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東亞土石方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徐肇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東亞土石方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肇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 偵字第5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東亞土石方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罪,共貳罪,均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犯罪事實 一、黃祥田係泰吉營造有限公司(址設南投縣○○市○○○路00號1樓 ,下稱泰吉營造)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曾翠玲為黃祥田之配偶,負責泰吉營造之資金控管、財務會計、記帳及銀行業務(泰吉營造、黃祥田、曾翠玲部分業經本院審結);李仁義(已歿,業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係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行為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代 表人劉憶珍。現已更名東亞土石方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仍以行為時之名稱宏義營造稱之)之實際負責人,宏義營造係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指之廠商。 二、黃祥田、曾翠玲借牌予李仁義部分: ㈠、民國104年1月間,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經濟部水利署 中區水資源局(下稱中水局)辦理「湖山水庫工程計劃-集水 區保育治理工程(第1期)」(案號:D00-000-00,下稱湖山案,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6429萬3175元)。李仁義有意參加 上開「湖山案」工程之競標,惟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甲級營造業資格,李仁義所參與經營之宏義營造僅為乙級營造業,而黃祥田所經營之泰吉營造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李仁義為取得該標案以獲取工程款利益,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向黃祥田借用泰吉營造之名義及證件投標,黃祥田、曾翠玲明知上情,仍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出借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予他人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容許李仁義借用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投標,提供泰吉營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完稅證明文件予李仁義,由李仁義計算承攬施作成本並決定「湖山案」之投標金額為5470萬元(內含1成即547萬元支付泰吉營造借牌費用)後,再由黃祥田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另 為不起訴處分)製作「湖山案」之投標文件,且由黃祥田、 曾翠玲於104年1月13日,開立兆豐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NVC0000000、金額225萬元之支票1張作為押標金,並由李仁義指派不知情之宏義營造員工陳泳旭於104年1月13日上午10時許至中水局參與「湖山案」之開標,並於當日以最低價之5470萬元得標「湖山案」。李仁義得標後,「湖山案」之工地現場、下包協力廠商派工、訂購材料等所有承攬施作事項全權由李仁義負責,所有工程盈虧風險均由李仁義自行負擔,黃祥田、曾翠玲僅固定拿取1成借牌費用。嗣「湖山案」於105年11月14日通過驗收並結算,至105年12月27日共給付工 程款5147萬87元後,由黃祥田以泰吉營造領得5147萬87元工程款,由曾翠玲記帳並扣除其應獲取之1成牌費利潤後,再 將餘款轉交予李仁義。 ㈡、104年4月間,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之交通部公路局第二 區養護工程處(下稱二工處)辦理「103年度第2次災害台8線87.4K復建工程」(案號1042B0000000,下稱谷關案,預算金 額8853萬3214元)。李仁義有意參加「谷關案」工程之競標 ,而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甲級營造業資格,李仁義所參與經營之宏義營造僅為乙級營造業,黃祥田所經營之泰吉營造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李仁義為取得該採購案施作工程以獲取利益,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向黃祥田借用泰吉營造之名義及證件投標,黃祥田、曾翠玲明知上情,仍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出借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予他人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容許李仁義借用泰吉營造名義及證件投標,並交付泰吉營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完稅證明文件予李仁義,由李仁義計算承攬施作成本並決定投標金額為5888萬元(內含1成即588萬元支付泰吉營造借牌費用)後,黃祥田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製作「谷關案」之投標文件,並由黃祥田、曾翠玲於104年4月7日,開立 台中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NWA0000000、金額410萬元 之支票1張作為押標金,並由李仁義持之於104年4月15日上 午10時許,至二工處參與「谷關案」之開標,並於當日以最低價5888萬元得標「谷關案」。李仁義得標後,「谷關案」之工地現場、下包協力廠商派工、訂購材料等所有承攬施作事項全權由李仁義負責,所有工程盈虧風險均由李仁義自行負擔,黃祥田、曾翠玲僅固定拿取1成借牌費用。嗣「谷關 案」於106年3月22日驗收通過並結算,至106年8月14日共給付工程款總價5940萬6683元後,由黃祥田以泰吉營造領得工程款,由曾翠玲記帳並扣除其應獲取之1成牌費利潤後,再 將餘款轉交予李仁義。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告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二第58頁),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行為後,被告宏義營造先於109年5月11日變更代表人為游俊銘,109年6月12日更名為誠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再於109年10月6日更名為現名東亞土石方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變更為徐肇宏,有經濟部函覆之公司登記卷宗可憑(見本院卷五第323-342頁),上開公司名稱變更、代表人 變更,均未影響法人人格之同一性,是本案審理之法人刑罰部分,並不因公司名稱、代表人在行為後變更有所影響。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㈠、訊據被告之代表人劉憶珍於108年7月23日審理時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對本案不清楚,公司事務是李仁義負責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3、234頁)。被告之實際負責人李仁義亦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沒有借牌,和泰吉營造是合作關係,各負盈虧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89-494頁)。 ㈡、政府契約與一般私人契約不同,具公共利益性質,政府採購法之立法宗旨在於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使採購程序公平、公開,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此觀諸政府採購法第1 條即明。同法第87條第5 項明定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行為人違法並應負刑事責任,旨在杜絕以前開方式投標,以免影響政府採購之公平性,並確保政府採購之品質,倘容認私人間得藉由訂立合作備忘錄或其他契約等之形式外觀,包裝其本質為借牌之實質內涵,以規避政府採購法規定之適用,不僅違背政府採購法之立法意旨,破壞公平競爭,更難以確保採購品質,致使公共利益遭侵蝕,當非法之所許。若無論執行結果盈虧,均可依機關撥付之工程款項金額之固定比例分得利潤,可見其必然能夠從中獲利,並無任何虧損風險可言。衡酌工程之承攬有一定風險,非必能獲取盈餘,果若係屬合作關係,應分擔風險及分取利潤,豈有全然無需承擔虧損,卻可按固定比例分取利潤之理,自難認為合作關係而非借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0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湖山案係104年1月間,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經 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下稱中水局)辦理「湖山水庫工程計劃-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第1期)」(案號:D00-000-00, 下稱湖山案,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6429萬3175元)。惟該 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甲級營造業資格,李仁義所參與經營之宏義營造僅為乙級營造業,而黃祥田所經營之泰吉營造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黃祥田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製作「湖山案」之投 標文件,且由黃祥田、曾翠玲於104年1月13日,開立兆豐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NVC0000000、金額225萬元之支票1張作為押標金,並由李仁義指派不知情之宏義營造員工陳泳旭於104年1月13日上午10時許至中水局參與「湖山案」之開標,並於當日以最低價之5470萬元得標「湖山案」。得標後,李仁義有於「湖山案」之工地現場施作。嗣「湖山案」於105 年11月14日通過驗收並結算,至105年12月27日共給付工程 款5147萬87元後,由黃祥田以泰吉營造領得5147萬87元工程款,由曾翠玲記帳;谷關案係104年4月間,位於臺中市○區○ ○街000號之交通部公路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下稱二工處)辦 理「103年度第2次災害台8線87. 4K復建工程」(案號1042B0000000,下稱谷關案,預算金額8853萬3214元)。李仁義有 意參加「谷關案」工程之競標,而該工程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甲級營造業資格,李仁義所參與經營之宏義營造僅為乙級營造業,黃祥田所經營之泰吉營造具備甲級營造業資格。由黃祥田指示不知情之泰吉營造行政人員傅瑋雯製作「谷關案」之投標文件,並由黃祥田、曾翠玲於104年4月7日,開立 台中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支票票號NWA0000000、金額410萬元 之支票1張作為押標金,並由李仁義持之於104年4月15日上 午10時許,至二工處參與「谷關案」之開標,並於當日以最低價5888萬元得標「谷關案」。得標後,李仁義有於「谷關案」之工地現場施作。嗣「谷關案」於106年3月22日驗收通過並結算,至106年8月14日共給付工程款總價5940萬6683元後,由黃祥田以泰吉營造領得工程款,由曾翠玲記帳等事實。核與證人黃祥田偵查中及本院審理經具結之證述(偵卷一第86-91頁、本院卷四第391-447頁)、證人曾翠玲偵查中及本院審理經具結之證述(偵卷一第173-176頁、本院卷四第391-447頁)、證人李仁義偵查中及本院審理經具結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7-30頁、本院卷四第391-447頁)、證人傅瑋雯、吳銚堂、鄭竣益、白偉吉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偵卷一第232-236頁、偵卷二第193-195頁、第204-206頁、第218-220頁)、證人林岳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經具結之證述(見偵卷二第94-100頁、本院卷四第391-447頁)大致相符。並有中 水局「湖山案」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驗收資料一覽表、工程結算驗證明書、落後原因一覽表、歷次請款撥付金額一覽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撥付款項簽呈各1件( 見偵卷四第31-52、209-214頁)、押標金支票資料、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影本(見偵卷四第139-140頁)、泰吉營 造投標資料《含標單封、證件封、工程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使用印章授權書、投標切結書、押標金保證金查詢同意書、103年9-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401)、泰吉營造甲等會員證書、南投縣政府營利事 業登記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章程變更登記函文、標單》(見偵卷四第145-166頁)、中水局104年1月13日10時開標紀錄、 參加投標廠商紀錄表各1件(見偵卷四第181-182頁)、二工處「谷關案」之:104年4月7日公開招標更正公告、104年4 月20日決標公告、驗收資料一覽表、工程結算驗證明書、落後原因一覽表、歷次請款撥付金額一覽表、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106年4月19日二工養字第1060038603 號 函文、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逾期違約金計算表各1件(見 偵卷四第53-76、216-220頁)、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107年1月25日二工政字第1070011900號函文及「谷關案」開標紀錄、投標廠商簽到簿、二工處普通收款收據(見偵卷四第141-143、183頁)、甲標封、投標文件簽收單據、證件封、授權書、標單封、標單、詳細價目表(見偵卷四第167-180頁)、扣押物品編號B1-4-32隨身碟DATA(檔名:谷 關律師帳)泰吉- 宏義對帳單(見偵卷四第125-134頁)、被告黃祥田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李仁義、案 外人林岳弘、黃信詮、李文亮、吳銚堂、被告曾翠玲、同案被告傅瑋雯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四第77-124頁)、扣押物品編號B1-4-16泰吉營造工程押金紀錄1件(見偵卷四第135-137頁)、扣案物品編號B1-4-13泰吉營造月記帳(二)(見偵卷四第187-207頁)、泰吉營造公司、宏義營造公司 登記查詢資料2件(見偵卷四第223-226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見偵卷四第271頁)、扣案物品編號2-9 被告李仁義之104年行事曆影本(見偵卷二第19-20頁)、泰吉營造公司關於「谷關案」之估驗單、工程契約、詳細價目表及施工補充條款資料(見偵卷二第22-25頁)、被告於108.7.23答辯狀提出之:被證一:「湖山案」之公開招標公告 、履約保證金、支付廠商貨款資料、廠商買賣合約書、出貨單及報價單影本(本院卷一第259-286頁)、被證二:「谷 關案」之公開招標公告、履約保證金、支付廠商貨款資料、廠商之出貨單及報價單影本(本院卷一第287-310頁)、被 告黃祥田、曾翠玲於109.3.18答辯狀提出之:被證五:湖山案支付廠商貨款明細表及相關憑證影本(本院卷二第203-266頁)、被證六:谷關案支付廠商貨款明細表及相關憑證影 本(本院卷二第267-330頁)、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109年4月7日水中品字第10950017870號函檢附之「湖山水庫 工程計畫-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第一期)歷次工程協調會 議記錄及簽到簿各1份」(本院卷二第381-452頁)、扣押物品翻拍照片(本院卷二第473-557頁)、交通公路總局第二 區養護工程處109年6月1日二工養字第1090058917號函檢附 之「谷關案歷次工程協調會議紀錄及簽到簿資料各1份」( 本院卷三第37-107頁)、本院109年7月1日勘驗筆錄(第195-205頁)、被告黃祥田曾翠玲於109.7.1答辯狀提出之:被 證八:湖山案支出傳票影本(本院卷三第213-221頁)、被 證九:谷關案支出傳票影本(本院卷三第223-233頁)在卷 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㈣、被告黃祥田、曾翠玲、泰吉營造與李仁義、宏義營造之間,係屬非法借牌投標關係: ⒈證人黃祥田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供述:(問:泰吉營造是否與林岳弘實際負責之久昕土木包、弘羽工程行及李仁義負責之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義營造〉曾有業務往來 ?合作關係為何?)我跟李仁義有合作湖山工程跟谷關工程,只有這兩件,林岳弘是李仁義叫來這兩件工程當工地現場管理人。(問:泰吉自己承做得標工程金額為何?)大都做小額工程,就是幾百萬元的工程,我都做南投縣的工程比較多,像河堤護岸、農路比較多,其他類型的也有做,但比較少做。(問:湖山案與谷關案得標金額分別為5470萬元、5888萬元,這麼大額工程且不在南投縣,為何你還願意出借牌照給李仁義去投標?)因為以前我就認識李仁義,他說他有工班,他說他會負責管理工地,所有的叫工、叫料他會處理,他的協力廠商或材料廠商請開發票給我泰吉,並且跟泰吉簽立小包合約,李仁義要跟我請款也要開發票給我。(問:谷關案及湖山案你與李仁義間,當時李仁義來找你談借牌,雙方約定如何拆帳?)整個工地由他負責管理、施作、盈虧由他負責,我的部分我拿工程結算金額的10%,施工期間如 果有廠商或工班資金不夠要借錢,我要收月息1%。(問:下包請款需要經過李仁義同意,對帳之後才能撥款?)對,因為工地是他負責,他知道數量跟單價對不對,我不知道我就要問李仁義,這個下包請款的金額、數量對不對,因為工程施作我不負責,這部分我不清楚,要問李仁義。下包請款的發票是開給泰吉,會交給李仁義或是寄到泰吉,李仁義會跟我或我太太曾翠玲說要撥多少款項給哪個下包。(問:泰吉營造公司使用之帳戶?存摺、印章係何人保管、使用?何人辦理銀行業務?)存摺、印章、銀行業務及相關帳務問題都是我太太負責。(問:如果你已經同意要撥款給李仁義的下包,有無曾翠玲不肯撥款的情形?)也是有,她會問我李仁義的工地進度有沒有到請款的進度,她會瞭解谷關案及湖山案兩個工程施作進度,我就會向李仁義解釋為何我太太不肯撥錢,並請他施工進度要趕快一點。且我太太會質疑李仁義沒有將請款的錢用在這兩個工地,是拿去私用。(問:湖山案及谷關案投標金額是誰決定?)是李仁義評估完,由他決定好跟我說,我也認為合理,就照他說的數字去投,投標文件我們公司的傅瑋雯做,押標金泰吉出,標到後的履約保證金也是泰吉出。(問:是李仁義先發現湖山案跟谷關案,之後才找你?)對,在他來找我前,我沒有注意過這兩個標案,是他自己想要做,如果李仁義沒有找我,我自己不會去投標這兩個標案,因為我自己沒有工班。(問:泰吉公司員工人數?)我、我太太及傅瑋雯。(問:你們公司只有三人,為何願意以泰吉公司名義在多個縣市投標並得標各種公共工程?)如果有認識的人來找我,要跟我配合,我評估這個人是不是在工程界可以做,如果我認為他的施作能力可以做,只要他有自己的工班可以管理工地,我就願意配合,我拿結算金額的10%,對方要負責工地所有施作跟工程進度,工程 盈虧對方負責,我就是拿10%,這是理論上,但向湖山案跟 谷關案李仁義後來無法施作,因為林岳弘是李仁義請來的現場工程師,林岳弘本人有機械,也會叫工班,這兩件工程後續下包請款的部分都由泰吉公司先付款,施工由林岳弘處理,現場工作情形我全部委託林岳弘,我就出錢。(問:〈提示105年9月5日21時59分54秒譯文〉你與林岳弘討論借牌結算 的細節,林表示「比如說發票是含5%的嘛,例如小李算4000多萬的5%,所以那是要從成本再扣掉的嘛,還有就是說,保留款1成的問題啦」〈編號田-68〉,意指為何?發票款5%及1 成保留款意指為何?)例如李仁義開他宏義營造或他其他工程行或企業社的4000萬元的發票向我請款,發票金額的5%營業稅的部分我要付給李仁義,因為當初他跟我談的合作模式是我拿結算金額的10%,但是算給他的金額還要還給他5%的 營業稅,因為業主撥給我的工程款,是按照工程進度一期一期給,但李仁義向我請款並不是跟著業主撥付的工程款,而是他缺錢時就會先跟我請當時進度的工程款。如果是下包或材料商開給泰吉的發票,我會先問李仁義有沒有這筆帳,經過他確認,小包自己請款的資料會寫上發票金額再加5%的營業稅,李仁義向我請款也是發票金額再加5%的營業稅,至於我應得的10%,我會到整個工程結束之後才結算,所以工程 過程中李仁義跟其他小包來請款,我都會掌控,不要先多付,盡量確保我可以拿到應拿的10%,但谷關跟湖山案我多付 很多錢,因為逾期的罰款太多,至於多付多少錢,要問我太太才知道,這兩個案子沒有賺錢。(問:〈提示扣押物編號B 1-4-13「日記帳㈡」節錄資料1份〉所示發票內容是否為湖山 案所有開立之發票?)這本上面的字跡是會計傅瑋雯的字跡,是曾翠玲指示傅瑋雯登記湖山案的發票明細,因為這些發票給記帳業者報稅後,我們沒有存根,所以要留存一份紀錄。(問:為何該本日記帳要區分銷售金額及另外5%的營業稅?)這應該是曾翠玲要求傅瑋雯這樣記,因為我們公司的進項並不含營業稅,這是我推測區分5%營業稅的用途。(問:是否承認借牌給李仁義投標湖山案及谷關案,違反政府採購法?)我不認為這樣是借牌,我們是配合,我都有要求來請款要有公司行號、要給發票、要跟我簽約,材料商也都要跟公司打合約,我收10%,只是彼此配合的模式。(問:工程 業界借牌費收10%的習慣,也與你收取的費用相符,難道你 不是借牌?)不是,我只收10%,我開發票給業主請款,我 自己也要吸收5%的營業稅。(見偵卷一第86-88頁) ⒉證人黃祥田經檢察官訊問後具結證述:(問:下包請款需要經過李仁義同意,對帳之後是否還要經過曾翠玲同意才能撥款?)因為工地是李仁義負責,他知道數量跟單價,我不知道我就要問李仁義,這個下包請款的金額、數量對不對,因為工程施作我不負責,這部分我不清楚,要問李仁義。下包請款的發票是開給泰吉,會交給李仁義或是寄到泰吉,李仁義會跟我或我太太曾翠玲說要撥多少款項給哪個下包,平常我跟我太太講她就會撥款,但我太太後期認為李仁義挪用工程款,而且施工進度落後,所以我叫我太太撥款,她也不撥,但我有勸她,你越不撥款給李仁義,他越是不做,她還是會撥。(問:泰吉營造公司使用之帳戶?存摺、印章係何人保管、使用?何人辦理銀行業務?)存指、銀行帳戶印章、銀行業務及相關帳務問題都是我太太負責,她沒空的時候才會叫傅瑋雯去跑銀行。(問:如果你已經同意要撥款給李仁義的下包,有無曾翠玲不肯撥款的情形?)也是有,或是她會減少撥款金額,她會問我李仁義的工地進度有沒有到請款的進度,她會瞭解谷關案及湖山案兩個工程施作進度,我就會向李仁義解釋為何我太太不肯撥錢,並請他施工進度要趕快一點。且我太太會質疑李仁義沒有將請款的錢用在這兩個工地,是拿去私用。(問:泰吉營造公司的款項動支,你是否無法全權決定?)錢是我太太管,但決定是我在決定,正常情形她不會不聽我的決定,只有在李仁義標的湖山案跟谷關案她才會不聽我的話撥款。(問:〈提示扣押物編號B1-4- 13「日記帳㈡」節錄資料1份〉所示發票內容是否為湖山案所 有開立之發票?)這本上面的字跡是會計傅瑋雯的字跡,是曾翠玲指示傅瑋雯登記湖山案的發票明細,因為這些發票給記帳業者報稅後,我們沒有存根,所以要留存一份紀錄。(問:為何該本日記帳要區分銷售金額及另外5%的營業稅?)這應該是曾翠玲要求傅瑋雯這樣記,因為我們公司的進項並不含營業稅,這是我推測區分5%營業稅的用途,這個要問曾翠玲才清楚。(見偵卷一第89-92頁)。 ⒊證人曾翠玲107年1月25日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供述(並供後具結做為證人證述):(問:泰吉營造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何人?)登記負責人跟實際負責人都是黃祥田。他是我先生。(問:傅瑋雯跟你在公司負責何職?)文書是由傅瑋雯負責,有時幫我跑銀行,我負責資金的調度還有帳。(問:泰吉營造是否與宏義營造公司有合作103年度第2次災害台八線87.4k復健工程〈下稱谷關案〉及湖山水庫工程計畫集水區保 育治理第一期〈下稱湖山案〉?)對。是湖山案先,然後是谷 關案。(問:上開這二案,當初是何人最初提議要合作的?)李仁義。(問:你前述谷關案及湖山案合作的模式為何?)資金、投標、材料是我們泰吉營造負責,材料由我們代墊。宏義營造負責施作、現場管理。(問:這二案的投標金額是誰決定的?)李仁義先算一算,再問我先生,我先生說看得可以,他就會交待傅瑋雯做一做,去投標。(問:上開二個工程都是以泰吉營造名義投標?)對。(問:是否宏義營造無甲級營造場的資格,才由泰吉營造投標?)是的。(問:泰吉營造有無約定就上開二案的工程,固定取得特定比例的利潤?)有,管理費10%。(問:管理費10%是指什麼的10%?)是工程款的(問:是否有另約定若泰吉營造有先支出款項的話,就該款項部分,泰吉營造可收取每100萬每月可拿1萬元的利息?)是的。(問:就上開二案的工程的盈虧部分,是由宏義公司自行承擔還是由宏義公司跟泰吉營造一起承擔?)由宏義公司承擔。(問:上開二工程的材料、施工廠商跟誰諦約?)跟泰吉營造。(問:上開二工程的材料、施工廠商是誰決定的?)李仁義現場施作的人員會提供廠商給我們。(問:材料、施工廠商如何請款?)材料有些是直接寄到我公司,我就要先暫墊款,有些像是李仁義做的工項的砂石水泥,帳單會寄給李仁義,李仁義他錢夠就他付,如不夠的話,就會請我代墊。施工廠商部分是做一段時間,要發工資,施工廠商像李仁義就會向公司借款,我們匯款給他。(問:材料代墊款,施作暫借款,是否是如你所說100萬元 要每月收1萬元的利息?)現金部分就要收利息,材料因為 都開票,所以沒收利息。(問:泰吉營造所扣得的10%是做 何目的?)是我們的管理費、保險費或安全帽的罰款。(問:10%有無是在貼補稅款?)有。貼補像發票開出去的5%營 業稅。(問:10%就是指貼補營業稅的稅款、管理費、保險 費及罰款?)對。有時有含技師的出差費。(問:上開湖山案、谷關案後來李仁義是否沒有繼續工程?)是。原因要問現場施作的人。我是聽說他錢都沒有給林岳弘。所以工班不進來做。(問:後來林岳弘就上開二案有無請你幫忙?)有,他說錢不要匯到李仁義那邊,要匯到林岳弘帳戶。(問:黃祥田指示你在105年12月6日匯款5萬元到林岳弘帳戶?) 有。(問:目的是什麼?)我先生說工地要驗收,他們要上去住谷關,身上沒有現金還要加油,先來借5萬元。(問: 泰吉營造跟宏義營造就上開二案約定固定的利潤是5%或10%?)10%。(問:〈提示泰吉營造、宏義營造的對帳單〉上面寫 業主保留款5% 、保留款10%分別是何意?)業主保留款5%前面一欄是發票開出去的工程估驗款,5%是合約書甲方(公務機關)會扣留5%保留款,因為在契約就有約定業主就有留5%的保留款,等到工程驗收後,再給廠商。保留款10%就是指 泰吉營造的管理費(見偵卷一第173-176頁)。 ⒋證人李仁義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具結證述:(問:宏義營造有限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何人?是否具備綜合營造業或木包工業等資格?)登記負責人是劉憶珍,是我太太。實質負責人是我,我是總經理。宏義營造有限公司有乙級的綜合營造業資格。(問:你是否有與黃祥田合作「湖山水庫工程計畫-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第一期〉」〈下稱:湖山案〉及 「103年度第2次災害台8線87.4K復建工程」〈下稱:谷關案〉 ,這二個工程?)有。(問:湖山案是由誰提議要去承做的?)我上網找到,我先瀏覽下來看是什麼工作,我就稍微以我個人的經驗稍做填寫,因為他的資格需要甲級的營造商,我的營造廠商資格不夠,我就打電話給泰吉營造公司的黃祥田詢問可否願意協助我拿到此標案一起合作來賺錢。(問:湖山案的地點?)斗六。(問:工程內容?)做道路、橋樑工程。(問:你跟黃祥田約定以誰的投標?)以泰吉公司的名義投標。(問:投標的文件是誰寫的?)初步由我填寫,寫好我就mail到泰吉公司的小姐。(問:投標的金額誰決定的?)是我決定。(問:你如何決定投標金額?)我有去訪價,也有去工地看過,是看他做的方法後的結論,我也有跟黃祥田討論過後才決定的,也有請教他是否可以。(問:工程相關的施工、材料廠商是你去找的還是黃祥田找的?)是我去找的,但黃祥田也有協助我,因為他做的時間比較久,在雲林,他認識的廠商比較廣。訪價完,最後的決定權是我。(問:你所找的材料、施工廠商,是跟你締約,還是跟泰吉營造訂約?)是跟泰吉訂約。(問:你所找的材料、施工廠商是跟你請款還是跟泰吉營造請款?)材料、施工廠商人員在25日之前把每月的資料送至泰吉營造監工人員林岳弘。林岳弘審過後無誤,送到我豐原公司予我核對。再經我確認後,跟劉慧玲小姐確認之後,再送至泰吉營造請款。(問:林岳弘所負責的角色是什麼?)整個工地的主任。(問:林岳弘是你還是黃祥田去找的?)是我。(問:泰吉營造就上開工程是否有約定要拿取固定比例的利潤?)有。我跟他談的時候,是他牌照需要的費用,他需要支出的技師費,還有公司的管理營運費,他要我實際開立發票金額的5%,經我核算過,我覺得這樣很合理,我才會跟他合作。另外,我如果還沒有錢之前,要押標金或周轉金,他願意全力支援,但100萬一個月要一萬元的利息。(問:泰吉營造就是跟你約定 要拿取固定比例的利潤,而且如果有支援你緊急的金錢需求的話,要每月100萬領取1萬元的利息?)是。(問:泰吉營 造只有拿取剛剛所約定固定比例的利潤跟利息,這個工程的其他的損益,就完全由你負擔,而跟泰吉營造無關?)對。(問:泰吉營造就上開湖山案的工程實際有參與何項目?) 協助資源。(問:什麼叫做協助資源?)就是混凝土廠商、地方人脈。(問:請具體說明說混凝土廠商跟地方人脈的內容?)混凝土廠商是指他認識湖山案附近的所有混凝土廠商,讓我可以去訪價,可以知道成本多少。地方人脈是指地方有機具、板模師傅、鋼筋師傅,五金材料哪裡買比較便宜、比較近。(問:但是相關的混凝土廠商、師傅、材料還是由你親自去訪價、自行決定的?)是。是由我跟林岳弘決定。(問:〈提示泰吉營造跟宏義公司的對帳單〉對帳單上所寫的 保留款〈業主5%〉、以及保留款〈10%〉分別是什麼意思?)業 主5%的部分我不知道,因為那不是我做的。保留款10%我也 不清楚。(問:你跟泰吉營造約定的固定利潤,泰吉營造究竟是拿5%還是拿10%?)5%。(問:如果泰吉營造只有拿5%,還要付營業稅的稅金嗎?)我們有補足發票給他。就是指李仁義、我有開全能公司、允助公司的發票給他,還有一些協力廠商的發票,譬如一些混凝土廠、怪手等協力廠商。(問:谷關案是誰提議?)我在網路上看到,我個人本身的專業就是做這種工程的。我就找林岳弘研究看本案工程有無興趣,再繼續合作找泰吉營造,因為當時湖山案還沒有結束,快好了,想說繼續合作。(問:當時你跟黃祥田是以哪家公司名義投標?)泰吉營造。(問:谷關案也有營造廠的限制?)有,限制甲級。(問:谷關案的投標金額是誰決定的?)是我跟林岳弘、黃祥田商議後決定的。(問:谷關案的施作內容?)道路工程、邊坡工程、地錨工程。(問:谷關案的施作、材料廠商誰決定的?)由我跟林岳弘決定的。(問:施作、材料廠商如何請款?)跟湖山案的方式一樣。(問:施作、材料廠商跟誰簽約?)我們在谷關工路段有申請泰吉營造87k.4的工程專用章,方便使用發文、簽約,就是用 此章簽約,是用泰吉營造的名義來簽約,這也是經過泰吉營造黃祥田的同意才去申請的。(問:你的意思是說谷關案跟材料、施作廠商的簽約,簽約時用的章是你所申請的泰吉營造工程專用章,且是由你使用該章,以泰吉營造名義跟協力的材料、施作廠商簽約?)是,但是是由我跟林岳弘使用該章跟協力廠商簽約的。我是有經過黃祥田的同意才申請此章的。(問:谷關案,泰吉營造有無約定固定的利潤?)都跟湖山案一樣,是5%的利潤。利息是100萬每月1萬元的利息, 這在我們對帳也看得到,沒有在另行約定,而且我們對帳,他也是這樣算。(問:所以在谷關案當中,泰吉營造一樣是一方面可以取得5%固定利潤,如果有借錢給你,可以100萬 每月收1萬元的利息?)是。(問:湖山案目前為止有付給 泰吉營造多少的5%利潤?)要看申請下來多少錢,他開多少發票,就會從發票金額扣5%金額去。(問:湖山案目前為止付給泰吉營造多少利息?)要問林岳弘及劉慧玲小姐及泰吉營造的小姐。因為我只負責現場人員的安排、排除困難。(問:谷關案目前為止有付給泰吉營造多少的5%利潤及利息?)跟湖山案一樣的模式,就是我剛講的方式,還是要問剛剛講的那些人,自為他們都有對帳紀錄。(問:這二個工程你都有全程參與順利完工?)有。(問:這二個工程施工中,你有無因身體狀況而無法繼續工程?)我有順利完工。(問:這二個工程施工中,你有無因為中風情事而無法繼續工程?)那時沒有生病等語(見偵卷二第27-30頁)。 ⒌證人傅瑋雯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具結後證述:(問:何時在泰吉營造有限公司任職?)民國87年之後,我是擔任行政職員,工作內容為做標單、跑銀行及發文等文書工作。(問:泰吉營造公司的登記及實際負責人?)都是黃祥田。(問:泰吉營造公司由何人管理會計業務?)曾翠玲。(問:曾翠玲工作內容為何?)財務的部分,提匯款是由她決定,以及開給廠商的支票,大部分財務的工作都是她在做的。(問:泰吉營造公司是由何人負責工務管理?)老闆黃祥田。(問:泰吉營造公司有無其他職員?)除了我、黃祥田及曾翠玲以外,還有專任工程人員張國欽。(問:廠商向泰吉營造公司請款流程為何?)廠商記帳單到公司我會先拆開看核對發票,沒問題後交給曾翠玲看,由她開立支票。(問:泰吉營造公司參與政府採購標案,是由何人負責製作投標文件?)由我負責。(問:你如何製作投標文件?)從政府採購網上下載,填載的內容都是制式的,我會看標單的要求後製作,因為不同單位要求的文件會不一樣。(問:投標金額及議價等部分是由何人決定?)黃祥田。(問:你在調查官詢問時所稱泰吉營造公司得標承攬湖山水庫及台八線工程等標案,是由林岳弘及李仁義在處理的等語,是指他們處理何事情?)處理工地的施作。(問:為何由李仁義等人負責處理工地的施作?)這要問老闆黃祥田。(問:你在調查官詢問時稱泰吉營造公司得標104年1月13日中區水資源局所辦理湖山水庫工程計畫第一期〈下稱湖山案〉,你有提到標單是由你製 作等語,是何人指示你製作?)黃祥田。(問:標價由何人決定?)應該也是黃祥田。(問:何人參與開標程序?)我忘記姓名,調查官詢問時有提示我才知道。(問:代表泰吉營造公司出席湖山案開標的陳泳旭,是何公司員工?)他是 宏義公司的員工。(問:泰吉營造公司得標湖山案之工程,由何人調度工班及採購材料?)要問黃祥田。(問:扣押物編號B1-4-13日記帳㈡是否由你製作?)這是記發票帳,是我 製作。(問:你如何製作?依據為何?)依據廠商開的發票。(問:上開日記帳有標示湖山水庫,是否指湖山案?)是。(問:所載廠商請款發票是如何取得?)就是廠商來請款,這些發票是曾翠玲整理帳時交給我的,至於她如何取得我不知道。(問:調查官詢問時你所稱泰吉營造公司得標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所辦理103年度第二次災害台八線8734K附件工程〈下稱谷關案〉,該標案由你製作投標文件等語, 你是依照何人指示製作?)由黃祥田指示,標價也是他指示並跟我講的。(問:該標案開標是由何人出席?)我不記得。(問:剛才所述日記帳中有標示「谷關」,是否指谷關案?)是。(問:此部分廠商請款發票來?為何?)曾翠玲給 我的,至於她如何取得我不清楚,應該是廠商來請款的。(問:為何上述二工程之發票請款除記載銷售額外,另有記載百分之5之金額?)發票的登記本來就是這樣,百分之5是要看累計扣抵營業稅(問:是否知道前述湖山案及谷關案,均是由李仁義向泰吉營造公司借牌去投標?)我不知道。(問:黃祥田在105年12月6日及7日有無交代你轉達曾翠玲要匯 款5萬元給林岳弘?原因為何?)黃祥田有交代此事,做驗 收之用,但用途我不清楚。(問:依林岳弘的手機畫面所示,林岳弘有與你使用LINE對話並談論剛才所述匯款5萬元之 事,林岳弘將該款項用於何用途?)我不知道,我只是跟他講有存進去,他沒有跟我說用途。(問:扣押物編號B1-4-32隨身碟檔案名稱谷關律師帳之內容,是何人製作?)曾翠 玲寫給我打的。(問:其中有登載保留款業主5%及保留款10%,何意?)業主5%是估驗的扣款,是扣我們發票的款項, 業主是指發包的政府單位,至於保留款10%我就不知道了。 (問:上述保留款比例也是曾翠玲指示你填載的嗎?)是(見偵卷一第232-236頁)。 ⒍證人林岳弘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具結後證述:(問:就你所知,湖山工程跟谷關工程得標廠商是泰吉營造,但實際施作是否都是由宏義營造李仁義負責?)對,一開始都是李仁義在做,兩個工程一開始的工地現場負責人、工班跟勞安人員都是李仁義找的,叫料一開始也都是李仁義叫的,我覺得他們之間是借牌,如果李仁義不是向黃祥田借牌,李仁義角色會跟我一樣,只是負責管理現場,下包請工程款會直接向泰吉請款,由泰吉付錢。(問:從何認為李仁義與黃祥田間,就湖山工程與谷關工程是借牌關係?)一開始兩件工程都是李仁義在付錢給下包商,而且李仁義有跟我說過他說谷關工程的牌他有找到,牌就是指牌主,但湖山工程部分他沒有提到是不是借牌,因為我進去湖山工程時,他就已經拿到湖山工程且已經在施作了。而且兩件工程所有小包要請工程款都要經過李仁義同意,我認為這個請款模式是借牌。(問:如果不是借牌,小包如何請款?)向得標廠商請款,不用經過得標廠商的下包同意。(問:黃祥田承諾你若幫他收尾兩件工程,他會如何跟你拆分工程款?)我幫他收尾叫的機械錢、工班的工錢及我的工資,也就是管理費,文書錢及我叫料的材料費用,這些他都會給我,但後來我跟黃祥田請款時,都要不到錢,他說叫我去找李仁義要,因為他認為這些錢要算在李仁義帳上,要李仁義出,我才認為他們是借牌。(問:為何在中機站說黃祥田會將工程款扣一成?)因為泰吉確實有將業主撥下的工程款扣除一成,剩下的才給李仁義,但因為上開兩案工程進度落後,都被罰款。(問:如何知道泰吉確實有先將工程款扣一成,有剩的才給李仁義?)因為 後來我去向泰吉要錢,黃祥田承諾要給我錢卻不給我,曾翠玲就拿出檢察官剛才提示的泰吉日記帳㈡,曾翠玲說她要扣掉一成保留款,再扣掉每期公家機關5%的保留款、廠商材料錢及已經給李仁義的款項,剩下的錢幾乎不夠,所以她不給我錢,但她沒有講她扣掉的一成是什麼費用。(問:所有下包請款都要曾翠玲同意泰吉才會撥款?)對,黃祥田自己也說請款的部分要問他太太,錢都是他太太在處理,要不要撥款都是曾翠玲決定的,而且黃祥田不只這樣講一次,連電話中也這樣跟我講請款要問他太太。(問:有無你已經得到黃祥田承諾你要給錢,但曾翠玲不給錢?)有,全部都是黃祥田承諾要給我錢,但請款時曾翠玲不給我錢,曾翠玲都懷疑我請的款項不是用在他們的工地,認為我有灌水。(問:黃祥田是業界間若要借牌可以找他?)是,我也是後來才知道他有在借牌,我問過工程業界的朋友泰吉有在借牌嗎?風評?朋友回答我泰吉的牌都在借人、風評不錯,款項都會實在付給借牌的人,只收借牌費,不會牽扯。(問:〈提示106年 1月6日14時21分25秒譯文〉黃祥田曾與你通話討論谷關案逾期罰款的狀況,他表示:「為什麼當初這個工程會標會弄成這樣呢,你們標都沒有評估過嗎?」、「給我放著…把我也拖下去…」〈編號田-95〉等語,為何黃祥田把工程要評估的責 任推給你?)因為他認為我跟李仁義是一起的,我是李仁義找去的,我跟李仁義很熟,黃祥田應該是認為他只是借牌,不關他的事,評估是我跟李仁義的事,他認為工程延遲罰款責任在我們,我才回答我都有在配合,不能這樣害我。(問:在李仁義開始不管工程進度且不付錢時,黃祥田有無主導要完成工程?)他就是要求我要把工程完成,要求我收尾,他不管工班、叫料等,他只說他會付錢,他沒有自己跳下來施作工程,他覺得我要幫他找人,他說他對那區域不熟悉,無法叫人來做。(問:如果不是李仁義向黃祥田借牌標了湖山、谷關工程,你認為黃祥田會自己標這兩個工程?)湖山我不敢講,但我覺得谷關他一定不會標,因為他對谷關不熟,也沒有認識廠商可以做。(問:〈提示106年1月6日9點10分56秒譯文〉你表示:「他到最後竟然都說不是他的吶…是岳 弘跟泰吉借牌的啦!他都這樣講呀!」等語〈編號田-94〉, 意指為何?)因為我爸朋友來問我為何我收別人的爛攤子,別人還問我我有跟黃祥田借牌嗎?我就跟黃祥田說李仁義對外傳是我向泰吉借牌,但實際上應該是宏義向泰吉借牌,這是我向黃祥田抱怨(見偵卷二第98、99頁)。 ⒎證人吳銚堂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具結後證述:(問:何時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谷關工務段段長?)103年12月8日。(問:負責何業務?)主管該工務段養護之所有業務。(問:如何認識黃祥田、李仁義、林岳弘?)他們是承包台八線87.4K復健工程,所以我才認識他們,該工程 是我的業務管轄範圍。(問:上開黃祥田等人分別經營何公司?)黃祥田是泰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仁義有無經營公司我原本不知道,後來他因為有標一件工程,所以我才知道他有經營宏義營造公司;至於林岳弘有無經營公司我不知道。(問:是否認識泰吉營造公司其他人?)我不認識,我只有跟黃祥田接洽過。(問:泰吉營造公司所得標承攬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簡稱二工處〉辦理之103 年度第二次災害台八線87.4K復健工程,該案承辦人是誰? )白偉吉。(問:上述87.4K復健工程標案〈下稱谷關案〉就 廠商投標資格,有何限制?)以我所知是甲級營造廠商才可以投標。(問:上開標案為何限制甲級營造廠商才可以投標?)應該是依據營造業管理規則所定的金額大小。(問:甲級與乙級或其他級別之間如何區別?)是資本額的規定不一樣,其餘不是很清楚。(問:谷關案工地現場是由何人進入施作?)李仁義、林岳弘。(問:上開工地聯絡人為何?)上述2人都有。(問:你於調查官詢問時提及工地聯絡人是 陳雍傑,該人所屬公司或單位為何?)我不確定是否屬於泰吉營造公司。(問:你於調查官詢問時說你曾在上開標案工地現場督導時,發現廠商有異常的情形,詳情為何?)異常情況就是進度落後,工人比較少。(問:原因為何?)林岳弘有說有的工人錢領的比較慢,所以不太願意做。(問:你於調查官詢問時說谷關案主要是李仁義在負責處理,後來有關擋土牆的施作由林岳弘接手,有關工程聯繫部分,你都與李仁義或林岳弘溝通等語,該2人分工為何?)李仁義是做 邊坡保護,林岳弘是做擋土牆構造的部分。(問:上開工程現場、工班調度、材料訂購是由何人管控?)不太清楚,李仁義或林岳弘好像都有。(問:除李仁義、林岳弘外,有無其他人管控工班調度等事宜?)不知道還有誰可以調度,我不常去工地,因為我的辦公室是在谷關。(問:你與黃祥田就上開工程的聯繫情形,是否頻繁?)不頻繁。(問:你有與黃祥田聯繫過何事?)聯絡過幾次,都是為了工程施工的進度問題。(問:你剛才所述主要是與李仁義、林岳弘聯繫溝通工程事宜,為何還會另外與黃祥田溝通工程施工進度問題?)因為施工進度落後,對李仁義及林岳弘講效果不大,所以我才會找黃祥田。(問:黃祥田在你找他溝通工程進度問題之前,有無在工地現場處理工班調度、材料訂購等事宜?)據我所知沒有,且我很少去。(問:你於調查官詢問時說你有懷疑谷關案工程有借牌情形等內容,你是從何事情判斷並產生懷疑?)因為我不常到工地,我是直覺認為他對於工地的掌握與其他廠商不一樣。一般來講廠商就算沒有去工地,也會跟我們常來往,開會也都會主動來,而黃祥田是我們要求他到場他才會去。(問:調查官詢問時你稱林岳弘曾向你表示有借牌的情形。林岳弘是如何向你說?)我沒有印象他有向我說,我在調查官前所述不是很正確,應該要更正,林岳弘應該不會跟我們講這種話。(問:黃祥田於106年1月6日與林岳弘通話時,林岳弘提及「當初是你們託我收〈收 尾之意〉,這段長也知道,大家都知道呀」等語,其中「段長也知道」是何意?)林岳弘說我知道是指我知道收尾的部分是他做的,並不是指我知道是借牌這件事。(問:黃祥田於105年7月12日與你通話中,你提及:「但就我所知上面都是小李的阿」、「但你這邊…你自己要…我就當作是你的」等 語。為何如此說?)小李是指李仁義,他們在互推進度慢的責任,我這樣講是指上面邊坡都是小李做的。至於其他的內容我想不起來。(問:谷關案逾期的情形及原因如何?)因為工班流動性太大,工人很少,逾期的天數滿多的,至於詳細天數我不記得。(問:有關該工程違約罰款金額為何?如何扣款?)金額以他逾期的天數乘以結算金額的千分之1, 結算金額是5千9百多萬元,他們有達到罰款的上限即百分之20,罰款有1千多萬元。罰款的部分,泰吉營造公司有發文 同意我們在他們工程尾款及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後來也有扣。(問:你於調查官詢問時稱依谷關案的工程契約第17條,有規範情節重大定義,工程進度落後百分之20以上者,經開會告知3次仍未改善應提報政府採購公報,但谷關案整個過 程中最多只有落後百分之19等語,是由何人來認定落後進度?)承辦人白偉吉會根據估驗及現場施作的情形去算,之後頂多只會呈核到我或副段長於監工日報表上,由我或副段長蓋章。(問:請你確認需要將工程落後百分比登載於何文書紀錄上?)監工日報表上。(問:監工日報表是由何人製作?)是白偉吉。(問:黃祥田於105年12月6日與林岳弘通話時,黃祥田提及工期他是發文踩死,現在是可以解套等語,何意?)他的意思大概是說發文之後,因為施工之後會發生非乙方(廠商)的因素,如天災、颱風、豪雨、地震等因素,有這種狀況廠商是可以申請展延工期,發文是指要向我們申請,這個案子泰吉營造公司有向我們申請過展延工期,因為資料不齊全,我們有叫他們補,但是沒有補。他的意思是說若再不申請,時間過了就不能申請(見偵卷二第193-195 頁)。 ⒏證人鄭竣益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具結後證述:(問:現職?)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的工程員,我104年3月至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任職,我的職務內容是工程監造,內容是是負責工地現場的工地日報表填寫、現場材料查驗、檢驗,施工品質的查驗、檢驗及相關公文辦理,會簽請長官派員驗收,驗收時我也會在場。(問:泰吉營造曾於104年1月13日得標中水局辦理「湖山水庫工程計畫-集水區保育治理 工程〈第一期〉」〈案號:D00-000-00,下稱:湖山案〉,由何 人辦理,詳情為何?)湖山案一開始的承辦人是王稚凱,我在104年3月間調至中水局後先是擔任該工程協辦工作,在105年1月才由我擔任主辦,該工程主要施作內容是2條農路改 善及建設1座橋樑、擋土設施及坡面穩定等項目。協辦時的 工作內容是到工地看現場工作情形,有無我們要的品質,包含材料檢驗,主辦也會請我們作工程數量計算、會議紀錄繕打等簡單事務,當時的協辦還有一位古先生,另外我當主辦後,鍾洪秀有擔任該工程的協辦,詳細的時間要看工程資料。主辦的工作內容要負責該工程的相關公文簽辦,例如請款、核定施工報表等,主辦及協辦的最大差別在於讓案的公文簽辦是由主辦負責,主辦可以指派一些相關的工作請協辦處理。(問:湖山案規範廠商投標資格為「甲級綜合營造業」,何以會如何規範?意義為何?為何設限乙級、丙級或土木包工業不得投標?)這我不清楚。(問:湖山案施工、驗收、請款等相關業務請情為何,由何人負責?)施工的話是由主辦及協辦輪流排班每日到工地查看施作情形,紀錄他們施作的情形、數量、填寫監造日報表、材料檢驗、確認施工品質、複核廠商提供施工的檢驗或查驗結果的。施工完畢就是驗收,確認完工後,主辦會簽辦請長官派員驗收,因為本案有達一定的金額,標準多少,我忘記了,所以會有初驗,本件廠商施作完成後,會報竣工,我確認後簽請長官同意竣工。本案是因為初驗有一些小瑕疵,但是可以缺失改善,所以初驗之後有一個「初驗再驗」,這個案子的初驗是揚志益,「初驗再驗」也是他。通常是同一個人,除非是長官指派,初驗再驗通過了之後,我就簽請長官派員驗收,驗收是由邱嘉裕驗收,因為工程比較大,每次檢驗都會排好幾天進行,驗收的過程大概就是這樣,人員也是如我上述。初驗日期是105年8月16日、22日、26日、9月19日,初驗再驗是105年10月13日,驗收是105年11月14日。請款是依照合約的規定, 廠商會提出,他們先後依合約的規定總共估驗請款八次,大部分都是由林岳弘處理,他是工地負責人,另外有一位吳小姐也會處理,她是工地主任,她會負責製作請款文書的表格,我忘記她全名。(問:湖山案的請款及撥款情形為何?)請款情形就像我剛才講的,我們每日在工地輪班的主辦或是協辦,就會據實記載廠商施作的工程項目及數量,主辦就會去比對我們的監造報表,依照合約規定及廠商實際施作數量撥款,就是指估驗請款,但通常撥款額度會比實際施作數量的額度少一點,是留一點之後的瑕疵修補的空間,請款是依照合約規定,由我們每日的查驗來核對,不是經過前述的初驗及驗收,請款部分都是由主辦審核校對,我審核通過會簽請撥款,然後由局長決行。本件共分八期請款,我是處理第5期至第8期,之前都是王稚凱負責,中間廠商有工期展延、逾期,我印象中到第七期請款時,前面已經給了70%幾的工 程款,本件工程因為逾期有罰款,依照採購法的規定罰款的上限是工程款的20%,所以原則上,我們到驗收完成時,我 們都會保留20%的工程款不給廠商,避免無法取得罰款。( 問:湖山案是否已經完工,並結算付款?)是。(問:在施工期間湖山案的承覽廠商是何人跟你接觸?)林岳弘,他是工地負責人,大小情況都是他掌握,工班施作的情形他會跟我會報,另外工地主任吳小姐也會跟我接洽。(問:湖山案有無遲延及罰款?)有逾期,期間有無施工人員進場施工,動員能力不好,施工的態度也消極,所以造成逾期,我有趕快開趕工會議,並發公文催泰吉營造儘速施作,最後罰款是133萬8222元。(問:〈提示譯文編號田-73黃祥田、李仁義、林岳弘105年10月13日通話譯文〉裡面提及初驗、最嚴的那 一個、複驗、我跟他們裡面的人有出去,是指什麼?)初驗就是我剛剛所述,而通話時間是105年10月13日剛好是初驗 再驗那一天,所以不太可能是那一次,初驗及驗收都是由長官派員進行,通常不會是同一個人,所以他才會講不同人,我不知道為何林岳弘會說有跟裡面的人出去,我跟他沒有出去過,他有幾次邀我到外面吃飯,但是我都拒絕,所以我不清楚。(問:〈提示譯文編號田-74黃祥田、李仁義、林岳弘 通話譯文〉林岳弘說他們在東勢搞到天亮是指什麼?)我不清楚。(問:黃祥田有到過工地現場嗎?)有,目前我只記得趕工會議有來,其他我沒有什麼印象。(問:鍾洪秀是否有處理或是聯絡何事?)原則上我都是自己聯絡,我印象中有時候鍾洪秀告訴我工地沒有人,我會請他聯絡林岳弘。(問:林岳弘跟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的何人較有聯絡及往來?)我不清楚。(問:是否知道黃祥田與林岳弘、李仁 義借牌投標的情形?)我不清楚。(問:與曾翠玲、傅瑋雯、李仁義有任何的接觸嗎?)印象中李仁義這個名字有出現過,是工程的相關人,我沒有跟他聯繫過。曾翠玲我沒有聽過。我知道泰吉有一個傅小姐,我不知道是不是她,我也沒有見過她,湖山案沒有植栽的保固,我有打過電話請傅小姐保固(見偵卷二第204-206頁)。 ⒐證人白偉吉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具結後證述:(問:現職?)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谷關工務段工程員,我的職務內容是辦理搶修及復建工程。(問: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103年度第二次災害台八線87.4k復建工程〈谷關案〉,是由何人承辦,請情為何?)由我承辦,是由泰 吉營造得標,因為八線87.4k當時發生大規模崩坍,有近200公尺的路基缺口。(問:為何投標廠商資格設定為甲級綜合營造業?)因為工程金額龐大,所以設定為甲級,是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作的。(問:該案的主辦、協辦人員分別是何人,負責何事?)主辦是我,沒有協辦,我負責內容是工程督導及相關文書作業,我要到現地督導、查驗、抽驗相關材料、依廠商文書資料辦理簽呈(廠商申請估驗、材料檢查、工地相關計畫書等)、填寫監造日誌等。(問:谷關案施工及 驗收情形?)廠商現場施工完成會報竣工書困至本段,我依書面及現地檢查沒有問題後,我會簽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核定竣工,接下來會驗收,我會上簽請工程處派員驗收,我們的驗收只有一個階段。(問:谷關案是否完工並結算付款?)這件有逾期,但已完工也報竣工,我已經簽請處理報驗收,驗收當日驗收官有開立驗收缺失,並訂定改善期限。廠商在期限內有送改善成果報告,第一次複驗廠商仍有未改善缺失,再函送請廠商改正,改正完成後,又再送本段複驗,我們又進行第二次複驗,第二次複驗有通過。我只記得驗收官是李西瑩,他是主驗,第一、二次複驗我不記得是誰,但不是李西瑩,複驗是針對之前的缺失,如果有書面及現場缺失,我們就會書面及現場審查後,送給主驗,主驗審查過,認為驗收合格後,就結束。(問:谷關案工程為何會逾期,有無追究逾期責任?)因為廠商派不出人力,我們開了七、八次趕工會議,也多次發函督促廠商施工,我們有逾期罰款到上限1188餘萬元。(問:有無其他罰款?)施工當中勞安督導缺失及其他現場缺失,都有請他改正,沒有改正都有開罰,這部分的金額比較小。(問:在工地內都是跟何人接洽?)剛開始是李仁義、林岳弘都有,林岳弘好像是品管,李仁義是這個工程的統籌,開會的時候黃祥田會帶李仁義來,由他統籌、協調工地相關事宜,林岳弘協助李仁義。後期李仁義不接電話會推託在忙,然後就由林岳弘代替李仁義的角色,我都找他處理。(問:黃祥田有到過工地嗎?)有,我偶爾在工地會看到他,有工程事宜我聯絡黃祥田,他會叫我找李仁義跟林岳弘,他說問他們會比較清楚,比較快。工程相關會議,近8成黃祥田都會出席,但是工地 的實際事宜都是當場或事後指派李仁義、林岳弘處理。(問:〈提示黃祥田、李仁義、林岳弘等人105年至106年之電話譯文〉106年1月6日通話內容,是何意?)今日在調查局我有 聽過錄音,我不清楚,這可能是他們私底下的派工問題。(問:承上譯文,105年7月12日對話內容是何意?)李仁義後來用宏義公司的名義在谷關標到其他件工程,所以段長應該是指李仁義其他的工程,段長的意思是指自己的工程要自己在現場督導,應該是在唸黃祥田的意思,我不知道段長為會說「就當作是你的」。(問:承上105年12月6日通話內容是何意?)我有跟林岳弘說,這件一定會逾期罰款,要罰比較少的話,就是趕快竣工,跟工程會申訴,按照判例工程會大部分比較會站在廠商那邊,降低罰款,101應該是指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的規定,我不知道他為什麼會說要送不送等語。(問:是否知道李仁義、林岳弘是向黃祥田借牌?)因為近八成開會黃祥田都會出現,我以為黃祥田是委任李仁義及林岳弘統籌工地事宜等語(見偵卷二第218-220頁)。 ⒑依據同案被告黃祥田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同案被 告李仁義、案外人林岳弘、黃信詮、李文亮、吳銚堂、被告曾翠玲、同案被告傅瑋雯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林岳弘因為工程延宕,與機關開檢討會多次,曾向黃祥田詢問:「沒有啦田哥,我是這樣想啦,你跟他(指李仁義)是純借牌而已 嗎?」黃祥田則回答:「對(停頓)你不能在電話跟我講這 個,你來再講。」(見偵卷四第87頁);黃祥田與黃信詮對話時,亦曾稱:「(A:黃祥田,B黃信詮)A :阿全〜B :田哥你好,你這兩天有沒空?我去找你一下,現在小李說我所 有的錢都要對你...我發票開你的啦,幹你娘我實在...A : 你說什麼?B :小李啦,湖山的啦,我全部要直接對你啦, 他不要處理啦!A :(苦笑)他現在在講什麼…B:他說我發票開給你阿...他給我保留10%嘛 ...10%他說叫我找你呀,還 有一些尾數幾萬塊...」(見偵卷四第91、92頁);谷關案 主管機關吳銚堂與黃祥田討論時,黃祥田稱「現在工錢從我這邊出去付比較不困難,昨天我罵他,聽段長說我們都沒有一個專業的人在那邊,我以為岳弘在那邊,你知道嗎,結果也沒有- 」、「是這樣嗎,我的工地,如果要拿錢,小李說要拿錢我不算,因為我不知道他有沒有用在我的工地啦,所以我才跟他說工地要多少錢,我都是聽岳弘啦,因為岳弘說人都他叫的,只有噴漿是小李叫的啦〜」(見偵卷四第90、9 1頁);黃祥田與林岳弘討論帳目明細時,亦曾稱「小李都 沒說他用人家的牌(泰吉)做這樣是要怎麼收尾呢(生氣狀)」(見偵卷四第97頁);李仁義與黃祥田討論找老闆娘對帳,李仁義也曾抱怨曾翠玲不跟他對帳,黃祥田再打給曾翠玲,希望曾翠玲還是要付錢,後續黃祥田與林岳弘討論前開李仁義與曾翠玲對帳一事,亦提及:「(A:黃祥田,B:林岳弘)B : 小李結算的方式不一樣啦(苦笑)…錢可能有所出入沒有錯,但是那是方式不一樣啦,因為小李結帳…他有補發票,有補到足嘛,但老闆娘沒有把補到足的錢再算到成本裡面去,就是算到要應付款、未付款這樣子,比如說發票是有含5 % 的嘛,例如小李算4000多萬的5 % ,所以那是要從成本再扣掉的嘛,還有就是說,保留款1 成的問題啦…兩個都誤解啦…A:那我問你啦,我們跟機關請錢開千萬的發票, 那5%要不要繳?那我都繳了呐!B :我的意思是…你繳了你要 扣起來對不對?A :也沒有扣呀〜B :沒有沒有沒有,老間娘今天算帳有扣起來了…A :要扣起來呀!扣起來才知道剩多少 錢呀~B : 扣起來那5 % 沒錯,但小李他有補5 % 進去,那 前後的差距你知道嗎?差異在這裡。A :當然啦,你有多錢 在這邊…我怎麼幫你們繳都沒關係啦,沒這麼多錢在這邊的時候,當然要調整啦~」(見偵卷四第100、101頁);谷關 案下包砂石車業者李文亮向黃祥田表示貨款至今未拿到,黃祥田先表示「你那個砂石是做什麼用的?」,李文亮表示其為林岳弘叫來的,後續2人對話則以:「(A:黃祥田,B: 李文亮)A: 金額多少?B: 13萬多而已啦!A: 我問岳弘看 看,我看貨款,你有發票嗎?B:發票我都都有開給你,因為太久了,現在都半年了,我問他就說你要處理,他就說現在...A: 也都還沒領錢阿,小李...帳都沒跟我切阿!B: 我知道是小李(李仁義)把你誤到...他跟你借牌誤到…A: 嘿阿! 你叫什麼名?B: 我福豐貨運啦!」(見偵卷四第107頁) ⒒另依據扣押之日記帳(原扣押物品編號4-13,偵卷四第187-20 7頁)、泰吉-宏義對帳單(原扣押物品編號4-32,隨身碟列印資料,偵卷四第125-134頁),經檢察官勘驗,勘驗結果略 以:「㈠該日記帳之筆跡從頭到尾均相同一致,應係同一人記載,帳目以工程名稱為區別,其中「湖山水庫」工程之帳目中,按日期記載每張發票之編號、支付之金額,應係支出帳冊。㈡泰吉-宏義對帳單中,有日期、發票、保留款(業主 5%)、保留款(10%)等欄位(如下附表一所示),由該欄位 之數字加減後可證,發票欄位之數字A 乘以5 % ,即係保留款(業主5%)之數字B ,將發票金額扣除5%後 ,可得到數字C 之金額,另保留款(10%)欄位係將數字C(即發票金額扣除5%後之所餘95%金額)再扣除10%,即為數字D ,再將數字C扣除數字D 所得之金額,係數字E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被告黃祥田供述係指業主保留5%估驗款,而其個人有收結算金額的1成,發票金額扣除業主5%保留款、扣除支付泰吉 營造10%保留款後,才是實際給宏義營造的款項等情,兩相 對照以觀,黃祥田之供述與對帳單記載之模式、金額相符。」(見偵卷四第271頁) ⒓綜合上開證據,本案湖山案、谷關案雖係由泰吉營造得標,但實際上此2標案得標後實際到場施作者為李仁義及林岳弘 找來之下包廠商,下包廠商要請款也要透過李仁義、林岳弘,不是直接向黃祥田之泰吉營造請款,甚者,泰吉營造在撥款給宏義公司前,約定要扣除10%的保留款等情,有前開被告、證人間之證述互核一致,並有通訊監察譯文、扣案帳冊等可資補強,應堪採信。黃祥田、曾翠玲、李仁義在偵查中,均一致表示工程之盈虧是李仁義的宏義營造承擔,泰吉營造不問盈虧,就是拿10%的保留款,李仁義雖在本院審理做證時翻供,改口稱與泰吉營造是互負盈虧(見本院卷四第414頁),但李仁義同時為本案被告,證述自有避重就輕之虞 ,且其證述亦與卷內之扣押帳目記載之泰吉營造必可取得10%保留款之內容不符,李仁義在本院翻供之證述,自無可採信。可見泰吉營造在湖山案、谷關案與李仁義之約定,是泰吉營造必然能從中獲利,倘若泰吉營造與宏義公司之間,如被告李仁義所辯解,是合作關係、承攬關係,應一同承擔風險,豈有約定泰吉營造固定收取10%保留款之道理?泰吉營造所收取的10%保留款,自屬借牌費用,泰吉營造與宏義公司間之合作關係,自屬非法之借牌投標行為。綜上,同案被告黃祥田、曾翠玲在湖山案、谷關案,以約定固定取得10%之借牌費用(保留款)之方式,借牌予李仁義得標此2工程 ,自屬非法之借牌行為,李仁義既屬宏義營造之實際負責人,依據前開說明足以認定被告李仁義確實有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惟因李仁義已歿,另為公訴不受 理之判決),宏義營造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罰金,被告之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代表公司,其為公司所為行為,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應由其自負其責者外,應由公司負責。依刑法之一般原理,犯罪主體應與刑罰主體一致,即僅犯罪行為人始負刑事責任,刑罰係因犯罪行為人之犯罪行為而生之法律上效果,基於刑罰個別化之理論,因其行為而生之法律上效果,應歸屬於實行犯罪行為之人,此即為刑事責任個別化、刑止一身之原則;惟行政刑法,為適應社會經濟之需要,擴大企業組織活動之範圍,而制定各種行政法規,且為達成其行政目的,對於違反其命令或禁止之企業組織者設有處罰規定,其處罰之型態略分為三種:其一為兩罰責任:行為人與法人同負其責。其二為自己責任:由實際行為人自負其責。其三為轉嫁責任:轉嫁其責任於他人。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即為轉嫁責任之型態;此類轉嫁責任之規定,雖符合行政上之目的性,但尚難認係國家發動刑罰權之常態。是公司負責人因法人責任轉嫁而「代罰」,其性質與因法人犯罪而與法人同時被獨立處罰之兩罰情形,並不相同。公司負責人因公司責任轉嫁而代罰,其犯罪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其負責人,乃因法人之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將應對公司處以徒刑之規定,轉嫁於自然人之公司負責人,但並不因而改變其犯罪主體,亦即縱公司之負責人因轉嫁而代公司負其刑責,其犯罪主體仍為公司本身。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之犯罪主體及刑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自然人之公司負責人。又單一之犯罪,在實體法上僅生一個刑罰權,自不能就單一之犯罪,重複予以評價,即屬轉嫁代罰之情形,亦不能就犯罪主體單一之犯罪而重複轉嫁及多重代罰,此為法理所當然;此與兩罰規定,例如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法人之代 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 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除處罰法人外,對於從業人員亦併予處罰,其從業人員之受罰,無關責任轉嫁之問題,從業人員係各就其自己之違法行為負責,複數之從業人員,有可能均為刑罰主體者不同,不可不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772號、96年度台上字第5520號判決意旨參照)。業務主為事業之主體者,應負擔其所屬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為違法行為之注意義務,是處罰其業務主乃罰其怠於使從業人員不為此種犯罪行為之監督義務,故兩罰規定,就同一犯罪,既處罰行為人,又處罰業務主,無關責任轉嫁問題,從業人員係就其自己之違法行為負責,而業務主則係就其所屬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之違法行為,負業務主監督不周之責任,從業人員及業務主就其各自犯罪構成要件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536號、92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其立法理由為「明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其所屬廠商應連帶受處罰。惟因廠商無法服刑,故採對該法人或自然人處以罰金」。政府採購法第92條處罰法人之規定,其處罰與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等自然人受罰之要件相互獨立,且其要件僅以該等自然人有「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等事實上之行為即為已足,而不以自然人犯政府採購法之罪且經論罪科刑甚至判決確定為必要,此再觀政府採購法第92條係規定上開自然人「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而非「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而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者,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自明。且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兩罰規定,既係在使業務主負監督不周之責任,自立法目的以觀,亦殊難以案件對自然人欠缺訴訟要件或其他原因未經法院論罪科刑(如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而排除法人應受上開規定之處罰。 ㈡、被告李仁義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10年6月19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69頁),就被告李仁義部分,業經本院於110年12月16日諭知公 訴不受理之判決。然本案依據前揭說明,已足以認定被告李仁義確實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李仁義既為宏義營造之實際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被告亦應依同法第92條科以罰 金,不因李仁義死亡程序上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而受影響。㈢、核被告東亞土石方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實際負責人李仁義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應依同法第92條科以罰金。 ㈣、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2,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之實際負責人李仁義無視政府採購法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精神,卻貪圖一己私利,以借牌之方式,破壞公共工程之責任釐清正確性及品質,所為應予非難。並審酌所涉借牌犯行,2次標案之工程規模龐大,且涉及重要民 生建設工程,並實際得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另審酌被告所犯2罪,均為向泰吉營造借牌,罪質相近, 犯罪時間集中於104年間等情,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參、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犯,為應科罰金 之案件,於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爰依前開規定,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泰吉營造帳冊記載借牌牌費計算方式: 日期 發票 保留款(業主5%) 保留款(10%) A B(=A*5%) C (=A-B) D (C*10%) E (C-D) 附表二:被告黃祥田、曾翠玲借牌予被告李仁義部分: 編 號 機關名稱 標案名稱 投標廠商 資格需求 開標日期 決標金額 得標廠商 泰吉營造 投標價格 1 中水局 湖山案 甲級綜合營造業 104年1月13日 5470萬元 泰吉營造 5470萬元 2 二工處 谷關案 甲級綜合營造業 104年4月15日 5888萬元 泰吉營造 5888萬元 附表三:卷宗簡稱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卷一 本院卷一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卷二 本院卷二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卷三 本院卷三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卷四 本院卷四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卷五 本院卷五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卷六 本院卷六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27號卷一 偵卷一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27號卷二 偵卷二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27號卷三 偵卷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671號卷 偵卷四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566號卷 偵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