯罪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78-289頁、本院卷五第259頁)。

⒍被告盟達土木包工業代表人子○○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公司並不知情,是癸○○個人行為,盟達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癸○○,盟達主要是負責公共工程的業務,承包、施工等,因癸○○沒有資格當商號負責人,所以借用我的名義,我沒有參與盟達的事務,我在做模板工,並不是用盟達的名義做(見本院卷一第235頁)。

㈡、政府契約與一般私人契約不同,具公共利益性質,政府採購法之立法宗旨在於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使採購程序公平、公開,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此觀諸政府採購法第1 條即明。同法第87條第5 項明定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行為人違法並應負刑事責任,旨在杜絕以前開方式投標,以免影響政府採購之公平性,並確保政府採購之品質,倘容認私人間得藉由訂立合作備忘錄或其他契約等之形式外觀,包裝其本質為借牌之實質內涵,以規避政府採購法規定之適用,不僅違背政府採購法之立法意旨,破壞公平競爭,更難以確保採購品質,致使公共利益遭侵蝕,當非法之所許。若無論執行結果盈虧,均可依機關撥付之工程款項金額之固定比例分得利潤,可見其必然能夠從中獲利,並無任何虧損風險可言。衡酌工程之承攬有一定風險,非必能獲取盈餘,果若係屬合作關係,應分擔風險及分取利潤,豈有全然無需承擔虧損,卻可按固定比例分取利潤之理,自難認為合作關係而非借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0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政府採購法第87條於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該條新增訂第5項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者,亦同。」原條文第5項未遂規定則改列為第6項。亦即政府採購法以增列條項之方式,對於借牌投(參)標、陪標行為(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加以明確規定處罰,其立法意旨在發揮防弊功能,增列禁止假性競爭行為之規定,強化對不法行為之處罰,以確保採購工程之公平性及工程利益,且該罪係所謂「行為犯」而非「結果犯」,並不以該標案順利決標或確實已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為必要,故借用無投標真意之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已造成假性競爭之情形,損及採購工程之公平性及工程利益,此亦為修法增訂該條項之規範目的。

㈣、被告庚○○、戊○○、泰吉營造關於湖山案、谷關案部分:

⒈經查,湖山案係104年1月間,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下稱中水局)辦理「湖山水庫工程計劃-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第1期)」(案號:D00-000-00,下稱湖山案,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6429萬3175元)。惟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甲級營造業資格,甲○○所參與經營之宏義營造僅為乙級營造業,而庚○○所經營之泰吉營造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庚○○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製作「湖山案」之投標文件,且由庚○○、戊○○於104年1月13日,開立兆豐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NVC0000000、金額225萬元之支票1張作為押標金,並由甲○○指派不知情之宏義營造員工陳泳旭於104年1月13日上午10時許至中水局參與「湖山案」之開標,並於當日以最低價之5470萬元得標「湖山案」。得標後,甲○○有於「湖山案」之工地現場施作。嗣「湖山案」於105年11月14日通過驗收並結算,至105年12月27日共給付工程款5147萬87元後,由庚○○以泰吉營造領得5147萬87元工程款,由戊○○記帳;谷關案係104年4月間,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之交通部公路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下稱二工處)辦理「103年度第2次災害台8線87. 4K復建工程」(案號1042B0000000,下稱谷關案,預算金額8853萬3214元)。甲○○有意參加「谷關案」工程之競標,而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甲級營造業資格,甲○○所參與經營之宏義營造僅為乙級營造業,庚○○所經營之泰吉營造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由庚○○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製作「谷關案」之投標文件,並由庚○○、戊○○於104年4月7日,開立台中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NWA0000000、金額410萬元之支票1張作為押標金,並由甲○○持之於104年4月15日上午10時許,至二工處參與「谷關案」之開標,並於當日以最低價5888萬元得標「谷關案」。得標後,甲○○有於「谷關案」之工地現場施作。嗣「谷關案」於106年3月22日驗收通過並結算,至106年8月14日共給付工程款總價5940萬6683元後,由庚○○以泰吉營造領得工程款,由戊○○記帳等事實,為被告庚○○、戊○○、泰吉營造所不否認。核與證人甲○○偵查中及本院審理經具結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7-30頁、本院卷四第391-447頁)、證人傅瑋雯、吳銚堂、鄭竣益、白偉吉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偵卷一第232-236頁、偵卷二第193-195頁、第204-206頁、第218-220頁)、證人丙○○偵查中及本院審理經具結之證述(見偵卷二第94-100頁、本院卷四第391-447頁)大致相符。並有中水局「湖山案」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驗收資料一覽表、工程結算驗證明書、落後原因一覽表、歷次請款撥付金額一覽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撥付款項簽呈各1件(見偵卷四第31-52、209-214頁)、押標金支票資料、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影本(見偵卷四第139-140頁)、泰吉營造投標資料《含標單封、證件封、工程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使用印章授權書、投標切結書、押標金保證金查詢同意書、103年9-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泰吉營造甲等會員證書、南投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章程變更登記函文、標單》(見偵卷四第145-166頁)、中水局104年1月13日10時開標紀錄、參加投標廠商紀錄表各1件(見偵卷四第181-182頁)、二工處「谷關案」之:104年4月7日公開招標更正公告、104年4月20日決標公告、驗收資料一覽表、工程結算驗證明書、落後原因一覽表、歷次請款撥付金額一覽表、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106年4月19日二工養字第1060038603 號函文、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逾期違約金計算表各1件(見偵卷四第53-76、216-220頁)、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107年1月25日二工政字第1070011900號函文及「谷關案」開標紀錄、投標廠商簽到簿、二工處普通收款收據(見偵卷四第141-143、183頁)、甲標封、投標文件簽收單據、證件封、授權書、標單封、標單、詳細價目表(見偵卷四第167-180頁)、扣押物品編號B1-4-32隨身碟DATA(檔名:谷關律師帳)泰吉- 宏義對帳單(見偵卷四第125-134頁)、被告庚○○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案外人丙○○、黃信詮、李文亮、吳銚堂、被告戊○○、同案被告傅瑋雯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四第77-124頁)、扣押物品編號B1-4-16泰吉營造工程押金紀錄1件(見偵卷四第135-137頁)、扣案物品編號B1-4-13泰吉營造月記帳(二)(見偵卷四第187-207頁)、泰吉營造公司、宏義營造公司登記查詢資料2件(見偵卷四第223-226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見偵卷四第271頁)、扣案物品編號2-9被告甲○○之104年行事曆影本(見偵卷二第19-20頁)、泰吉營造公司關於「谷關案」之估驗單、工程契約、詳細價目表及施工補充條款資料(見偵卷二第22-25頁)、被告於108.7.23答辯狀提出之:被證一:「湖山案」之公開招標公告、履約保證金、支付廠商貨款資料、廠商買賣合約書、出貨單及報價單影本(本院卷一第259-286頁)、被證二:「谷關案」之公開招標公告、履約保證金、支付廠商貨款資料、廠商之出貨單及報價單影本(本院卷一第287-310頁)、被告庚○○、戊○○於109.3.18答辯狀提出之:被證五:湖山案支付廠商貨款明細表及相關憑證影本(本院卷二第203-266頁)、被證六:谷關案支付廠商貨款明細表及相關憑證影本(本院卷二第267-330頁)、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109年4月7日水中品字第10950017870號函檢附之「湖山水庫工程計畫-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第一期)歷次工程協調會議記錄及簽到簿各1份」(本院卷二第381-452頁)、扣押物品翻拍照片(本院卷二第473-557頁)、交通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109年6月1日二工養字第1090058917號函檢附之「谷關案歷次工程協調會議紀錄及簽到簿資料各1份」(本院卷三第37-107頁)、本院109年7月1日勘驗筆錄(第195-205頁)、被告庚○○戊○○於109.7.1答辯狀提出之:被證八:湖山案支出傳票影本(本院卷三第213-221頁)、被證九:谷關案支出傳票影本(本院卷三第223-233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被告庚○○、戊○○、泰吉營造否認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為:被告庚○○、戊○○、泰吉營造與甲○○、宏義公司之間,係屬單純承攬合作關係,或是非法借牌投標?茲論述如下:

⑴被告庚○○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自白:(問:泰吉營造是否與丙○○實際負責之久昕土木包、弘羽工程行及甲○○負責之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義營造〉曾有業務往來?合作關係為何?)我跟甲○○有合作湖山工程跟谷關工程,只有這兩件,丙○○是甲○○叫來這兩件工程當工地現場管理人。(問:泰吉自己承做得標工程金額為何?)大都做小額工程,就是幾百萬元的工程,我都做南投縣的工程比較多,像河堤護岸、農路比較多,其他類型的也有做,但比較少做。(問:湖山案與谷關案得標金額分別為5470萬元、5888萬元,這麼大額工程且不在南投縣,為何你還願意出借牌照給甲○○去投標?)因為以前我就認識甲○○,他說他有工班,他說他會負責管理工地,所有的叫工、叫料他會處理,他的協力廠商或材料廠商請開發票給我泰吉,並且跟泰吉簽立小包合約,甲○○要跟我請款也要開發票給我。(問:谷關案及湖山案你與甲○○間,當時甲○○來找你談借牌,雙方約定如何拆帳?)整個工地由他負責管理、施作、盈虧由他負責,我的部分我拿工程結算金額的10%,施工期間如果有廠商或工班資金不夠要借錢,我要收月息1%。(問:下包請款需要經過甲○○同意,對帳之後才能撥款?)對,因為工地是他負責,他知道數量跟單價對不對,我不知道我就要問甲○○,這個下包請款的金額、數量對不對,因為工程施作我不負責,這部分我不清楚,要問甲○○。下包請款的發票是開給泰吉,會交給甲○○或是寄到泰吉,甲○○會跟我或我太太戊○○說要撥多少款項給哪個下包。(問:泰吉營造公司使用之帳戶?存摺、印章係何人保管、使用?何人辦理銀行業務?)存摺、印章、銀行業務及相關帳務問題都是我太太負責。(問:如果你已經同意要撥款給甲○○的下包,有無戊○○不肯撥款的情形?)也是有,她會問我甲○○的工地進度有沒有到請款的進度,她會瞭解谷關案及湖山案兩個工程施作進度,我就會向甲○○解釋為何我太太不肯撥錢,並請他施工進度要趕快一點。且我太太會質疑甲○○沒有將請款的錢用在這兩個工地,是拿去私用。(問:湖山案及谷關案投標金額是誰決定?)是甲○○評估完,由他決定好跟我說,我也認為合理,就照他說的數字去投,投標文件我們公司的傅瑋雯做,押標金泰吉出,標到後的履約保證金也是泰吉出。(問:是甲○○先發現湖山案跟谷關案,之後才找你?)對,在他來找我前,我沒有注意過這兩個標案,是他自己想要做,如果甲○○沒有找我,我自己不會去投標這兩個標案,因為我自己沒有工班。(問:泰吉公司員工人數?)我、我太太及傅瑋雯。(問:你們公司只有三人,為何願意以泰吉公司名義在多個縣市投標並得標各種公共工程?)如果有認識的人來找我,要跟我配合,我評估這個人是不是在工程界可以做,如果我認為他的施作能力可以做,只要他有自己的工班可以管理工地,我就願意配合,我拿結算金額的10%,對方要負責工地所有施作跟工程進度,工程盈虧對方負責,我就是拿10%,這是理論上,但向湖山案跟谷關案甲○○後來無法施作,因為丙○○是甲○○請來的現場工程師,丙○○本人有機械,也會叫工班,這兩件工程後續下包請款的部分都由泰吉公司先付款,施工由丙○○處理,現場工作情形我全部委託丙○○,我就出錢。(問:〈提示105年9月5日21時59分54秒譯文〉你與丙○○討論借牌結算的細節,林表示「比如說發票是含5%的嘛,例如小李算4000多萬的5%,所以那是要從成本再扣掉的嘛,還有就是說,保留款1成的問題啦」〈編號田-68〉,意指為何?發票款5%及1成保留款意指為何?)例如甲○○開他宏義營造或他其他工程行或企業社的4000萬元的發票向我請款,發票金額的5%營業稅的部分我要付給甲○○,因為當初他跟我談的合作模式是我拿結算金額的10%,但是算給他的金額還要還給他5%的營業稅,因為業主撥給我的工程款,是按照工程進度一期一期給,但甲○○向我請款並不是跟著業主撥付的工程款,而是他缺錢時就會先跟我請當時進度的工程款。如果是下包或材料商開給泰吉的發票,我會先問甲○○有沒有這筆帳,經過他確認,小包自己請款的資料會寫上發票金額再加5%的營業稅,甲○○向我請款也是發票金額再加5%的營業稅,至於我應得的10%,我會到整個工程結束之後才結算,所以工程過程中甲○○跟其他小包來請款,我都會掌控,不要先多付,盡量確保我可以拿到應拿的10%,但谷關跟湖山案我多付很多錢,因為逾期的罰款太多,至於多付多少錢,要問我太太才知道,這兩個案子沒有賺錢。(問:〈提示扣押物編號B1-4-13「日記帳㈡」節錄資料1份〉所示發票內容是否為湖山案所有開立之發票?)這本上面的字跡是會計傅瑋雯的字跡,是戊○○指示傅瑋雯登記湖山案的發票明細,因為這些發票給記帳業者報稅後,我們沒有存根,所以要留存一份紀錄。(問:為何該本日記帳要區分銷售金額及另外5%的營業稅?)這應該是戊○○要求傅瑋雯這樣記,因為我們公司的進項並不含營業稅,這是我推測區分5%營業稅的用途。(問:是否承認借牌給甲○○投標湖山案及谷關案,違反政府採購法?)我不認為這樣是借牌,我們是配合,我都有要求來請款要有公司行號、要給發票、要跟我簽約,材料商也都要跟公司打合約,我收10%,只是彼此配合的模式。(問:工程業界借牌費收10%的習慣,也與你收取的費用相符,難道你不是借牌?)不是,我只收10%,我開發票給業主請款,我自己也要吸收5%的營業稅。(見偵卷一第86-88頁)

⑵被告庚○○經檢察官訊問後具結證述:(問:下包請款需要經過甲○○同意,對帳之後是否還要經過戊○○同意才能撥款?)因為工地是甲○○負責,他知道數量跟單價,我不知道我就要問甲○○,這個下包請款的金額、數量對不對,因為工程施作我不負責,這部分我不清楚,要問甲○○。下包請款的發票是開給泰吉,會交給甲○○或是寄到泰吉,甲○○會跟我或我太太戊○○說要撥多少款項給哪個下包,平常我跟我太太講她就會撥款,但我太太後期認為甲○○挪用工程款,而且施工進度落後,所以我叫我太太撥款,她也不撥,但我有勸她,你越不撥款給甲○○,他越是不做,她還是會撥。(問:泰吉營造公司使用之帳戶?存摺、印章係何人保管、使用?何人辦理銀行業務?)存指、銀行帳戶印章、銀行業務及相關帳務問題都是我太太負責,她沒空的時候才會叫傅瑋雯去跑銀行。(問:如果你已經同意要撥款給甲○○的下包,有無戊○○不肯撥款的情形?)也是有,或是她會減少撥款金額,她會問我甲○○的工地進度有沒有到請款的進度,她會瞭解谷關案及湖山案兩個工程施作進度,我就會向甲○○解釋為何我太太不肯撥錢,並請他施工進度要趕快一點。且我太太會質疑甲○○沒有將請款的錢用在這兩個工地,是拿去私用。(問:泰吉營造公司的款項動支,你是否無法全權決定?)錢是我太太管,但決定是我在決定,正常情形她不會不聽我的決定,只有在甲○○標的湖山案跟谷關案她才會不聽我的話撥款。(問:〈提示扣押物編號B1-4-13「日記帳㈡」節錄資料1份〉所示發票內容是否為湖山案所有開立之發票?)這本上面的字跡是會計傅瑋雯的字跡,是戊○○指示傅瑋雯登記湖山案的發票明細,因為這些發票給記帳業者報稅後,我們沒有存根,所以要留存一份紀錄。(問:為何該本日記帳要區分銷售金額及另外5%的營業稅?)這應該是戊○○要求傅瑋雯這樣記,因為我們公司的進項並不含營業稅,這是我推測區分5%營業稅的用途,這個要問戊○○才清楚。(見偵卷一第89-92頁)。

⑶被告戊○○107年1月25日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自白(並供後具結做為證人證述):(問:泰吉營造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何人?)登記負責人跟實際負責人都是庚○○。他是我先生。(問:傅瑋雯跟你在公司負責何職?)文書是由傅瑋雯負責,有時幫我跑銀行,我負責資金的調度還有帳。(問:泰吉營造是否與宏義營造公司有合作103年度第2次災害台八線87.4k復健工程〈下稱谷關案〉及湖山水庫工程計畫集水區保育治理第一期〈下稱湖山案〉?)對。是湖山案先,然後是谷關案。(問:上開這二案,當初是何人最初提議要合作的?)甲○○。(問:你前述谷關案及湖山案合作的模式為何?)資金、投標、材料是我們泰吉營造負責,材料由我們代墊。宏義營造負責施作、現場管理。(問:這二案的投標金額是誰決定的?)甲○○先算一算,再問我先生,我先生說看得可以,他就會交待傅瑋雯做一做,去投標。(問:上開二個工程都是以泰吉營造名義投標?)對。(問:是否宏義營造無甲級營造場的資格,才由泰吉營造投標?)是的。(問:泰吉營造有無約定就上開二案的工程,固定取得特定比例的利潤?)有,管理費10%。(問:管理費10%是指什麼的10%?)是工程款的(問:是否有另約定若泰吉營造有先支出款項的話,就該款項部分,泰吉營造可收取每100萬每月可拿1萬元的利息?)是的。(問:就上開二案的工程的盈虧部分,是由宏義公司自行承擔還是由宏義公司跟泰吉營造一起承擔?)由宏義公司承擔。(問:上開二工程的材料、施工廠商跟誰諦約?)跟泰吉營造。(問:上開二工程的材料、施工廠商是誰決定的?)甲○○現場施作的人員會提供廠商給我們。(問:材料、施工廠商如何請款?)材料有些是直接寄到我公司,我就要先暫墊款,有些像是甲○○做的工項的砂石水泥,帳單會寄給甲○○,甲○○他錢夠就他付,如不夠的話,就會請我代墊。施工廠商部分是做一段時間,要發工資,施工廠商像甲○○就會向公司借款,我們匯款給他。(問:材料代墊款,施作暫借款,是否是如你所說100萬元要每月收1萬元的利息?)現金部分就要收利息,材料因為都開票,所以沒收利息。(問:泰吉營造所扣得的10%是做何目的?)是我們的管理費、保險費或安全帽的罰款。(問:10%有無是在貼補稅款?)有。貼補像發票開出去的5%營業稅。(問:10%就是指貼補營業稅的稅款、管理費、保險費及罰款?)對。有時有含技師的出差費。(問:上開湖山案、谷關案後來甲○○是否沒有繼續工程?)是。原因要問現場施作的人。我是聽說他錢都沒有給丙○○。所以工班不進來做。(問:後來丙○○就上開二案有無請你幫忙?)有,他說錢不要匯到甲○○那邊,要匯到丙○○帳戶。(問:庚○○指示你在105年12月6日匯款5萬元到丙○○帳戶?)有。(問:目的是什麼?)我先生說工地要驗收,他們要上去住谷關,身上沒有現金還要加油,先來借5萬元。(問:泰吉營造跟宏義營造就上開二案約定固定的利潤是5%或10%?)10%。(問:〈提示泰吉營造、宏義營造的對帳單〉上面寫業主保留款5% 、保留款10%分別是何意?)業主保留款5%前面一欄是發票開出去的工程估驗款,5%是合約書甲方(公務機關)會扣留5%保留款,因為在契約就有約定業主就有留5%的保留款,等到工程驗收後,再給廠商。保留款10%就是指泰吉營造的管理費(見偵卷一第173-176頁)。

⑷被告甲○○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具結證述:(問:宏義營造有限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何人?是否具備綜合營造業或木包工業等資格?)登記負責人是劉憶珍,是我太太。實質負責人是我,我是總經理。宏義營造有限公司有乙級的綜合營造業資格。(問:你是否有與庚○○合作「湖山水庫工程計畫-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第一期〉」〈下稱:湖山案〉及「103年度第2次災害台8線87.4K復建工程」〈下稱:谷關案〉,這二個工程?)有。(問:湖山案是由誰提議要去承做的?)我上網找到,我先瀏覽下來看是什麼工作,我就稍微以我個人的經驗稍做填寫,因為他的資格需要甲級的營造商,我的營造廠商資格不夠,我就打電話給泰吉營造公司的庚○○詢問可否願意協助我拿到此標案一起合作來賺錢。(問:湖山案的地點?)斗六。(問:工程內容?)做道路、橋樑工程。(問:你跟庚○○約定以誰的投標?)以泰吉公司的名義投標。(問:投標的文件是誰寫的?)初步由我填寫,寫好我就mail到泰吉公司的小姐。(問:投標的金額誰決定的?)是我決定。(問:你如何決定投標金額?)我有去訪價,也有去工地看過,是看他做的方法後的結論,我也有跟庚○○討論過後才決定的,也有請教他是否可以。(問:工程相關的施工、材料廠商是你去找的還是庚○○找的?)是我去找的,但庚○○也有協助我,因為他做的時間比較久,在雲林,他認識的廠商比較廣。訪價完,最後的決定權是我。(問:你所找的材料、施工廠商,是跟你締約,還是跟泰吉營造訂約?)是跟泰吉訂約。(問:你所找的材料、施工廠商是跟你請款還是跟泰吉營造請款?)材料、施工廠商人員在25日之前把每月的資料送至泰吉營造監工人員丙○○。丙○○審過後無誤,送到我豐原公司予我核對。再經我確認後,跟劉慧玲小姐確認之後,再送至泰吉營造請款。(問:丙○○所負責的角色是什麼?)整個工地的主任。(問:丙○○是你還是庚○○去找的?)是我。(問:泰吉營造就上開工程是否有約定要拿取固定比例的利潤?)有。我跟他談的時候,是他牌照需要的費用,他需要支出的技師費,還有公司的管理營運費,他要我實際開立發票金額的5%,經我核算過,我覺得這樣很合理,我才會跟他合作。另外,我如果還沒有錢之前,要押標金或周轉金,他願意全力支援,但100萬一個月要一萬元的利息。(問:泰吉營造就是跟你約定要拿取固定比例的利潤,而且如果有支援你緊急的金錢需求的話,要每月100萬領取1萬元的利息?)是。(問:泰吉營造只有拿取剛剛所約定固定比例的利潤跟利息,這個工程的其他的損益,就完全由你負擔,而跟泰吉營造無關?)對。(問:泰吉營造就上開湖山案的工程實際有參與何項目?)協助資源。(問:什麼叫做協助資源?)就是混凝土廠商、地方人脈。(問:請具體說明說混凝土廠商跟地方人脈的內容?)混凝土廠商是指他認識湖山案附近的所有混凝土廠商,讓我可以去訪價,可以知道成本多少。地方人脈是指地方有機具、板模師傅、鋼筋師傅,五金材料哪裡買比較便宜、比較近。(問:但是相關的混凝土廠商、師傅、材料還是由你親自去訪價、自行決定的?)是。是由我跟丙○○決定。(問:〈提示泰吉營造跟宏義公司的對帳單〉對帳單上所寫的保留款〈業主5%〉、以及保留款〈10%〉分別是什麼意思?)業主5%的部分我不知道,因為那不是我做的。保留款10%我也不清楚。(問:你跟泰吉營造約定的固定利潤,泰吉營造究竟是拿5%還是拿10%?)5%。(問:如果泰吉營造只有拿5%,還要付營業稅的稅金嗎?)我們有補足發票給他。就是指甲○○、我有開全能公司、允助公司的發票給他,還有一些協力廠商的發票,譬如一些混凝土廠、怪手等協力廠商。(問:谷關案是誰提議?)我在網路上看到,我個人本身的專業就是做這種工程的。我就找丙○○研究看本案工程有無興趣,再繼續合作找泰吉營造,因為當時湖山案還沒有結束,快好了,想說繼續合作。(問:當時你跟庚○○是以哪家公司名義投標?)泰吉營造。(問:谷關案也有營造廠的限制?)有,限制甲級。(問:谷關案的投標金額是誰決定的?)是我跟丙○○、庚○○商議後決定的。(問:谷關案的施作內容?)道路工程、邊坡工程、地錨工程。(問:谷關案的施作、材料廠商誰決定的?)由我跟丙○○決定的。(問:施作、材料廠商如何請款?)跟湖山案的方式一樣。(問:施作、材料廠商跟誰簽約?)我們在谷關工路段有申請泰吉營造87k.4的工程專用章,方便使用發文、簽約,就是用此章簽約,是用泰吉營造的名義來簽約,這也是經過泰吉營造庚○○的同意才去申請的。(問:你的意思是說谷關案跟材料、施作廠商的簽約,簽約時用的章是你所申請的泰吉營造工程專用章,且是由你使用該章,以泰吉營造名義跟協力的材料、施作廠商簽約?)是,但是是由我跟丙○○使用該章跟協力廠商簽約的。我是有經過庚○○的同意才申請此章的。(問:谷關案,泰吉營造有無約定固定的利潤?)都跟湖山案一樣,是5%的利潤。利息是100萬每月1萬元的利息,這在我們對帳也看得到,沒有在另行約定,而且我們對帳,他也是這樣算。(問:所以在谷關案當中,泰吉營造一樣是一方面可以取得5%固定利潤,如果有借錢給你,可以100萬每月收1萬元的利息?)是。(問:湖山案目前為止有付給泰吉營造多少的5%利潤?)要看申請下來多少錢,他開多少發票,就會從發票金額扣5%金額去。(問:湖山案目前為止付給泰吉營造多少利息?)要問丙○○及劉慧玲小姐及泰吉營造的小姐。因為我只負責現場人員的安排、排除困難。(問:谷關案目前為止有付給泰吉營造多少的5%利潤及利息?)跟湖山案一樣的模式,就是我剛講的方式,還是要問剛剛講的那些人,自為他們都有對帳紀錄。(問:這二個工程你都有全程參與順利完工?)有。(問:這二個工程施工中,你有無因身體狀況而無法繼續工程?)我有順利完工。(問:這二個工程施工中,你有無因為中風情事而無法繼續工程?)那時沒有生病等語(見偵卷二第27-30頁)。

⑸證人傅瑋雯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具結後證述:(問:何時在泰吉營造有限公司任職?)民國87年之後,我是擔任行政職員,工作內容為做標單、跑銀行及發文等文書工作。(問:泰吉營造公司的登記及實際負責人?)都是庚○○。(問:泰吉營造公司由何人管理會計業務?)戊○○。(問:戊○○工作內容為何?)財務的部分,提匯款是由她決定,以及開給廠商的支票,大部分財務的工作都是她在做的。(問:泰吉營造公司是由何人負責工務管理?)老闆庚○○。(問:泰吉營造公司有無其他職員?)除了我、庚○○及戊○○以外,還有專任工程人員張國欽。(問:廠商向泰吉營造公司請款流程為何?)廠商記帳單到公司我會先拆開看核對發票,沒問題後交給戊○○看,由她開立支票。(問:泰吉營造公司參與政府採購標案,是由何人負責製作投標文件?)由我負責。(問:你如何製作投標文件?)從政府採購網上下載,填載的內容都是制式的,我會看標單的要求後製作,因為不同單位要求的文件會不一樣。(問:投標金額及議價等部分是由何人決定?)庚○○。(問:你在調查官詢問時所稱泰吉營造公司得標承攬湖山水庫及台八線工程等標案,是由丙○○及甲○○在處理的等語,是指他們處理何事情?)處理工地的施作。(問:為何由甲○○等人負責處理工地的施作?)這要問老闆庚○○。(問:你在調查官詢問時稱泰吉營造公司得標104年1月13日中區水資源局所辦理湖山水庫工程計畫第一期〈下稱湖山案〉,你有提到標單是由你製作等語,是何人指示你製作?)庚○○。(問:標價由何人決定?)應該也是庚○○。(問:何人參與開標程序?)我忘記姓名,調查官詢問時有提示我才知道。(問:代表泰吉營造公司出席湖山案開標的陳泳旭,是何公司員工?)他是宏義公司的員工。(問:泰吉營造公司得標湖山案之工程,由何人調度工班及採購材料?)要問庚○○。(問:扣押物編號B1-4-13日記帳㈡是否由你製作?)這是記發票帳,是我製作。(問:你如何製作?依據為何?)依據廠商開的發票。(問:上開日記帳有標示湖山水庫,是否指湖山案?)是。(問:所載廠商請款發票是如何取得?)就是廠商來請款,這些發票是戊○○整理帳時交給我的,至於她如何取得我不知道。(問:調查官詢問時你所稱泰吉營造公司得標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所辦理103年度第二次災害台八線8734K附件工程〈下稱谷關案〉,該標案由你製作投標文件等語,你是依照何人指示製作?)由庚○○指示,標價也是他指示並跟我講的。(問:該標案開標是由何人出席?)我不記得。(問:剛才所述日記帳中有標示「谷關」,是否指谷關案?)是。(問:此部分廠商請款發票來?為何?)戊○○給我的,至於她如何取得我不清楚,應該是廠商來請款的。(問:為何上述二工程之發票請款除記載銷售額外,另有記載百分之5之金額?)發票的登記本來就是這樣,百分之5是要看累計扣抵營業稅(問:是否知道前述湖山案及谷關案,均是由甲○○向泰吉營造公司借牌去投標?)我不知道。(問:庚○○在105年12月6日及7日有無交代你轉達戊○○要匯款5萬元給丙○○?原因為何?)庚○○有交代此事,做驗收之用,但用途我不清楚。(問:依丙○○的手機畫面所示,丙○○有與你使用LINE對話並談論剛才所述匯款5萬元之事,丙○○將該款項用於何用途?)我不知道,我只是跟他講有存進去,他沒有跟我說用途。(問:扣押物編號B1-4-32隨身碟檔案名稱谷關律師帳之內容,是何人製作?)戊○○寫給我打的。(問:其中有登載保留款業主5%及保留款10%,何意?)業主5%是估驗的扣款,是扣我們發票的款項,業主是指發包的政府單位,至於保留款10%我就不知道了。(問:上述保留款比例也是戊○○指示你填載的嗎?)是(見偵卷一第232-236頁)。

⑹證人丙○○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具結後證述:(問:就你所知,湖山工程跟谷關工程得標廠商是泰吉營造,但實際施作是否都是由宏義營造甲○○負責?)對,一開始都是甲○○在做,兩個工程一開始的工地現場負責人、工班跟勞安人員都是甲○○找的,叫料一開始也都是甲○○叫的,我覺得他們之間是借牌,如果甲○○不是向庚○○借牌,甲○○角色會跟我一樣,只是負責管理現場,下包請工程款會直接向泰吉請款,由泰吉付錢。(問:從何認為甲○○與庚○○間,就湖山工程與谷關工程是借牌關係?)一開始兩件工程都是甲○○在付錢給下包商,而且甲○○有跟我說過他說谷關工程的牌他有找到,牌就是指牌主,但湖山工程部分他沒有提到是不是借牌,因為我進去湖山工程時,他就已經拿到湖山工程且已經在施作了。而且兩件工程所有小包要請工程款都要經過甲○○同意,我認為這個請款模式是借牌。(問:如果不是借牌,小包如何請款?)向得標廠商請款,不用經過得標廠商的下包同意。(問:庚○○承諾你若幫他收尾兩件工程,他會如何跟你拆分工程款?)我幫他收尾叫的機械錢、工班的工錢及我的工資,也就是管理費,文書錢及我叫料的材料費用,這些他都會給我,但後來我跟庚○○請款時,都要不到錢,他說叫我去找甲○○要,因為他認為這些錢要算在甲○○帳上,要甲○○出,我才認為他們是借牌。(問:為何在中機站說庚○○會將工程款扣一成?)因為泰吉確實有將業主撥下的工程款扣除一成,剩下的才給甲○○,但因為上開兩案工程進度落後,都被罰款。(問:如何知道泰吉確實有先將工程款扣一成,有剩的才給甲○○?)因為後來我去向泰吉要錢,庚○○承諾要給我錢卻不給我,戊○○就拿出檢察官剛才提示的泰吉日記帳㈡,戊○○說她要扣掉一成保留款,再扣掉每期公家機關5%的保留款、廠商材料錢及已經給甲○○的款項,剩下的錢幾乎不夠,所以她不給我錢,但她沒有講她扣掉的一成是什麼費用。(問:所有下包請款都要戊○○同意泰吉才會撥款?)對,庚○○自己也說請款的部分要問他太太,錢都是他太太在處理,要不要撥款都是戊○○決定的,而且庚○○不只這樣講一次,連電話中也這樣跟我講請款要問他太太。(問:有無你已經得到庚○○承諾你要給錢,但戊○○不給錢?)有,全部都是庚○○承諾要給我錢,但請款時戊○○不給我錢,戊○○都懷疑我請的款項不是用在他們的工地,認為我有灌水。(問:庚○○是業界間若要借牌可以找他?)是,我也是後來才知道他有在借牌,我問過工程業界的朋友泰吉有在借牌嗎?風評?朋友回答我泰吉的牌都在借人、風評不錯,款項都會實在付給借牌的人,只收借牌費,不會牽扯。(問:〈提示106年1月6日14時21分25秒譯文〉庚○○曾與你通話討論谷關案逾期罰款的狀況,他表示:「為什麼當初這個工程會標會弄成這樣呢,你們標都沒有評估過嗎?」、「給我放著…把我也拖下去…」〈編號田-95〉等語,為何庚○○把工程要評估的責任推給你?)因為他認為我跟甲○○是一起的,我是甲○○找去的,我跟甲○○很熟,庚○○應該是認為他只是借牌,不關他的事,評估是我跟甲○○的事,他認為工程延遲罰款責任在我們,我才回答我都有在配合,不能這樣害我。(問:在甲○○開始不管工程進度且不付錢時,庚○○有無主導要完成工程?)他就是要求我要把工程完成,要求我收尾,他不管工班、叫料等,他只說他會付錢,他沒有自己跳下來施作工程,他覺得我要幫他找人,他說他對那區域不熟悉,無法叫人來做。(問:如果不是甲○○向庚○○借牌標了湖山、谷關工程,你認為庚○○會自己標這兩個工程?)湖山我不敢講,但我覺得谷關他一定不會標,因為他對谷關不熟,也沒有認識廠商可以做。(問:〈提示106年1月6日9點10分56秒譯文〉你表示:「他到最後竟然都說不是他的吶…是岳弘跟泰吉借牌的啦!他都這樣講呀!」等語〈編號田-94〉,意指為何?)因為我爸朋友來問我為何我收別人的爛攤子,別人還問我我有跟庚○○借牌嗎?我就跟庚○○說甲○○對外傳是我向泰吉借牌,但實際上應該是宏義向泰吉借牌,這是我向庚○○抱怨(見偵卷二第98、99頁)。

⑺證人吳銚堂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具結後證述:(問:何時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谷關工務段段長?)103年12月8日。(問:負責何業務?)主管該工務段養護之所有業務。(問:如何認識庚○○、甲○○、丙○○?)他們是承包台八線87.4K復健工程,所以我才認識他們,該工程是我的業務管轄範圍。(問:上開庚○○等人分別經營何公司?)庚○○是泰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甲○○有無經營公司我原本不知道,後來他因為有標一件工程,所以我才知道他有經營宏義營造公司;至於丙○○有無經營公司我不知道。(問:是否認識泰吉營造公司其他人?)我不認識,我只有跟庚○○接洽過。(問:泰吉營造公司所得標承攬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簡稱二工處〉辦理之103年度第二次災害台八線87.4K復健工程,該案承辦人是誰?)白偉吉。(問:上述87.4K復健工程標案〈下稱谷關案〉就廠商投標資格,有何限制?)以我所知是甲級營造廠商才可以投標。(問:上開標案為何限制甲級營造廠商才可以投標?)應該是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所定的金額大小。(問:甲級與乙級或其他級別之間如何區別?)是資本額的規定不一樣,其餘不是很清楚。(問:谷關案工地現場是由何人進入施作?)甲○○、丙○○。(問:上開工地聯絡人為何?)上述2人都有。(問:你於調查官詢問時提及工地聯絡人是陳雍傑,該人所屬公司或單位為何?)我不確定是否屬於泰吉營造公司。(問:你於調查官詢問時說你曾在上開標案工地現場督導時,發現廠商有異常的情形,詳情為何?)異常情況就是進度落後,工人比較少。(問:原因為何?)丙○○有說有的工人錢領的比較慢,所以不太願意做。(問:你於調查官詢問時說谷關案主要是甲○○在負責處理,後來有關擋土牆的施作由丙○○接手,有關工程聯繫部分,你都與甲○○或丙○○溝通等語,該2人分工為何?)甲○○是做邊坡保護,丙○○是做擋土牆構造的部分。(問:上開工程現場、工班調度、材料訂購是由何人管控?)不太清楚,甲○○或丙○○好像都有。(問:除甲○○、丙○○外,有無其他人管控工班調度等事宜?)不知道還有誰可以調度,我不常去工地,因為我的辦公室是在谷關。(問:你與庚○○就上開工程的聯繫情形,是否頻繁?)不頻繁。(問:你有與庚○○聯繫過何事?)聯絡過幾次,都是為了工程施工的進度問題。(問:你剛才所述主要是與甲○○、丙○○聯繫溝通工程事宜,為何還會另外與庚○○溝通工程施工進度問題?)因為施工進度落後,對甲○○及丙○○講效果不大,所以我才會找庚○○。(問:庚○○在你找他溝通工程進度問題之前,有無在工地現場處理工班調度、材料訂購等事宜?)據我所知沒有,且我很少去。(問:你於調查官詢問時說你有懷疑谷關案工程有借牌情形等內容,你是從何事情判斷並產生懷疑?)因為我不常到工地,我是直覺認為他對於工地的掌握與其他廠商不一樣。一般來講廠商就算沒有去工地,也會跟我們常來往,開會也都會主動來,而庚○○是我們要求他到場他才會去。(問:調查官詢問時你稱丙○○曾向你表示有借牌的情形。丙○○是如何向你說?)我沒有印象他有向我說,我在調查官前所述不是很正確,應該要更正,丙○○應該不會跟我們講這種話。(問:庚○○於106年1月6日與丙○○通話時,丙○○提及「當初是你們託我收〈收尾之意〉,這段長也知道,大家都知道呀」等語,其中「段長也知道」是何意?)丙○○說我知道是指我知道收尾的部分是他做的,並不是指我知道是借牌這件事。(問:庚○○於105年7月12日與你通話中,你提及:「但就我所知上面都是小李的阿」、「但你這邊…你自己要…我就當作是你的」等語。為何如此說?)小李是指甲○○,他們在互推進度慢的責任,我這樣講是指上面邊坡都是小李做的。至於其他的內容我想不起來。(問:谷關案逾期的情形及原因如何?)因為工班流動性太大,工人很少,逾期的天數滿多的,至於詳細天數我不記得。(問:有關該工程違約罰款金額為何?如何扣款?)金額以他逾期的天數乘以結算金額的千分之1,結算金額是5千9百多萬元,他們有達到罰款的上限即百分之20,罰款有1千多萬元。罰款的部分,泰吉營造公司有發文同意我們在他們工程尾款及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後來也有扣。(問:你於調查官詢問時稱依谷關案的工程契約第17條,有規範情節重大定義,工程進度落後百分之20以上者,經開會告知3次仍未改善應提報政府採購公報,但谷關案整個過程中最多只有落後百分之19等語,是由何人來認定落後進度?)承辦人白偉吉會根據估驗及現場施作的情形去算,之後頂多只會呈核到我或副段長於監工日報表上,由我或副段長蓋章。(問:請你確認需要將工程落後百分比登載於何文書紀錄上?)監工日報表上。(問:監工日報表是由何人製作?)是白偉吉。(問:庚○○於105年12月6日與丙○○通話時,庚○○提及工期他是發文踩死,現在是可以解套等語,何意?)他的意思大概是說發文之後,因為施工之後會發生非乙方(廠商)的因素,如天災、颱風、豪雨、地震等因素,有這種狀況廠商是可以申請展延工期,發文是指要向我們申請,這個案子泰吉營造公司有向我們申請過展延工期,因為資料不齊全,我們有叫他們補,但是沒有補。他的意思是說若再不申請,時間過了就不能申請(見偵卷二第193-195頁)。

⑻證人鄭竣益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具結後證述:(問:現職?)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的工程員,我104年3月至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任職,我的職務內容是工程監造,內容是是負責工地現場的工地日報表填寫、現場材料查驗、檢驗,施工品質的查驗、檢驗及相關公文辦理,會簽請長官派員驗收,驗收時我也會在場。(問:泰吉營造曾於104年1月13日得標中水局辦理「湖山水庫工程計畫-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第一期〉」〈案號:D00-000-00,下稱:湖山案〉,由何人辦理,詳情為何?)湖山案一開始的承辦人是王稚凱,我在104年3月間調至中水局後先是擔任該工程協辦工作,在105年1月才由我擔任主辦,該工程主要施作內容是2條農路改善及建設1座橋樑、擋土設施及坡面穩定等項目。協辦時的工作內容是到工地看現場工作情形,有無我們要的品質,包含材料檢驗,主辦也會請我們作工程數量計算、會議紀錄繕打等簡單事務,當時的協辦還有一位古先生,另外我當主辦後,鍾洪秀有擔任該工程的協辦,詳細的時間要看工程資料。主辦的工作內容要負責該工程的相關公文簽辦,例如請款、核定施工報表等,主辦及協辦的最大差別在於讓案的公文簽辦是由主辦負責,主辦可以指派一些相關的工作請協辦處理。(問:湖山案規範廠商投標資格為「甲級綜合營造業」,何以會如何規範?意義為何?為何設限乙級、丙級或土木包工業不得投標?)這我不清楚。(問:湖山案施工、驗收、請款等相關業務請情為何,由何人負責?)施工的話是由主辦及協辦輪流排班每日到工地查看施作情形,紀錄他們施作的情形、數量、填寫監造日報表、材料檢驗、確認施工品質、複核廠商提供施工的檢驗或查驗結果的。施工完畢就是驗收,確認完工後,主辦會簽辦請長官派員驗收,因為本案有達一定的金額,標準多少,我忘記了,所以會有初驗,本件廠商施作完成後,會報竣工,我確認後簽請長官同意竣工。本案是因為初驗有一些小瑕疵,但是可以缺失改善,所以初驗之後有一個「初驗再驗」,這個案子的初驗是揚志益,「初驗再驗」也是他。通常是同一個人,除非是長官指派,初驗再驗通過了之後,我就簽請長官派員驗收,驗收是由邱嘉裕驗收,因為工程比較大,每次檢驗都會排好幾天進行,驗收的過程大概就是這樣,人員也是如我上述。初驗日期是105年8月16日、22日、26日、9月19日,初驗再驗是105年10月13日,驗收是105年11月14日。請款是依照合約的規定,廠商會提出,他們先後依合約的規定總共估驗請款八次,大部分都是由丙○○處理,他是工地負責人,另外有一位吳小姐也會處理,她是工地主任,她會負責製作請款文書的表格,我忘記她全名。(問:湖山案的請款及撥款情形為何?)請款情形就像我剛才講的,我們每日在工地輪班的主辦或是協辦,就會據實記載廠商施作的工程項目及數量,主辦就會去比對我們的監造報表,依照合約規定及廠商實際施作數量撥款,就是指估驗請款,但通常撥款額度會比實際施作數量的額度少一點,是留一點之後的瑕疵修補的空間,請款是依照合約規定,由我們每日的查驗來核對,不是經過前述的初驗及驗收,請款部分都是由主辦審核校對,我審核通過會簽請撥款,然後由局長決行。本件共分八期請款,我是處理第5期至第8期,之前都是王稚凱負責,中間廠商有工期展延、逾期,我印象中到第七期請款時,前面已經給了70%幾的工程款,本件工程因為逾期有罰款,依照採購法的規定罰款的上限是工程款的20%,所以原則上,我們到驗收完成時,我們都會保留20%的工程款不給廠商,避免無法取得罰款。(問:湖山案是否已經完工,並結算付款?)是。(問:在施工期間湖山案的承覽廠商是何人跟你接觸?)丙○○,他是工地負責人,大小情況都是他掌握,工班施作的情形他會跟我會報,另外工地主任吳小姐也會跟我接洽。(問:湖山案有無遲延及罰款?)有逾期,期間有無施工人員進場施工,動員能力不好,施工的態度也消極,所以造成逾期,我有趕快開趕工會議,並發公文催泰吉營造儘速施作,最後罰款是133萬8222元。(問:〈提示譯文編號田-73庚○○、甲○○、丙○○105年10月13日通話譯文〉裡面提及初驗、最嚴的那一個、複驗、我跟他們裡面的人有出去,是指什麼?)初驗就是我剛剛所述,而通話時間是105年10月13日剛好是初驗再驗那一天,所以不太可能是那一次,初驗及驗收都是由長官派員進行,通常不會是同一個人,所以他才會講不同人,我不知道為何丙○○會說有跟裡面的人出去,我跟他沒有出去過,他有幾次邀我到外面吃飯,但是我都拒絕,所以我不清楚。(問:〈提示譯文編號田-74庚○○、甲○○、丙○○通話譯文〉丙○○說他們在東勢搞到天亮是指什麼?)我不清楚。(問:庚○○有到過工地現場嗎?)有,目前我只記得趕工會議有來,其他我沒有什麼印象。(問:鍾洪秀是否有處理或是聯絡何事?)原則上我都是自己聯絡,我印象中有時候鍾洪秀告訴我工地沒有人,我會請他聯絡丙○○。(問:丙○○跟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的何人較有聯絡及往來?)我不清楚。(問:是否知道庚○○與丙○○、甲○○借牌投標的情形?)我不清楚。(問:與戊○○、傅瑋雯、甲○○有任何的接觸嗎?)印象中甲○○這個名字有出現過,是工程的相關人,我沒有跟他聯繫過。戊○○我沒有聽過。我知道泰吉有一個傅小姐,我不知道是不是她,我也沒有見過她,湖山案沒有植栽的保固,我有打過電話請傅小姐保固(見偵卷二第204-206頁)。

⑼證人白偉吉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具結後證述:(問:現職?)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谷關工務段工程員,我的職務內容是辦理搶修及復建工程。(問: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103年度第二次災害台八線87.4k復建工程〈谷關案〉,是由何人承辦,請情為何?)由我承辦,是由泰吉營造得標,因為八線87.4k當時發生大規模崩坍,有近200公尺的路基缺口。(問:為何投標廠商資格設定為甲級綜合營造業?)因為工程金額龐大,所以設定為甲級,是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作的。(問:該案的主辦、協辦人員分別是何人,負責何事?)主辦是我,沒有協辦,我負責內容是工程督導及相關文書作業,我要到現地督導、查驗、抽驗相關材料、依廠商文書資料辦理簽呈(廠商申請估驗、材料檢查、工地相關計畫書等)、填寫監造日誌等。(問:谷關案施工及驗收情形?)廠商現場施工完成會報竣工書困至本段,我依書面及現地檢查沒有問題後,我會簽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核定竣工,接下來會驗收,我會上簽請工程處派員驗收,我們的驗收只有一個階段。(問:谷關案是否完工並結算付款?)這件有逾期,但已完工也報竣工,我已經簽請處理報驗收,驗收當日驗收官有開立驗收缺失,並訂定改善期限。廠商在期限內有送改善成果報告,第一次複驗廠商仍有未改善缺失,再函送請廠商改正,改正完成後,又再送本段複驗,我們又進行第二次複驗,第二次複驗有通過。我只記得驗收官是李西瑩,他是主驗,第一、二次複驗我不記得是誰,但不是李西瑩,複驗是針對之前的缺失,如果有書面及現場缺失,我們就會書面及現場審查後,送給主驗,主驗審查過,認為驗收合格後,就結束。(問:谷關案工程為何會逾期,有無追究逾期責任?)因為廠商派不出人力,我們開了七、八次趕工會議,也多次發函督促廠商施工,我們有逾期罰款到上限1188餘萬元。(問:有無其他罰款?)施工當中勞安督導缺失及其他現場缺失,都有請他改正,沒有改正都有開罰,這部分的金額比較小。(問:在工地內都是跟何人接洽?)剛開始是甲○○、丙○○都有,丙○○好像是品管,甲○○是這個工程的統籌,開會的時候庚○○會帶甲○○來,由他統籌、協調工地相關事宜,丙○○協助甲○○。後期甲○○不接電話會推託在忙,然後就由丙○○代替甲○○的角色,我都找他處理。(問:庚○○有到過工地嗎?)有,我偶爾在工地會看到他,有工程事宜我聯絡庚○○,他會叫我找甲○○跟丙○○,他說問他們會比較清楚,比較快。工程相關會議,近8成庚○○都會出席,但是工地的實際事宜都是當場或事後指派甲○○、丙○○處理。(問:〈提示庚○○、甲○○、丙○○等人105年至106年之電話譯文〉106年1月6日通話內容,是何意?)今日在調查局我有聽過錄音,我不清楚,這可能是他們私底下的派工問題。(問:承上譯文,105年7月12日對話內容是何意?)甲○○後來用宏義公司的名義在谷關標到其他件工程,所以段長應該是指甲○○其他的工程,段長的意思是指自己的工程要自己在現場督導,應該是在唸庚○○的意思,我不知道段長為會說「就當作是你的」。(問:承上105年12月6日通話內容是何意?)我有跟丙○○說,這件一定會逾期罰款,要罰比較少的話,就是趕快竣工,跟工程會申訴,按照判例工程會大部分比較會站在廠商那邊,降低罰款,101應該是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規定,我不知道他為什麼會說要送不送等語。(問:是否知道甲○○、丙○○是向庚○○借牌?)因為近八成開會庚○○都會出現,我以為庚○○是委任甲○○及丙○○統籌工地事宜等語(見偵卷二第218-220頁)。

⑽依據被告庚○○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案外人丙○○、黃信詮、李文亮、吳銚堂、被告戊○○、同案被告傅瑋雯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丙○○因為工程延宕,與機關開檢討會多次,曾向庚○○詢問:「沒有啦田哥,我是這樣想啦,你跟他(指甲○○)是純借牌而已嗎?」庚○○則回答:「對(停頓)你不能在電話跟我講這個,你來再講。」(見偵卷四第87頁);庚○○與黃信詮對話時,亦曾稱:「(A:庚○○,B黃信詮)A :阿全〜B :田哥你好,你這兩天有沒空?我去找你一下,現在小李說我所有的錢都要對你...我發票開你的啦,幹你娘我實在...A :你說什麼?B :小李啦,湖山的啦,我全部要直接對你啦,他不要處理啦!A :(苦笑)他現在在講什麼…B:他說我發票開給你阿...他給我保留10%嘛 ...10%他說叫我找你呀,還有一些尾數幾萬塊...」(見偵卷四第91、92頁);谷關案主管機關吳銚堂與庚○○討論時,庚○○稱「現在工錢從我這邊出去付比較不困難,昨天我罵他,聽段長說我們都沒有一個專業的人在那邊,我以為岳弘在那邊,你知道嗎,結果也沒有- 」、「是這樣嗎,我的工地,如果要拿錢,小李說要拿錢我不算,因為我不知道他有沒有用在我的工地啦,所以我才跟他說工地要多少錢,我都是聽岳弘啦,因為岳弘說人都他叫的,只有噴漿是小李叫的啦〜」(見偵卷四第90、91頁);庚○○與丙○○討論帳目明細時,亦曾稱「小李都沒說他用人家的牌(泰吉)做這樣是要怎麼收尾呢(生氣狀)」(見偵卷四第97頁);甲○○與庚○○討論找老闆娘對帳,甲○○也曾抱怨戊○○不跟他對帳,庚○○再打給戊○○,希望戊○○還是要付錢,後續庚○○與丙○○討論前開甲○○與戊○○對帳一事,亦提及:「(A:庚○○,B:丙○○)B : 小李結算的方式不一樣啦(苦笑)…錢可能有所出入沒有錯,但是那是方式不一樣啦,因為小李結帳…他有補發票,有補到足嘛,但老闆娘沒有把補到足的錢再算到成本裡面去,就是算到要應付款、未付款這樣子,比如說發票是有含5 % 的嘛,例如小李算4000多萬的5 % ,所以那是要從成本再扣掉的嘛,還有就是說,保留款1 成的問題啦…兩個都誤解啦…A:那我問你啦,我們跟機關請錢開千萬的發票,那5%要不要繳?那我都繳了呐!B :我的意思是…你繳了你要扣起來對不對?A :也沒有扣呀〜B :沒有沒有沒有,老間娘今天算帳有扣起來了…A :要扣起來呀!扣起來才知道剩多少錢呀~B : 扣起來那5 % 沒錯,但小李他有補5 % 進去,那前後的差距你知道嗎?差異在這裡。A :當然啦,你有多錢在這邊…我怎麼幫你們繳都沒關係啦,沒這麼多錢在這邊的時候,當然要調整啦~」(見偵卷四第100、101頁);谷關案下包砂石車業者李文亮向庚○○表示貨款至今未拿到,庚○○先表示「你那個砂石是做什麼用的?」,李文亮表示其為丙○○叫來的,後續2人對話則以:「(A:庚○○,B:李文亮)A: 金額多少?B:13萬多而已啦!A: 我問岳弘看看,我看貨款,你有發票嗎?B:發票我都都有開給你,因為太久了,現在都半年了,我問他就說你要處理,他就說現在...A: 也都還沒領錢阿,小李...帳都沒跟我切阿!B: 我知道是小李(甲○○)把你誤到...他跟你借牌誤到…A: 嘿阿!你叫什麼名?B: 我福豐貨運啦!」(見偵卷四第107頁)

⑾另依據扣押之日記帳(原扣押物品編號4-13,偵卷四第187-207頁)、泰吉-宏義對帳單(原扣押物品編號4-32,隨身碟列印資料,偵卷四第125-134頁),經檢察官勘驗,勘驗結果略以:「㈠該日記帳之筆跡從頭到尾均相同一致,應係同一人記載,帳目以工程名稱為區別,其中「湖山水庫」工程之帳目中,按日期記載每張發票之編號、支付之金額,應係支出帳冊。㈡泰吉-宏義對帳單中,有日期、發票、保留款(業主5%)、保留款(10%)等欄位(如下附表一所示),由該欄位之數字加減後可證,發票欄位之數字A 乘以5 % ,即係保留款(業主5%)之數字B ,將發票金額扣除5%後 ,可得到數字C 之金額,另保留款(10%)欄位係將數字C(即發票金額扣除5%後之所餘95%金額)再扣除10%,即為數字D ,再將數字C 扣除數字D 所得之金額,係數字E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被告庚○○供述係指業主保留5%估驗款,而其個人有收結算金額的1成,發票金額扣除業主5%保留款、扣除支付泰吉營造10%保留款後,才是實際給宏義營造的款項等情,兩相對照以觀,庚○○之供述與對帳單記載之模式、金額相符。」(見偵卷四第271頁)

⑿綜合上開證據,本案湖山案、谷關案雖係由泰吉營造得標,但實際上此2標案得標後實際到場施作者為甲○○及丙○○找來之下包廠商,下包廠商要請款也要透過甲○○、丙○○,不是直接向庚○○之泰吉營造請款,甚者,泰吉營造在撥款給宏義公司前,約定要扣除10%的保留款等情,有前開被告、證人間之證述互核一致,並有通訊監察譯文、扣案帳冊等可資補強,應堪採信。庚○○、戊○○、甲○○在偵查中,均一致表示工程之盈虧是甲○○的宏義營造承擔,泰吉營造不問盈虧,就是拿10%的保留款,甲○○雖在本院審理做證時翻供,改口稱與泰吉營造是互負盈虧(見本院卷四第414頁),但甲○○同時為本案被告,證述自有避重就輕之虞,且其證述亦與卷內之扣押帳目記載之泰吉營造必可取得10%保留款之內容不符,甲○○在本院翻供之證述,自無可採信。可見泰吉營造在湖山案、谷關案與甲○○之約定,是泰吉營造必然能從中獲利,倘若泰吉營造與宏義公司之間,如被告庚○○、戊○○所辯解,是合作關係、承攬關係,應一同承擔風險,豈有約定泰吉營造固定收取10%保留款之道理?泰吉營造所收取的10%保留款,自屬借牌費用,泰吉營造與宏義公司間之合作關係,自屬非法之借牌投標行為。另被告庚○○辯護人雖辯稱庚○○有實際接手施工,然從前開政府機關承辦人員之證述可知,庚○○接手是因為甲○○、丙○○等人實際施作狀況甚差,承辦人與甲○○等人聯繫均無法改善才開始要求庚○○處理,則泰吉營造係實際簽訂契約之廠商,有履約義務,在甲○○等人施作狀況甚差之情況下,倘若庚○○不接手處理,不但要負相關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更可能使借牌之犯行曝光,此種情況下庚○○被迫接手完工,並不影響借牌關係之認定,庚○○此部分犯行,自堪認定;至於被告戊○○雖辯稱其僅負責財務管理,但從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可見,甲○○向戊○○請款時,戊○○尚有准駁之權限,庚○○還需向戊○○溝通,表示若不付款會衍生問題,戊○○才願意撥款,足見戊○○在泰吉營造非但負責財務管理,負責記帳、撥款等重要工作,對於公司資金控管仍有一定之決定權,並非單純受人指示之角色,戊○○在泰吉營造之非法借牌行為自屬犯罪不可或缺之角色,而為共同正犯。綜上,被告庚○○、戊○○在湖山案、谷關案,以約定固定取得10%之借牌費用(保留款)之方式,借牌予甲○○得標此2工程,自屬非法之借牌行為,2人此部分犯行已堪認定。又庚○○為泰吉營造之負責人,戊○○則為泰吉營造之財務管理人員,2人既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泰吉營造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罰金,被告泰吉營造之犯行,亦堪認定。

㈤、被告庚○○、戊○○、泰吉營造、辛○○關於149乙線案、149甲線案、古坑華山案部分:

⒈經查,105年12月間,雲林縣政府工務處同時辦理「149乙線7K+660-720路段道路邊坡災害修復工程」(案號1051B20098,下稱149乙線案,預算金額898萬2000元)、「149甲線22K+800-900及31K+700-750路段道路邊坡災害修復工程」(案號1051B20100,下稱149甲線案,預算金額448萬3900元)、「古坑鄉桂林村往華山村村里聯絡道路災害修復工程」(案號1051B20099,下稱古坑華山案,預算金額653萬4000元)等公共工程標案,149乙線案及古坑華山案均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丙級營造業以上等級資格,149甲線案則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營造業資格,而庚○○所經營之泰吉營造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庚○○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製作149乙線案、149甲線案、古坑華山案等3件工程標案之投標文件,並由庚○○、戊○○於105年12月30日,開立臺灣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FA0000000、金額44萬5000元之支票1張作為149乙線案之押標金,於同日開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FA0000000、金額22萬4000元之支票1張作為149甲線案之押標金,於同日開立臺灣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FA0000000、金額32萬6500元之支票1張,用以作為投標上開3個標案之押標金,於105年12月30日下午6時許,以泰吉營造之名義與證件參與149乙線、149甲線、古坑華山案等3個標案之開標,並於當日分別以643萬元得標149乙線案、以377萬元得標149甲線案,另古坑華山案則因投標價格非最低價而未得標。149乙線案、149甲線案得標後,辛○○有於施工現場施作噴漿工程之事實,為被告等人所不否認,並有149乙線案、149甲線案、古坑華山案等3件標案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各1件(見偵卷五第81-115頁)、149乙線案工程標案之:雲林縣政府開標紀錄、決標紀錄、電子領標紀錄、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標價清單、總表、詳細價目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投標廠商印模單、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委任書、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甲等會員證書、泰吉營造105年9-10月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南投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第一類票據用資料查覆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章程變更登記函文、營造業登記證書各1件(見偵卷五第117-146頁)、149甲線案工程標案之:雲林縣政府開標及決標紀錄、電子領標紀錄、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標價清單、總表、詳細價目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甲等會員證書、泰吉營造105年9-10月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南投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第一類票據用資料查覆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章程變更登記函文、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委任書、投標廠商印模單、營造業登記證書、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各1件(見偵卷五第147-176頁)、古坑華山案工程標案之:雲林縣政府開標及決標紀錄、電子領標紀錄、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標價清單、總表、詳細價目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投標廠商印模單、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委任書、泰吉營造105年9-10月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甲等會員證書、南投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綜合造業登記證書、第一類票據用資料查覆單、章程變更登記函文、營造業登記證書各1件(見偵卷五第177-206頁)、被告庚○○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辛○○、同案被告傅瑋雯、被告戊○○、案外人江金章、蔡明助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五第207-214頁)、扣押物品編號B1-4-30被告庚○○扣案手機LINE對話截圖照片4張(見偵卷五第547頁)、泰吉營造、權鋒營造之營造業查詢資料各1件(見偵卷五第569-571頁)、149乙線案工程標案、149甲線案工程標案之契約書正本各1份(見偵卷二第124-125頁)、被告庚○○於108.7.23答辯狀提出之:「149甲線案、149乙線案」之公開招標公告、支付廠商貨款資料、工程合約書、估價單及報價單影本(本院卷一第311-334頁)、被告庚○○108.8.20答辯狀提出之「149甲線案、149乙線案與成德工程行簽訂之工程合約書各1份」(見本院卷二第71-73頁)、被告庚○○、戊○○於109.3.18答辯狀提出之古坑華山案支付廠商貨款明細表及相關憑證影本(見本院卷二第331-343頁)、被告庚○○戊○○於109.7.1答辯狀提出之古坑華山案支出傳票影本(見本院卷三第235-245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被告庚○○、戊○○、泰吉營造、辛○○否認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為:被告庚○○、戊○○、泰吉營造與辛○○之間,係屬單純承攬合作關係,或是非法借牌投標?茲論述如下:

⑴被告庚○○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自白:(問:為何願意借牌給辛○○,於105年12月30日同時以泰吉名義投標雲林縣政府149甲線、149乙線及古坑鄉桂林村往華山村道路修復工程等三個工程,並以643萬元得標149乙線、377萬元得標149甲線?)我跟辛○○認識十幾年,我知道他都在雲林縣做,他來找我配合,他說他有詢問過施工工班,他說他做的起來,我就跟他說工地現場你要負責管理,我沒時間管,所有工程施作、叫料、小包都是他決定,但我有跟他說要來請款一定我跟該小包有訂約、且開泰吉的發票,小包請款時我都要問過辛○○,問他要撥多少錢給該小包,跟他確定金額,我才會請戊○○撥錢。(問:跟辛○○如何拆帳?)我拿結算金額的10%,對方要負責工地所有施作跟工程進度,工程盈虧對方負責,我就是拿10%,工程賺或賠,我就是拿10%(見偵卷一第88頁)。

⑵被告戊○○偵查中於調查局詢問時自白:(問:泰吉營造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何人?公司成員?)泰吉營造登記及實際負責人都是我丈夫庚○○,公司成員有技師張國欽、行政人員傅瑋雯及我本人等4人;張國欽負責督導工地執行及進度;傅瑋雯負責南投縣境內聯繫業主的公文往返,包括將各工地的施工進度登入雲端,依庚○○指示製作標單、寄件及參與開標,也會協助我處理銀行業務;我則主要負責資金調度及記帳,下游廠商會向泰吉營造借款,我就會控管現行施工進度並預支現金給下游廠商,待工程結束後再與下游廠商結算(見偵卷一第97頁)。

⑶被告戊○○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自白(並供後具結做為證人證述):(問:泰吉營造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何人?)登記負責人跟實際負責人都是庚○○。他是我先生。(問:傅瑋雯跟你在公司負責何職?)文書是由傅瑋雯負貴,有時幫我跑銀行,我負責資金的調度還有帳。(問:泰吉營造所扣得的10%是做何目的?)是我們的管理費、保險費或安全帽的罰款。(問:10%有無是在貼補稅款?)有。貼補像發票開出去的5%營業稅。(問:10%就是指貼補營業稅的稅款、管理費、保險費及罰款?)對。有時有含技師的出差費。(問:泰吉營造是否有跟辛○○、丁○○、乙○○等人進行類似上開的合作模式?)有。(問:辛○○的幾件?)2件。(問:〈提示107年1月24日初詢筆錄〉你在筆錄提到與辛○○合作的標案是149乙線案、149甲線案,是否屬實?)對。(問:合作模式是否也是由泰吉營造固定取得10%的工程款項且由泰吉營造名義來投標?)是。10%是管理費。(見偵卷一第173-176頁)

⑷被告辛○○偵查中於調查局詢問時自白:(問:「阿權」是否為你本人綽號?)是。(問:成德工程行之組織種類、負責人、資本額新臺幣若干及營業項目為何?)成德工程行是我獨資設立,負責人為我本人,資本額為150萬元,營業項目為土木、紮鋼筋、檔土支撐及模版等工程之施作。(問:你本人或經營之成德工程行是否具備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之廠商資格?)我經營之成德工程行不具備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之廠商資格,但我跟友人壬○○、林諺豐合資設立的權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資本額為300萬元,我們3人各出資100萬元,該公司具有丙級營造商資格。(問:你近年有無得標或承攬過公共工程標案?)有的,我曾經以權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參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多件公共工程,印象中標案有雲林縣地區防汛期緊急搶修工程(101 年、102年及103年)、原始林農路改善工程(105年)等工程。(問:權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權鋒營造〉負責人為何?資本額若干?址設何處?)權鋒營造負責人為壬○○,資本額300萬元,公司址設在南投縣竹山鎮,詳細地址我忘記了。(問:〈提示:決標公告計3份〉你是否曾承攬雲林縣政府於105年12月間辦理「149乙線7K+660-720路段道路邊坡災害修復工程標案」〈案號:1051B20098,下稱:149乙線案〉、「149甲線22K+800~900及31K+700~750路段道路邊坡災害修復工程」〈案號:1051B20100,下稱:149甲線案〉及「古坑鄉桂林村往華山村村里聯絡道路災害修復工程」〈案號:1051B20099,下稱:古坑案〉等標案?詳情為何?)(詳視後作答)有的,「149甲線案」、「149乙線案」及「古坑案」這3件工程案當時是古坑鄉草嶺村村長陳兵通建議我可以去投標,因為我自己資金不夠,考量政府工程撥款會比較慢,我才去找庚○○合作,請庚○○幫忙,因為庚○○曾經多次向我表示有意與我合作公共工程標案,我就聯繫庚○○看他是否同意以泰吉營造參標該3件標案,後來我就與庚○○約在南投(詳細地點忘記了)碰面討論合作方式及利潤分配事宜,經庚○○同意後,就由我先行估價後決定參標金額,再由泰吉營造人員製作投標文件後交給我拿到雲林縣政府發包中心投遞,後來「古坑案」因沒有得標,所以我並沒有參與施作。至於前述,「149甲線案」、「149乙線案」這2件標案,我跟庚○○分工,由我負責該2件標案的工程人員、機械調度及全權施作,有關標案押標金、保證金、保固金、材料部分(水泥、砂石、鋼筋材料)及因工程產生的費用都是由泰吉營造負擔,利潤約定結算後我占7成、庚○○占3成,期間沒有支領任何薪資,工程施作期間,庚○○為了要支付該2標案的工班薪資、材料及機械設備等費用,曾匯款5次金額共約600萬元到我玉山銀行斗六分行的帳戶(帳號忘記了),作為支付前述工程開銷。(問:前述「149甲線案」、「149乙線案」及「古坑案」3件標案於105年12月30日開標,該標案是何人先發現?何人提議參標?參標價格是何人決定?文件由何人製作?)如我前述,該3件標案是草嶺村村長陳兵通告知我,我才知道有這3件標案要招標,經我徵詢庚○○,之後庚○○同意以泰吉營造名義參標,參標價格是我先估價後決定,並告知庚○○經他同意後,才以我估價的金額作為標單金額,投標文件都是由泰吉營造的傅小姐(即傅瑋雯)負責製作及處理,泰吉營造把這3件工程的標單製作完成後,由我送到雲林縣政府發中心投遞。(問:〈提示同前〉所示資料顯示,前述你承攬施作「149甲線案」及「149乙線案」之相關發票,所示開立發票廠商「華利鋼鐵有限公司」、「元山五工業公司」、「正基檢驗科技公司」、「一協茂網有限公司」、「昌惲業有限公司」、「成德工程行」等廠商係何人聯繫?對口人員各為何人?發票品項大致為何?)(經檢視後作答)「成德工程行」是我經營的,我開立發票的內容為工資,前述我除了聯繫「正基檢驗科技公司」、「昌焊實業有限公司」,其餘「華利鋼鐵有限公司」、「元山五金工業公司」、「一協茂網有限公司」都是噴漿廠商聯繫。前述支付給廠商的費用,都是我前述泰吉營造先匯款到我客人名下玉山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再由我轉支給廠商。「正基檢驗科技公司」、「昌燁實業有限公司」沒有固定的聯繫窗口,該2家公司都是專門處理鋼筋、混凝土檢驗的實驗室,我都是直接將檢體直接送到該2家實驗室送驗。至於前述5家公司都是直接將發票寄到泰吉營造,開立發票品項的內容為何我不清楚。(問:〈提示同前〉經查,該日記帳「餘額」欄記載的金額為「支付金額」欄的5%,發票開立金額共730萬712元,5%合計金額為36萬5,039元,何以需在「149甲線案」及「149乙線案」2件工程之發票款面額登載後,另詳計一欄5%面額之金額,用途為何?你係如何與庚○○對帳及請款?)(經檢視後作答)我不清楚,我從沒有看過該日記帳,這個要問泰吉營造的人才知道。如我前述,施工期間我不曾與庚○○對帳及請款,就是等到最後決算時才會跟庚○○結算利潤。(問:前述「149甲線案」及「149乙線案」2件工程,係你向庚○○借用其泰吉營造牌照投標後由你承攬施作,泰吉營造並無實際施作之意願,此已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款借牌投標罪嫌,對此你如何解釋?)如我前述,我是因為本身資金不足,才會找泰吉營造庚○○合作,以泰吉營造名義參標及出資,我擔任下包商的角色負責現場施工,我認為我與庚○○確實是合作的關係,而不是借牌。(問:據庚○○供述,你與他洽談前述2件標案時,他有明確告知你由他墊款代為支付工程款項的部分,每100萬元每月需支付1 萬元利息,而他雖沒有明確告知你出借泰吉營造牌照的費用係固定收取參標金額的10%,但他表示你與他相識十餘年,熟識泰吉營造出借牌照給他人的費用為前述10%,且該2件標案工程盈虧係由你自行負責,與你前述「你不知道他收取的費用」、「不需要支付利息」及「盈虧係共同負擔」等供述不符,你作何解釋?)因為時間有點久遠,我的記憶跟庚○○有點出入,經我再三回想,庚○○的供述是實在的。(問:你對於前述向泰吉營造借牌參標前述2件工程,是否認罪?)我個人不認為是借牌,但如庚○○及檢察官認定該行為是借牌,我也沒有意見,我願意認罪。(問:「149甲線案」及「149乙線案」2件工程之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勞安人員及工班係由何人找來並聘用?薪資由何人支付?)該2工程的工地主任、勞安人員及工班都是由我找來的師傅請他們兼任,我自己擔任品管人員,前述人員的薪資,如我前述,係由泰吉營造匯款到我個人玉山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再由我提領現金發放。(問:〈提示:「149甲線案」及「149乙線案」契約書封面影本〉所示前開2案工程你是否代表泰吉營造與雲林縣政府簽約?該2件工程契約書正本均係由你前往雲林縣政府領取並簽收,顯見你於該2工程案負有全責,工程盈虧亦你承擔,泰吉營造僅收取前述固定借牌費用,你有無意見?)(經檢視後作答)我已經忘記是不是由我跟雲林縣政府簽約,但所示資料有我個人簽名,應該是我去縣政府將合約領回再拿去泰吉營造,我個人沒有保管該2件工程契約書,至於工程盈虧的部份,如我前述,如果庚○○認為該2件工程他只收取固定費用,工程盈虧由我自負,我也沒有意見。(問:前述2件工程,何人與泰吉營造核對每期工程款帳目?)這2件工程都沒有分期估驗的問題,如我前述,就是等工程完工驗收後,由廠商提供請款發票,再由泰吉營造向縣政府辦理請款,施工期間我也不曾跟泰吉營造核對工程款的帳目。(見偵卷二第102-108頁)。

⑸被告辛○○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具結證述:(問:你剛剛及在調查局陳述有關庚○○部分是否實在?)是。(問:149兩案及古坑案都是你去找庚○○合作?)是。(問:這3案投標金額都是你決定?)是。但我有跟他報告,他沒說什麼,只說能賺錢就可以,要划算就好。(問:庚○○稱你與他合作模式是要支付泰吉營造10%工程款為保留款,另外如果泰吉公司預先支付貨款每100萬,你每月要支付1萬元利息,待工程款撥入後扣除,工程盈虧由你自行負擔,是否正確?)真的沒有說到這些事,盈虧也沒有說到,只說了賺錢我七他三。(問:你與泰吉公司有無簽約?)我忘記有沒有,又好像有,這要問看看庚○○才知道,如果我有簽就是用成德工程行跟他簽約,沒有用權鋒跟他簽。(問:庚○○稱跟他合作廠商要自負盈虧,材料跟工班都由合作廠商自行接洽,再跟泰吉營造訂約?)材料跟工班是我接洽沒錯,再跟泰吉營造簽約,盈虧部分沒有說到。(問:你剛又說有提到要七、三分?)是我有講,可能他沒聽到,在調查局就跟我說10%是業界的潛規則,我跟庚○○是沒說到這個10%。如果真的只扣10%,其他算我的利潤這樣更好,且當初他也沒有跟我說到利息,材料、工錢都是庚○○出的等語(見偵卷二第127-129頁)。

⑹又依據被告庚○○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辛○○、同案被告傅瑋雯、被告戊○○、案外人江金章、蔡明助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第207-214頁)。辛○○於105年12月30日上午9時16分(即辛○○參與之3個標案決標當日上午),才向庚○○表示要庚○○幫忙,庚○○表示「是一樣的吼?」、「電話不方便喔?」,辛○○表示有幾項工作要寄,5點半截止(見偵卷五第270頁);隨後同日9時37分,庚○○即將辛○○手寫之149甲案4,944,000元、古坑華山案6,534,000元、149乙線8,982,000元之金額傳送給傅瑋雯(見偵卷五第547頁);再以手機聯絡傅瑋雯,要求把標單做起來,5點前要寄進去,2點半辛○○會來公司講等等(見偵卷五第209頁);隨後同日9時45分庚○○又聯絡戊○○,表示有3件雲林縣政府標單,需要押金,戊○○表示「好啦」等語(見偵卷五第210頁);106年1月3日上午9時53分,庚○○向辛○○表示「那個履約和那個…合約是要怎麼弄...你處理吶...」,辛○○表示再問一下(見偵卷五第210頁);106年1月9日,庚○○先向江金章表示「我這邊有個下包有標呐…你要不要參考看看,雲林縣政府的。」,隨後又向辛○○表示「阿權喔〜我有把你的電話和名字介紹一個姓江的(指江金章),那是做噴漿的啦,我以前有給他做過啦,以前我和洪仔做的都他做的啦,你自己參考看看啦,你們自己講,我有把你的電話給他〜」(見偵卷五第212頁);106年1月10日,戊○○因為在台銀支票無法代收,要求庚○○把辛○○電話給他,要直接聯絡辛○○(見偵卷五第212頁);106年2月7日,辛○○向庚○○表示「我是想說要打合約,要怎麽樣比較妥適呀?」庚○○稱「你看要怎麼打,看他要怎麼弄沒關係呀〜公司這樣…幫你付款沒關係呀,印章要蓋啦…」、「你看是付款要不要從我這邊…看你怎麼跟他談沒關係啦〜付款從我這邊付也沒關係啦,公司的印章跟他打也沒關係啦」;106年2月9日,蔡明助與庚○○與討論其他公司之事務,隨後聊到「阿權(指辛○○)不是有用你的牌標那件?」,庚○○稱「對呀,那個…不要像小李(指甲○○)那樣就好了啦…」(見偵卷五第213頁)。

⑺綜合上開證據,被告庚○○、戊○○對於與辛○○之間,是約定固定拿取10%之管理費,盈虧由對方(辛○○)負擔等情,偵查中均為一致之供述,辛○○於調查局警詢時,亦表示庚○○所稱固定拿取10%牌照費用等情,經回想表示庚○○供述實在。則三人在偵查中對於泰吉營造是向辛○○固定拿取10%費用,不受盈虧影響等情,均為一致之證述。雖被告3人在本院審理時不問以被告身分或證人身分均改稱是合作關係,辛○○只是參與其中之噴漿工程等語。但被告3人同時為本案共同被告,偵查中距離事發時間接近,記憶清晰,對於上開約定泰吉營造可以不問盈虧獲得固定利潤等情,誤記可能較低,偵查中3人尚未權衡利害得失,而為上開供述,應較可採信,何況依據被告庚○○與辛○○等人之間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庚○○直到附表三3件標案決標當日早上,方經辛○○告知有此3件標案(辛○○僅提供投標金額),才連忙聯絡傅瑋雯製作標單,以及要戊○○準備押金,等辛○○來拿等情,堪認庚○○、戊○○自始應無承攬附表三3件工程之意,只是借牌給辛○○。是被告3人至本院審理時,慮及偵查中供述有涉及非法借牌罪之可能,而更易其詞,無非係卸責目的,無足採信。至於辯護人雖主張泰吉營造確實有與辛○○之成德工程行簽訂工程合約,但依據前揭說明,泰吉營造在附表三3件工程係屬借牌角色,泰吉營造自始即無承攬附表三3件工程等情,已臻明確,辛○○106年2月7日向庚○○提及要簽訂合約時,庚○○也僅是概括的表示公司的章拿去用沒關係,足認泰吉營造與辛○○之成德工程行簽訂相關契約,無非係為避免借牌非法行為曝光之目的,並無法影響泰吉營造僅屬借牌之事實。又被告戊○○在借牌予辛○○部分,依據戊○○之自白及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係負責泰吉營造財務管理之重要工作,本案辛○○借牌投標需要押金,尚須庚○○請示戊○○後方可支用,戊○○在此部分犯行自屬不可或缺之重要角色,而屬共同正犯。再者,古坑華山案部分,雖未得標,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借牌罪以確保採購工程之公平性及工程利益為目的,且該罪係所謂「行為犯」而非「結果犯」,並不以該標案順利決標或確實已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為必要,自不影響犯罪之成立。綜上,被告庚○○、戊○○在149乙線、149甲線、古坑華山3案中,以約定固定取得10%之借牌費用(保留款)之方式,借牌予辛○○得標149乙線、149甲線此2工程,自屬非法之借牌行為,被告庚○○、戊○○、辛○○此部分犯行已堪認定。又庚○○為泰吉營造之負責人,戊○○則為泰吉營造之財務管理人員,2人既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泰吉營造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罰金,被告泰吉營造之犯行,亦堪認定。

㈥、被告庚○○、戊○○、泰吉營造、丁○○關於永和公園案及附表四編號2至8之其他標案部分:

⒈經查,105年間,新北市○○區○○○○○000○○○○區○○設○○設○○○○○○0○號105020,下稱永和公園案),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土木包工業或丙級營造業以上等級資格,丁○○並未經營任何土木包工業或丙級營造業以上等級之營造公司,而庚○○所經營之泰吉營造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庚○○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製作「永和公園案」之投標文件,並由庚○○、戊○○於105年6月27日,開立臺灣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FA0000000、金額16萬元之支票1張作為押標金,於106年6月16日上午10時許開標時,以泰吉營造之名義投標,並以最低價之296萬元得標「永和公園案」。「永和公園案」得標後,丁○○負責工地現場事務。嗣「永和公園案」於105年12月14 日驗收通過並結算工程款為319萬1278元後,由庚○○以泰吉營造領得工程款,戊○○記帳。又庚○○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製作附表四編號2至8所示標案之投標文件,並由庚○○、戊○○開立附表四編號2至8之支票供丁○○作為押標金,以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於附表四編號2至8所示時間,參與投標附表四編號2至8之標案,惟皆因投標價格非最低價而未能得標等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被告庚○○、丁○○並坦承附表四編號1部分之犯行。並有附表四編號1「永和公園案」工程採購案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驗收資料一覽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各1件(見偵卷五第217-234頁)、⒉附表四編號2至8工程採購案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各1件(見偵卷五第235-302頁)、附表四編號2標案之:開標及決標紀錄、泰吉營造外標封、標單、總表(標單)、工程明細表(標單)、價格文件審查表、形式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電子憑據資料、營造業聲明書、104年7-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甲等會員證書、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押標金支票、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各1件(見偵卷五第325-344頁)、附表四編號3標案之:開標及決標紀錄、投標封套、投標廠商聲明書、同意書、切結書、104年11-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甲等會員證書、南投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章程變更函文、投標書、授權書、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結果通知書及決標結果通知書、押標金領取簽收單各1件(見偵卷五第365-389頁)、附表四編號4標案之:開標及決標紀錄、投標封套、證件封、投標廠商資格/規格/價格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105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甲等會員證書、南投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章程變更函文、切結書、押標金支票、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投標書、標單工程總表、標單總表、價格封、簽到表各1件(見偵卷五第391-417頁)、附表四編號5標案之:開標及決標紀錄、泰吉營造外標封、形式審查表、標單、總表(標單)、工程明細表(標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營造業聲明書、電子憑據資料、105年5-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甲等會員證書、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章程變更函文、押標金支票、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各1件(見偵卷五第419-438頁)、附表四編號6標案之:開標及決標紀錄、外標封、押標金支票、標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甲等會員證書、切結書、營造業聲明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105年5-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總表(標單)、詳細價目表(標單)、電子憑據資料各1件(第439-456頁)、附表四編號7標案之:開標及決標紀、外標封、押標金支票、標單、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投標廠商聲明書、電子憑據資料、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甲等會員證書、營造業聲明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105年5-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切結書、總表(標單)、詳細價目表(標單)、外標封各1件(見偵卷五第457-478頁)、附表四編號8標案之: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押標金支票、形式審查表、基本文件審查表、資格文件審查表、價格文件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各1件(見偵卷五第478-488頁)、被告庚○○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丁○○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五第489-494頁)、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08年1月14日新北永經字第1082170566號函覆之「105年度永和區公園設施新設及維護工程採購案相關資料影本1份」(見偵卷三第107-155頁)、被告於108.7.23答辯狀提出之:被證四:「永和公園案」之公開招標公告、履約保證金、支付廠商貨款資料及廠商報價單影本(見本院卷一第335-349頁)、被告庚○○、戊○○於109.7.1答辯狀提出之:被證十一:永和公園案支出傳票影本(見本院卷三第247-261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並足以補強被告庚○○、丁○○前開自白。

⒉被告庚○○、戊○○、泰吉營造、丁○○否認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為:被告庚○○、泰吉營造、丁○○就附表四編號2至8未得標部分標案及被告戊○○就附表四全部標案,係屬單純承攬合作關係,或是非法借牌投標?茲論述如下:

⑴被告庚○○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自白:(問:你有湖山案跟谷關案兩個各5000多萬元的工程有遲延糾紛,為何還願意再次借牌給其他人,如辛○○、丁○○、乙○○?)因為這三人我都認識很久,這三人都主動來找我合作,我不認為這是借牌,合作模式都一樣,我拿結算金額的10%,對方要負責工地所有施作跟工程進度,工程盈虧對方負責,我就是拿10%,工程賺或賠我不管,我就是拿10%。但我要求來請款一定我訂約、且開泰吉的發票。小包請款時我也都是問過辛○○、丁○○、乙○○要撥給下包的金額是多少,因為我不在現場,經過他們確認,我才會同意撥款。(問:你借牌給丁○○跟乙○○,押標金誰出?投標文件誰做?投標金額寫多少?)押標金泰吉出,投標文件由傅瑋雯做,投標金額是丁○○跟乙○○來找我合作時,他們會跟我說他們詢價過後,決定投標的金額多少,有時候有詢價單,有時候沒有,我也可以上公共工程委員會看公告的標單,再核對他們二人決定的金額,但他們兩人決定的金額我都沒有變動,就照他們兩人講的金額去投標等語(見偵卷一第86-91頁)。

⑵被告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自白(並供後具結做為證人證述):(問:〈提示107年1月24日初詢筆錄〉你在筆錄提到跟丁○○有8 件,但只有永和公園設施案得標,是否屬實?)是。(問:合作模式是否也是由泰吉營造固定取得10%的工程款項且由泰吉營造名義來投標?)是(見偵卷一第174頁)。

⑶被告丁○○於調查局警詢時自白:(問:你是否認識庚○○、戊○○、傅瑋雯等人?如何認識?有無交往及私人借貸關係?)我認識庚○○,他是我大學的同學,也是泰吉營造公司負責人;戊○○應該是庚○○的配偶;傅瑋雯是泰吉營造公司的職員。我與庚○○比較有私交,我自104年下半年起開始與他的公司有業務往來,至於戊○○及傅瑋雯只是認識,並無私交及金錢借貸關係。(問:你本人是否具備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之廠商資格?)都沒有。(問:你是否曾任職泰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泰吉營造〉或弘吉土木包?期間?兩家實際負責人為何人?)都沒有,泰吉營造的負責人是庚○○,弘吉土木包好像是庚○○的另一間公司,但我不確定實際負責人為誰。(問:你近年有無得標或承攬過公共工程標案?)沒有,我本人沒有開設公司,無法投標或承攬政府的公共工程。(問:你平日持用行動電話門號?)我是使用0000-000000門號,申登人是我配偶董于菁。(問:庚○○平日係如何稱呼你?)他都稱我為「同學」。(問:你是否曾承攬新北市○○區○○於000○0○○○○○000○○○○區○○設○○設○○○○○○○○號:105020,下稱:永和公園設施案〉?詳情為何?)我自政府採購網有看到永和公園設施案,我認為這個標案可以承攬,就通知我同學庚○○,他也認為該標案有利潤,便以泰吉營造的名義去投標並順利得標,之後他便將工程全權交由我負責,泰吉營造僅負責財務的部分。(問:「永和公園」是何人前往開標?)我自政府採購網有看到永和公園設施案,我認為這個標案可以承攬,於是就通知我同學庚○○,他評估後覺得可行才決定參與投標,待他做好相關投標文件後,我再向他拿投標文件及公司大小章前往永和區公所參與開標。(問:前述「永和公園施設案」標價是否為你計算成本後決定?標單及標封係何人製作?押標金係何人出具?自何帳戶出具?)前述「永和公園施設案」標價是我計算出來,經庚○○同意後所訂出來的標價,因為若庚○○認為標價過低沒有利潤,寧可不參與投標,標單及標封是由泰吉營造的員工製作,押標金也是泰吉營造所開立的支票,是何帳戶我不清楚。(問:前述「永和公園施設案」施工地點及施作內容?工地現場為何人負責?庚○○是否曾至工地現場或曾至新北市永和區公所洽公?)永和公園施設案施工地點是永和區4個公園及1個圖書館地磚,施作內容都是更換公園遊具及軟墊,工地現場都由我全權負責,庚○○未曾至工地現場或至新北市永和區公所洽公。(問:前述「永和公園施設案」開工日期及驗收、結算日期各為若干?是否已完工、驗收?有無逾期扣款之情形?)(經檢視後作答)永和公園施設案約於105年7月開工,同年12月20日左右驗收,106年1月中旬結算。本案已完工及驗收,但有逾期20多天遭扣款6、7 萬元的情形。(問:何以你於承攬「永和公園施設案」期間向庚○○周轉工程款?是否事先已約定如你承攬該標案期間有資金不足之情形,可以向其借款,日後再從該標案工程款中扣除?)因我本人資金不足周轉工程款,日後再從該標案工程款中扣除,這是我們投標前就先約定好的,但工程盈虧由我自行負擔,泰吉營造不擔付盈虧責任。(問:據查,「永和公園施設案」實際係你承攬施作,你再將工程發票交付給泰吉營造記帳,詳情及目的為何?)庚○○負責出牌和資金,我負責工程叫工及現場施作。(問:前述由庚○○出牌出資、由你負責現場施工之分工模式,有無簽定協議書或其他相關契約?)我們是老同學關係,並沒有簽訂協議書或其他相關契約,只有口頭約定。(問:「永和公園施設案」負責進廠施作工班為工地負責人為何人?工班或其他協力廠商及該等廠商發票開立事宜係何人聯繫?工程所需材料、零件、設備及勞務係何人負責管控、聯絡?庚○○是否曾聯繫開立發票之下包廠商?庚○○是否曾參與施工流程?)永和公園施設案施作、協力廠商、工程所需材料、零件、設備及勞務都由我全權負責,只有在105年7月至10月間因我曾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需易勞役,我另聘有1位工地主任吳晉弘協助我處理現場事務,庚○○不曾開立發票之下包廠商及參與施工流程。(問:「永和公園施設案」係何人辦理驗收、竣工、工程款請領及保固?流程為何?)(經檢視後作答)都由我本人辦理,我向永和區公所報竣工後,永和區公所便會監造進行竣工確認後,再派主驗官、監造及政風陪同初驗及複驗,驗收通過後就可以結算及請款。另保固款是從工程款中先行扣除,保固期滿後再全額退款。(問:「永和公園施設施案」之主辦單位永和區公所承辦人為何人?由何人負責與承辦人員聯繫?)(經檢視後作答)永和公園施設案主辦單位是經建課,承辦人為林翔,都由我直接與他聯繫,庚○○不會與他有聯繫。(問:「永和公園施設案」是否有發生減價驗收、工期延遲扣款等情事?扣款部分你與庚○○如何拆帳?最後工程款核發至泰吉營造後,你取得工程款若干?)(經檢視後作答)「永和公園施設案」並無發生減價驗收的情形,但有逾期20多天遭扣款的部分都是由我自行吸收,最後工程款核發至泰吉營造後,扣除泰吉營造需支付的加值稅及營所稅及個人綜所稅、前述庚○○借我的週轉金30萬元及泰吉營造代墊的費用後,我取得10、20萬的剩餘工程款,這也是我賺得的利潤。(問:你以庚○○所開設的泰吉營造牌造得標永和公園施設案,如何約定朋分利潤?)最後工程款核發至泰吉營造後,我跟他約定給付工程款的10%作為相關稅金成本及利潤。(問:你為何會找庚○○幫忙以其泰吉營造牌投標前述「永和公園施設案」等標案?何以庚○○會願意配合出具泰吉營造牌照投標?)庚○○是我大學同學,我本身也沒有開設公司,所以才請庚○○幫忙以其泰吉營造牌投標前述「永和公園施設案」標案,庚○○也知道我當時經濟狀況不佳,也是基於照顧同學的情誼才願意配合出具泰吉營造牌照投標。(問:〈提示:丁○○承攬泰吉營造有限公司【00000000】得標之公共工程一覽表【不含變更設計】1紙〉你是否願意於偵查中承認該等工程係你向泰吉營造公司借牌投標?)(經詳視後作答)是的,我承認該8件工程確係我借牌投標,我為了糊口不得已才這樣做,但除了編號5永和公園施設案有得標外,其它7件皆未得標,但投標前都有先與庚○○約定,若有工程有得標,盈虧均由我自行承擔拆帳方式與「永和公園施設案」相同,由泰吉營造庚○○先扣除1成款項及我於施工期間請他代墊之款項後,所餘的工程款均交付予我。(問:前述「永和公園施設案」等工程,係你向庚○○借用其泰吉營造牌照投標後由你承攬施作,施作之意願及事實,此已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款,對此你如何解釋?)我因經濟狀況不佳,為了生計才會請他以庚○○的泰吉營造牌照去投標,我也確實有將工程做好,沒有偷工減料的情形,如有違法的情形,請檢察官從輕量刑(見偵卷二第135-139頁)。

⑷被告丁○○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則具結證述:(問:剛剛及在調查局所述關於庚○○部分是否都是實在?)是。(問:調查局所提供你的一覽表內的8件都是你跟泰吉借牌?)是。(問:你與泰吉公司借牌模式?)標案是我去找,都是我熟悉的工程,因為這都需要營造牌,我就會先傳給庚○○看,如果他說可以就請他處理,一般就是工程結束後工程款10%給泰吉做為他們稅金跟成本、報酬,他的稅金跟成本約在8至9%左右,收10%也是合理。(問:盈虧是何人負責?)我自己。(問:工期逾期由何人承擔?)由我,會從工程款裡面扣。(問:這8個標案投標金額何人決定?)我決定,但標案金額大的我也會參考庚○○意見。(問:永和公園施做跟協力廠商、材料、設備、勞務何人負責?)都由我負責,現場也是由我全權負責。(問:庚○○稱你找他合作請他以泰吉公司出面投標,金額是你決定後告訴他,由泰吉公司負責製作投標文件、購買押標金,泰吉公司會保留10%工程款作為保留款,盈虧由你負責?)都對。(問:現場都是由你負責,他都不清楚?)是(見偵卷二第149-150頁)。

⑸依據被告庚○○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丁○○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第489-494頁),105年7月21日上午9時43分,丁○○向庚○○稱在趕工永和公園案,稱「拜託跟老闆娘講一下啦〜都沒人接電話…先轉一些…周轉金好不好〜我光你們南投的…再其他的…卡著幾百萬都還沒下來呀〜」;105年10月17日下午12時3分,丁○○又向庚○○稱「在趕工呀,還要麻煩你跟老闆娘說一下,我已經寄很多發票下去,要請款了啦〜可以的話,幹,看是匯3 、40萬的零用金來啦…因為我之前…幹你娘,被跳幾百元的票啦,所以麻煩你跟老闆娘講一下啦〜」;105年10月18日上午11時31分,丁○○向庚○○詢問「喂〜田董,你有跟老闆娘交待了嗎?」,庚○○稱「有跟她講呀,不過她說你這樣超過了呐…」、「我叫她跟你聯絡好不好,我在忙…你尾巴不是有來個160幾萬的,她加一加就超過了呀,這樣怎麼付?」;106年1月14日上午8時50分,庚○○向丁○○稱:「你傳來的那個…樹林那個,你傳來的喔?(指106年1月20日開標樹林區公所辦理之「樹林區鎮前公園暨和平公園兒童遊具設施改善工程」)」,丁○○稱「對〜」、「不然再來沒工作了呀…」,庚○○又問丁○○幾號投標,丁○○稱「20」,庚○○稱「20喔,那你標價再傳給我好了啦〜你要事先來拿…還是要我這邊寄過去,你來拿好了啦〜」。

⑹綜合上開證據,關於被告庚○○、丁○○就附表四編號1部分非法借牌行為,業據被告2人自白不諱,並有投標資料等證據可資補強,足堪認定;被告庚○○、丁○○附表四編號2至8部分(即未得標部分),被告庚○○、戊○○、丁○○偵查中均一致供述是約定由泰吉營造固定收取10%保留款,盈虧由丁○○負擔,從前開通訊監察譯文亦可見,如附表四編號8之標案,也是丁○○於投標前主動向庚○○傳送資訊,庚○○除了投標日、標價以外,其餘均不關心,就同意丁○○來拿資料,與被告3人偵查中所供述泰吉營造只是負責借牌,固定收取10%保留款,工程施作及盈虧都是丁○○負擔等情相符,堪認庚○○自始應無承攬附表四工程之意,只是借牌給丁○○;至於被告庚○○、戊○○、丁○○在本院審理時,不問以被告身分或證人身分,均改稱是合作關係,但顯與被告3人在偵查中之供述及通訊監察譯文所見不符,被告3人至本院審理時,慮及偵查中供述有涉及非法借牌罪之可能,而更易其詞,無非係卸責目的,無足採信。至於被告丁○○之辯護人雖主張附表四編號2至8部分並未得標,但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借牌罪以確保採購工程之公平性及工程利益為目的,且該罪係所謂「行為犯」而非「結果犯」,並不以該標案順利決標或確實已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為必要,自不影響犯罪之成立,被告庚○○、丁○○前開否認犯罪之辯詞,均無足採。又被告戊○○辯稱只是負責管帳等語,但從前開庚○○與丁○○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見,丁○○開始向庚○○借牌後,遇到要請款的部分,只要金額稍大,都要請庚○○去請示戊○○,庚○○亦曾表示戊○○表示金額超過,要丁○○自己跟戊○○聯絡,足見戊○○在丁○○借牌部分,對於資金支出保有決定權限,並非單純受庚○○指示,乃犯罪不可或缺之重要角色,而屬共同正犯。綜上,被告庚○○、戊○○在附表四編號1至8之8案中,以約定固定取得10%之借牌費用(保留款)之方式,借牌予丁○○,自屬非法之借牌行為,被告庚○○、戊○○、丁○○此部分犯行已堪認定。又庚○○為泰吉營造之負責人,戊○○則為泰吉營造之財務管理人員,2人既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泰吉營造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罰金,被告泰吉營造之犯行,亦堪認定。

㈦、被告庚○○、戊○○、泰吉營造、乙○○、癸○○關於雲林台灣燈會案部分:

⒈經查,105年10月間,雲林縣政府工務處辦理「2017年台灣燈會停車場及接駁設置工程(預估)」(案號1051B30031,下稱雲林台灣燈會案,預算金額4461萬1000元),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乙級營造業以上等級資格,乙○○並未經營任何乙級營造業級等以上之營造公司,癸○○實際經營盟達土木包工業,渠等2人均不具備上開投標資格,而庚○○所經營之泰吉營造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庚○○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製作雲林台灣燈會案之投標文件,並由庚○○、戊○○於105年10月30日,開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NVC0000000、金額223萬元之支票1張作為押標金,以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於105 年11月1日上午10時參與投標,惟因投標價格非最低價而未得標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雲林台灣燈會案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各1件(見偵卷五第495-506頁)、雲林台灣燈會案之:開標紀錄、決標紀錄、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標價單、總表(標單)、詳細價目表(標單)、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委任書、切結書、投標廠商聲明書、電子憑據資料、105年7-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工會甲等會員證書、南投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投標廠商印模單、退還押標金申請單、修正章程函文各1件(見偵卷五第507-542頁)、被告庚○○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乙○○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五第543-545頁)、雲林縣政府107年8月15日府工運一字第1073318807號函覆之「2017臺灣燈會停車場及接駁區設置工程(案號105B30031)標案工程之公告招標、決標、得標及竣工、驗收、結算及撥付工程款之相關資料」(見偵卷三第65-101頁)、被告癸○○提出之「盟達土木包工業之經濟部工商登記公司資料查詢資料」(見本院卷一第387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被告否認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為:被告庚○○、戊○○、泰吉營造與乙○○、癸○○之間,係屬單純承攬合作關係,或是非法借牌投標?茲論述如下:

⑴被告庚○○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自白與乙○○之合作模式,與甲○○、辛○○、丁○○等人相同,業如前述(見偵卷一第86-91頁)。

⑵被告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自白(並供後具結做為證人證述):(問:〈提示107年1月24日初詢筆錄〉你在筆錄提到乙○○合作只有2017年台灣燈會停車場及接駁區設置工程案,是否屬實?)是。(問:合作模式是否也是由泰吉營造固定取得10%的工程款項且由泰吉營造名義來投標?)是(見偵卷一第175頁)。

⑶被告乙○○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自白:(問:你是繹順工程行、力翔信有限公司負責人?)是。繹順不能投標,力翔信只能投600萬以下工程。(問:你有無投標雲林縣政府105年燈會案?)有。我找我朋友庚○○一起,我就住在燈會附近,我就知道有這個案子,我就叫他去投標,由我來代工,因為我沒有資金,他有資金(問:模式是如何?)代工部分由我估償,每月5號跟庚○○請款,庚○○現金給我,我開工資發票給他。(問:投標金額是否為你決定?)我跟朋友癸○○一起決定的,之後再給庚○○公司看。(問:盈虧是何人承擔?)我跟癸○○承擔,我固定給庚○○一成做為稅金,庚○○不負盈虧。(問:如果工程逾期扣款是何人負責?)我跟癸○○,庚○○不用,因為是我跟癸○○做來不及的。(問:你說的一成稅金是何意?)是給公司的牌稅,就是用他的牌照去投標,他也要繳營業稅(問:為何這件沒有得標,還問庚○○文件費要補貼他多少?)因為不好意思叫他幫忙做標單,只有500、600元沒有多少。(問:庚○○稱台灣燈會案泰吉公司固定收取結算金額的10%作為公司管銷、稅金及利潤,至於工程盈虧由乙○○自負?)是。(問:合作廠商是何人找的?)是我自己找的,這件標案就是挖土機、怪手較多,主要是要整地。(問:廠商發票要跟何人對?)開給庚○○的泰吉公司。(問:你在10月30日跟庚○○以電話說我晚上跟你報價格,是何意?)就是我跟他講這件要投標的金額,他也會再看過。(問:成本由何人估算?)我要施做部分我會算。(問:現場工地負責人?)我跟癸○○會共同管理。(問:發下來的工程款要扣何項目才會發給你?)材料錢,材料錢是廠商跟泰吉請款。(問:前述的10%是如何支付?)要結案款項進來之後才會扣那10%。(問:除材料錢、10%外還有無扣其他部分?)沒有。(問:泰吉這件有無跟你的力翔信公司訂約?)沒有。也沒有提過要訂約,且也沒有標到。(問:本件如果沒有找庚○○會不會自己投標?)不會,他不會做到雲林去,且這個需要怪手、挖土機、推土機,這部分他都沒有。(問:這件標案是何人拿去投標?)癸○○去拿的,開標是庚○○去的。(問:你與庚○○關係?)朋友。(問:你如何知悉庚○○有借牌?)我跟他合作模式是跟他代工,不是借牌,因為他有錢,我沒錢,因為之前朋友見面聊天時他講的,他跟我說如果沒有資金可以幫他代工。(問:如果是代工應該是由泰吉公司找工程給你施做,為何本件是你找工程讓泰吉公司去投標?)不一定,因為現在都可以上網看。(見偵卷二第165、166頁)

⑷被告乙○○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具結後證述:(問:剛剛及在調查局所述關於庚○○的部分是否屬實?)是。(問:台灣燈會標案是何人去找的?)我朋友癸○○在網路上看到的,我自己也有去看,我之後再去找庚○○。(問:投標金額何人決定?)我和朋友癸○○討論決定的,之後再給庚○○看這樣可不可以。(問:這件盈虧是何人負擔?)我跟癸○○,庚○○就單純拿10%稅金,就是牌稅。(問:如果工期有延宕,扣款何人負責?)我跟癸○○。(見偵卷二第167頁)

⑸被告癸○○於調查局警詢時自白:(問:經歷、現職?)我是盟達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人,盟達土木包工業差不多成立20多年,但登記負責人都不是在我名下,目前是登記我小舅子子○○下,公司有2台怪手,我都是一直在做工、開怪手迄今。(問:你及乙○○名下是否具備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之廠商資格?)如我前述,我是盟達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人,但登記負責人不是我,我名下沒有負責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之廠商。據我所知,乙○○名下沒有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之公司。(問:前述你與乙○○共同參與投標雲林縣○○○000○00○○○○○0000○○○○○○○○○○區設○○○○○○○○○○號:1051B30031,下稱:台灣燈會案)之投標作業,詳情為何?如何知悉本標案?標價如何決定?)台灣燈會案是我自己上網看到的,因為這個工程都是要用挖土機在挖土,我找乙○○幫忙,請他想辦法找人來投標,他才找庚○○來幫忙來投標,標價不是我決定的,詳情要問乙○○及庚○○才清楚。(問:你近年有無得標或承攬過公共工程標案?)盟達土木包每年都會投標雲林縣政府的小型災修、專案工程。(問:你平日持用行動電話門號?)我平常使用的電話是0000-000000,該門號也是登記在我名下(見偵卷三第5-7頁)。

⑹被告癸○○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具結後證述:(問:是否認識庚○○?)他是乙○○在105年間介紹我認識的,我自己上網看到「2017台灣燈會停車場及接駁區設置工程(預估)」的招標公告,我看到該工程後我認為可以做,招標金額雖然是4000多萬元,但是工作內容就是把一大片的草地用挖土機整理出一片停車場,我認為該工程可以做,我就去找乙○○,因為我和他都有挖土機,我跟乙○○說這件工程有分10幾個工區,我可以分2個工區來做,乙○○也可以找2個工區來做,其他工區再找其他包商進來合作,因為工程期限只有2個月,需要很多挖土機同時進場整理土地,但該工程限制參標廠商資格要乙級以上,我與乙○○都不符合,我沒有認識符合資格的廠商,我就請乙○○去找,乙○○就介紹庚○○給我認識。(問:第一次見到庚○○是何時?)就是要開標前幾天,乙○○帶我到庚○○的家,我從雲林跑來南投與庚○○見面,我們和庚○○說明我們想要標「2017台灣燈會停車場及接駁區設置工程」,由他出牌投標,我和乙○○各負責幾個工區,其他工區由我們去找人出挖土機,庚○○不負責施工,他只負責標工程。(問:你和乙○○去找庚○○時,庚○○有無說他借牌一般都是收10%左右的錢?)他沒有說,我是表達請他出面去標,我和乙○○各自負責一些工區,如果有標到,其他的工區,我們會請我們的朋友陸續進場處理,我們請庚○○幫忙的部分是出牌標工程、標到後文書的處理、請款、送審資料,都要請他幫忙,現場施工部分,則由我、乙○○想辦法處理。(問:你與乙○○請庚○○出牌投標時,你們三人有無約定若有得標,工程的盈虧由你和乙○○自負,庚○○只負責出牌、請款、行政流程及文書處理。)工程盈虧部分當然和庚○○沒有關係。他不負盈虧。至於盈虧是由我們負責每個工區施作的包商負責,而且我有特別跟庚○○講,請他自己抓自己要的利潤,牌主不可能自己賠錢借牌,投標金額由他決定,我只是建議他投標金額抓預算的8成5,至於他要加上他自己拿多少利潤去投標,那是他的事,如果我自己負責的工區賠錢,我也認賠,不會找庚○○,但我認為這只是整地的工程,我有挖土機,頂多就是付司機的工錢,賠錢的機率很少。(問:你跟乙○○拜託庚○○投標的想法,就是請他出借泰吉營造的牌投標,實際上所有的工程施工,由你和乙○○負責,庚○○不負工程盈虧?)庚○○的意思是他標到發包給我們,我們就要完成工作,不管我們是賺是賠,都要做好,我不覺得這樣算借牌,因為我只是分包其中幾個工區,借牌是我要自己完成全部的工程。(見偵卷三第31-33頁)

⑺依據被告庚○○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乙○○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五第543-545頁),乙○○於105年10月29日上午11時46分聯絡庚○○,詢問庚○○有沒有看到「4千4百多那個」,庚○○稱「燈會那個咩」,乙○○稱「麻煩你囉」;105年10月30日上午11時50分,乙○○向庚○○表示晚上要報價格;同日下午1時7分,庚○○問乙○○「蒼仔,你那個...這麼大件,你有辦法做嗎?」,乙○○表示可以,只是做AC、路燈而已;105年10月31日上午11時14分,庚○○向乙○○表示「有看到了」,乙○○稱會請「阿華」(應係指癸○○)去拿標單,再拿去縣府:105年10月31日下午3時28分癸○○聯絡庚○○,表示被別人標走,要退押標金給庚○○,庚○○說要跟太太說,並稱若其不在找其太太也可;105年11月1日上午10時52分,庚○○聯絡戊○○,告知「標不到」,戊○○稱「我不就跟你說嘛,怎麼可能,一定是後面後面」,庚○○另與戊○○約下午3點過去拿押標金(見偵卷五第543-545頁)。

⑻綜合上開證據,被告庚○○、戊○○、乙○○在偵查中,對於附表五之雲林台灣燈會案,均一致供述是約定由泰吉營造固定收取10%保留款,被告庚○○、戊○○、乙○○、癸○○更一致供述庚○○不負盈虧,從前開通訊監察譯文亦可見,雲林台灣燈會案也是乙○○發現後自行向庚○○詢問借牌事宜,庚○○尚詢問乙○○有無能力施作該工程,顯然庚○○並無親自承攬該工程之意,只是借牌予乙○○、癸○○;乙○○、癸○○未得標後,庚○○與戊○○聯絡之內容,亦可見雲林台灣燈會案部分,戊○○有與庚○○共同評估借牌後得標之可能性,同時也負責押標金部分之收支。被告庚○○、戊○○、乙○○、癸○○雖在本院審理時,不問以被告或證人身分,均改稱是承攬合作關係;但從通訊監察譯文可見,庚○○與乙○○聯絡之內容,除了押標金和借牌事宜外,從未提及泰吉營造在雲林台灣燈會工程要參與哪些部分,僅詢問乙○○有無能力施作,顯然雲林台灣燈會案部分,庚○○及泰吉營造除了提供甲級營造業牌照,並固定收取10%費用外,其餘工程內容均由乙○○、癸○○處理,並無實際承攬該工程之意。被告等人在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渠等偵查中所述及通訊監察譯文所見不符,顯係慮及偵查中供述有涉及非法借牌罪之可能,而更易其詞以卸責,無足採信。又被告戊○○在本案,除擔任泰吉營造之財務管理人員,負責借牌投標之押標金工作外,依據其與庚○○通訊監察譯文所見,亦有參與本案借牌投標得標可能性之評估,屬犯罪不可或缺之角色,而屬共同正犯。另被告癸○○為盟達土木之實際經營者,癸○○亦坦承盟達土木有2台怪手,自己以開怪手為主,而雲林台灣燈會案依據被告等人之供述,亦確實以怪手工程為主,堪認被告癸○○係以盟達土木之實際經營者身份,欲投標雲林台灣燈會案怪手工程,執行業務而犯非法借牌罪,盟達土木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罰金。綜上,被告庚○○、戊○○在附表五之雲林台灣燈會案中,以約定固定取得10%之借牌費用(保留款)之方式,借牌予乙○○、癸○○,自屬非法之借牌行為,被告庚○○、戊○○、乙○○、癸○○此部分犯行已堪認定。又庚○○為泰吉營造之負責人,戊○○則為泰吉營造之財務管理人員,癸○○為盟達土木實際經營者,3人既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罪,泰吉營造、盟達土木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罰金,被告泰吉營造、盟達土木之犯行,亦堪認定。

㈧、綜上,被告泰吉營造、庚○○、戊○○、辛○○、丁○○、盟達土木、癸○○、乙○○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共同正犯與罪數:

⒈犯罪事實一、㈠⒈,附表二編號1部分:

⑴被告庚○○、戊○○,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被告2人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泰吉營造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應依同法第92條科以罰金。

⒉犯罪事實一、㈠⒉,附表二編號2部分:

⑴被告庚○○、戊○○,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被告2人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泰吉營造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應依同法第92條科以罰金。

⒊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三編號1至3部分:

⑴被告庚○○、戊○○,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附表三編號1至3之3件借牌標案,係於同日密接時間下接續為之,為接續犯,應論以實質上一罪。被告2人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泰吉營造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應依同法第92條科以罰金。

⑶被告辛○○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附表三編號1至3之3件借牌標案,係於同日密接時間下接續為之,為接續犯,應論以實質上一罪。

⒋犯罪事實一、㈢⒉,附表四編號1至8部分:

⑴被告庚○○、戊○○,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附表四編號6、7之借牌標案,係於同日密接時間下接續為之,為接續犯,應論以實質上一罪。被告2人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泰吉營造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應依同法第92條科以罰金。

⑶被告丁○○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附表四編號6、7之標案,係於同日密接時間下接續為之,為接續犯,應論以實質上一罪。

⒌犯罪事實欄一、㈣,附表五編號1部分:

⑴被告庚○○、戊○○,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被告2人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泰吉營造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應依同法第92條科以罰金。

⑶被告乙○○、癸○○,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⑷盟達土木包工業,其實際負責人癸○○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應依同法第92條科以罰金。

⒍數罪併罰:

⑴被告庚○○、戊○○、泰吉營造,就附表二編號1、2,附表三編號1至3(論以接續一罪),附表四編號1、2、3、4、5、8及論以接續一罪之「6、7」,附表五編號1,以上共1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⑵被告丁○○就附表四編號1、2、3、4、5、8及論以接續一罪之「6、7」,以上共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丁○○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偽證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05年10月5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就附表四編號8所犯之罪,是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本院認被告前揭犯行,與本案犯行,均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犯罪,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況,認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等人無視政府採購法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精神,卻貪圖一己私利,以借牌或容許他人借牌之方式,破壞公共工程之責任釐清正確性及品質,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除被告庚○○、丁○○坦承部分犯行,否認其餘犯行,其他被告均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分別審酌各別被告所涉借牌或容許借牌犯行,該次標案之工程規模、是否得標等情。以及審酌被告庚○○本案行為前有竊盜、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前科記錄,被告辛○○前有不能安全駕駛罪前科記錄,被告丁○○除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記錄外另有背信罪之前科記錄,其餘被告則均無有罪科刑前科記錄之素行。暨審酌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述(見本院卷五第267-268頁)以及被告庚○○、戊○○110年10月25日具狀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另審酌被告庚○○前已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前科記錄,仍故態復萌,利用泰吉營造甲級營造廠之資格,再犯本案11次容許他人借牌犯行以牟利,全然視政府採購法制為無物,惡性非輕,被告戊○○在泰吉營造公司擔任財務管理、資金控管之重要工作,與庚○○共同犯罪牟利,亦難辭其咎,爰就附表二編號1、2所犯工程規模較大,且涉及重要民生建設工程,並實際得標之2罪,均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其餘各罪則依前揭說明,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至於被告庚○○、戊○○、泰吉營造所犯數罪,均係以容許他人借用泰吉營造之牌照資格所犯,借牌對象約有4組,借牌次數11次,時間集中於104年1月至106年1月間;被告丁○○所犯數罪,均係向庚○○、戊○○借用泰吉營造之資格投標,借牌次數7次,時間集中於104年9月至106年1月間等情,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被告庚○○、戊○○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不在定應執行刑之範圍,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及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旨在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直接、間接所得,或因犯罪所生之財物及相關利益,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至於行為人因違法行為取得合約之「形式與方式」不法,然該合約執行本身既無不法,其中性履約部分,就構成要件規範目的而言,即非源於違法行為之利得,而與違法行為無利得關聯性,難認屬犯罪所得。從而,若因行為人以妨害投標之方法,獲取標案承作資格,並完工受領工程款價金,該犯罪衍生的相關聯後果,乃「獲標案承作資格」,故僅所獲「承作標案利潤」,方為源自妨害投標之違法行為之犯罪所得,而為應沒收之對象(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59號刑事判決參照)。

㈡、經查:

⒈被告庚○○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時,自白借牌給甲○○部分,其應得的10%整個工程結束才結算,借牌予辛○○、丁○○之部分,應得的10%有拿到(見偵卷一第88、89頁)。

⒉是以,本案被告庚○○借牌他人,約定固定收取10%之款項,無論約定之名目為何,均屬被告庚○○犯妨害投標罪之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附表二編號1之湖山案,依據卷內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見偵卷四第209頁),結算總價共51,470,087元,扣除逾期違約金1,338,222元(見偵卷四第211頁),共獲得50,131,865元,其中10%即5,013,186元(未足1元無條件捨去),為被告庚○○之犯罪所得;附表二編號2之谷關案,依據卷內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為59,406,683元(見偵卷四第218頁),扣除逾期違約金11,881,337元(見偵卷四第217頁),共獲得47,525,346元,其中10%即4,752,534元(未足1元無條件捨去),為被告庚○○之犯罪所得;附表三編號1之149乙線案,被告庚○○警詢時稱還沒結算(見偵卷一第38頁),被告辛○○亦稱還沒有與庚○○結算,還沒拿到款項(見偵卷二第128頁),卷內亦無結算驗收資料,無從證明被告庚○○實際從結算款項扣取10%之犯罪所得,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附表三編號2之149甲線案,依據卷內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為3,770,000元(見偵卷五第175頁),其中10%即377,000元,為被告庚○○之犯罪所得;附表四編號1之永和公園案,依據卷內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見偵卷五第229-231頁),結算總價共3,191,278元,其中10%即319,127元(未足1元無條件捨去),為被告庚○○之犯罪所得。上開犯罪所得,應於被告庚○○歷次行為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辛○○係被告權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址設南投縣○○鎮○○○村00號1樓,代表人壬○○,下稱權鋒營造)之股東,參與經營權鋒營造之投標及承攬施作工程事項。權鋒營造係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指之廠商,辛○○為上述廠商之代表人或從業人員。因辛○○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因認被告權鋒營造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對廠商科以該條之罰金等語。

二、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至於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三、經查:

㈠、訊據被告權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壬○○堅詞否認犯行,辯稱:公司都不知情,對於這三個標案也都不知道,並不是公司去找的,公司完全不知這個標案,辛○○在公司是股東,他在公司是負責噴漿,如果標到的工程有噴漿工程就他做。噴漿工程需要噴植機,我們公司協力廠商有這個器具,公司並沒有這器具(見本院卷一第235頁)。

㈡、被告辛○○於警詢時供述:成德工程行是我獨資設立,負責人為我本人,資本額為150萬元,營業項目為土木、紮鋼筋、檔土支撐及模版等工程之施作。我經營之成德工程行不具備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之廠商資格,但我跟友人壬○○、林諺豐合資設立的權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資本額為300萬元,我們3人各出資100萬元,該公司具有丙級營造商資格。我曾經以權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參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多件公共工程,印象中標案有雲林縣地區防汛期緊急搶修工程(101 年、102年及103年)、原始林農路改善工程(105年)等工程等語(見偵卷二第103頁)。

㈢、本案被告辛○○固然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前段之罪,但依據辛○○所述,辛○○同時有獨資設立「成德工程行」及擔任權鋒營造之股東,然依據辛○○涉及之附表三編號1至3之3件標案之工程相關資料,辛○○均是以「成德工程行」之名義與泰吉營造往來(見本院卷一第321-325頁),辛○○縱然有借牌投標之犯行,依據卷內事證,亦應是以其獨資設立之成德工程行進行,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辛○○是以權鋒營造之股東身份為權鋒營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是關於被告權鋒營造部分,自屬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參、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向庚○○借用泰吉營造之名義及證件投標,並得標前開有罪部分犯罪事實ㄧ㈠⒈⒉(附表二編號1、2)之湖山案、谷關案之工程。因認被告甲○○所為,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條前段之罪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10年6月19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69頁),爰就被告甲○○部分,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己○○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徐煥淵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表一:泰吉營造帳冊記載借牌牌費計算方式:
日期 發票 保留款(業主5%)  保留款(10%)   A B(=A*5%) C (=A-B) D (C*10%) E (C-D) 
附表二:被告庚○○、戊○○借牌予被告甲○○部分:
編 號 機關名稱 標案名稱 投標廠商 資格需求 開標日期 決標金額 得標廠商 泰吉營造 投標價格 1 中水局 湖山案 甲級綜合營造業 104年1月13日 5470萬元 泰吉營造 5470萬元 2 二工處 谷關案 甲級綜合營造業 104年4月15日 5888萬元 泰吉營造 5888萬元 
附表三:被告庚○○、戊○○借牌予被告辛○○部分:
編 號 機關名稱 標案名稱 投標廠商 資格需求 開標日期 決標金額 得標廠商 泰吉營造 投標價格 1 雲林縣政府工務處 149乙線 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105年12月30日 643萬元 泰吉營造 643萬元 2 雲林縣政府工務處 149甲線 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105年12月30日 377萬元 泰吉營造 377萬元 3 雲林縣政府工務處 古坑華山 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105年12月30日 519萬9900元 展朋營造有限公司 (泰吉營造未得標) 520萬元 
附表四:被告庚○○、戊○○借牌予被告丁○○部分:
編 號 機關名稱 標案名稱 投標廠商 資格需求 開標日期 決標金額 得標廠商 泰吉營造 投標價格        押標金支票票號及金額 1 新北市永和區公所 105年度永和區公園設施新設及維護工程 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105年6月16日 296萬元 泰吉營造 296萬元        FZ0000000 00萬元         2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中和區遊具及其他設施改善 1.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2.非具絕往來戶及3年內無退票紀錄 3.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104年9月24日 390萬元 禾盈工程有限公司(泰吉營造未得標) 419萬元        NVZ0000000 00萬7000元         3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古亭河賓公園永福橋下休息區整體改善工程 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 105年3月10日 306萬元 邦興營造有限公司(泰吉營造未得標) 348萬2000元        NVZ0000000 00萬元         4 臺北市文山區萬芳國民小學 A案:105年度校園優質化工程(室外遊戲場地整修) B案:校園遊具汰換工程 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105年5月10日 218萬元 譽寬營造有限公司(泰吉營造未得標) 249萬8000元        NWZ0000000 00萬元                         5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105年中和區遊具及附屬設施改善工程 1.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 2.非具絕往來戶及3年內無退票紀錄 3.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105年7月28日 263萬元 鴻豐土木包工業(泰吉營造未得標) 288萬6000元        FZ0000000 00萬元                         6 新北市蘆洲區公所 105年度蘆洲區公園墊、遊具、體健設施更新工程(第一標) 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105年9月5日 307萬元 嘉大興營造有限公司(泰吉營造未得標) 354萬元        NVZ0000000 00萬元                 7 新北市蘆洲區公所 105年度蘆洲區公園墊、遊具、體健設施更新工程(第二標) 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105年9月5日 325萬5000元 嘉大興營造有限公司(泰吉營造未得標) 359萬元        NVZ0000000 00萬元 8 新北市樹林區公所 樹林區鎮前公園暨和平公園兒童遊具設施改善工程 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106年1月20日 154萬3912元 禾盈工程有限公司(泰吉營造未得標) 194萬7000元        FZ0000000 00萬5000元 
附表五:被告庚○○、戊○○借牌予被告乙○○、癸○○部分:
編 號 機關名稱 標案名稱 投標廠商 資格需求 開標日期 決標金額 得標廠商 泰吉營造 投標價格        押標金支票票號及金額 1 雲林縣政府工務處 2017台灣燈會停車場及接駁區設置工程(預估) 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105年11月1日 2992萬元 泰邦營造有限公司(泰吉營造未得標) 3730萬元        NVZ0000000 000萬元         
附表六:本案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犯罪事實一、㈠⒈ 附表二編號1 一、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新臺幣伍佰零壹萬參仟壹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三、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2 犯罪事實一、㈠⒉ 附表二編號2 一、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貳仟伍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三、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3 犯罪事實一、㈡ 附表三編號1至3 一、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 四、辛○○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一、㈢⒈ 附表四編號1 一、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壹佰貳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四、丁○○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犯罪事實一、㈢⒉ 附表四編號2 一、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 四、丁○○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犯罪事實一、㈢⒉ 附表四編號3 一、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 四、丁○○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犯罪事實一、㈢⒉ 附表四編號4 一、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 四、丁○○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犯罪事實一、㈢⒉ 附表四編號5 一、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 四、丁○○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犯罪事實一、㈢⒉ 附表四編號6、7 一、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四、丁○○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犯罪事實一、㈢⒉ 附表四編號8 一、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 四、丁○○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犯罪事實欄一、㈣ 附表五編號1 一、庚○○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泰吉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 四、癸○○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盟達土木包工業,其實際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 六、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七:卷宗簡稱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卷一 本院卷一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卷二 本院卷二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卷三 本院卷三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卷四 本院卷四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卷五 本院卷五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27號卷一 偵卷一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27號卷二 偵卷二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27號卷三 偵卷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671號卷 偵卷四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566號卷 偵卷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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