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黃玉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9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玉婷 選任辯護人 林思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玉婷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玉婷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0月14日旺總意字第1700號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黃玉婷自民國107 年10月1 日起,至108 年1 月22日止,係受雇於安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安興公司),並派駐位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 號「綠灣大樓社區」擔任社區總幹事,負責提供社區駐衛保全服務及管理等工作,亦包括代為收取「綠灣大樓社區」住戶繳交之管理費後,存入上開銀行帳戶內,為從事業務之人,是被告向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住戶所收取之管理費,自均係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無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 條第2 項規定業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108 年12月27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雖就罰金數額之記載不同,然修正前之規定,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換算後為新臺幣(下同)9 萬元,與修正後之規定並無不同,是本次修法僅係將修正前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為新臺幣數額予以明定,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附此敘明。 ㈡被告就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各侵占行為間,雖有數次侵占舉動,然均係利用收受管理費之機會,於甚為密接時間內為之,主觀上應係基於一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客觀上復侵害同一種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而就接續數次時間所為,僅論以一罪。㈢爰審酌被告擔任社區總幹事,理應秉持其業務專業盡心完成工作,竟利用其業務上持有本案款項之機會,將本案款項予以侵占入已,造成綠灣社區大廈共計達43萬4,680 元之非輕損害,所為誠值非議,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委任安興公司與綠灣大樓社區達成和解,約定先由安興公司返還侵占款項43萬4,680 元及賠償金3 萬元予綠灣大樓社區,再由被告分期付款予安興公司,此有安興公司侵占公款承諾書、道歉啟事、安興公司負責人吳宛庭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被告提供之支票影本1 紙、本票影本3 紙、委託書(本院卷第49-51 、71-73 、77-78 、87頁)在卷可稽,及被告犯罪之手段與所生危害,兼衡其個人之教育程度、工作、家庭與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28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如起訴書附表所示被告所侵占之本案款項共計43萬4,680 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此部分業經被告委任安興公司與綠灣大樓社區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已如上述,堪認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爰不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映姿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朝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0894號被 告 黃玉婷 女 34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林思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玉婷自民國107 年10月1 日起至108 年1 月22日止係安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下稱安興公司) 之員工,由安興公司派駐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 號之綠灣大樓社區擔任總幹事,負責收取社區住戶繳納之管理費,並按期製作銀行存款報告單,將所收取之管理費存入綠灣大樓管理委員會( 下稱綠灣大樓管委會) 所申設在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彰化銀行帳戶) 內,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黃玉婷因財務困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107 年11月起至107 年12月止,隱匿如附表所示住戶繳納管理費之收款證明單共計78張,金額計新臺幣( 下同) 43萬4680元,並將該等款項挪為已用,而未按期將款項存入綠灣大樓管委會之彰化銀行帳戶內。嗣綠灣大樓管委會之財務委員鄭瑾玲發現收款證明單無故跳號,且每月存款金額甚少,顯有異常,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鄭瑾玲、綠灣大樓管委會委員張素琴及綠灣大樓社區住戶楊孟璇告訴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玉婷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鄭瑾玲、張素琴及楊孟璇於偵查中之指述大致相符,復有綠灣大樓管委會銀行存款報告單、收據貼黏單、存摺影本、財務收支報表、管理維護契約書、侵占公款承諾書、道歉啟事、管委會聲明書、收款證明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黃玉婷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所為多次之業務侵占犯行,乃係本於同一之犯意,在綠灣大樓社區擔任總幹事期間,利用代收管理費收入,將款項侵占入己,係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屬接續犯,請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檢 察 官 林映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書 記 官 張韻仙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繳費單編號 │繳款日期 │繳款人 │繳款金額│ ├──┼──────┼─────┼──────┼────┤ │1 │B001611 │107.11.11 │游惠瑜 │2,124 │ ├──┼──────┼─────┼──────┼────┤ │2 │B001612 │107.11.12 │陳志鵬 │1,526 │ ├──┼──────┼─────┼──────┼────┤ │3 │B001613 │107.11.12 │乙祥貿易有限│2,126 │ │ │ │ │公司 │ │ ├──┼──────┼─────┼──────┼────┤ │4 │B001614 │107.11.12 │詹永成 │19,343 │ ├──┼──────┼─────┼──────┼────┤ │5 │B001615 │107.11.13 │陳伯 │1,500 │ ├──┼──────┼─────┼──────┼────┤ │6 │B001616 │107.11.13 │柯名芳 │1,781 │ ├──┼──────┼─────┼──────┼────┤ │7 │B001617 │107.11.14 │黃惠娟 │2,740 │ ├──┼──────┼─────┼──────┼────┤ │8 │B001618 │107.11.15 │劉曉菁 │1,795 │ ├──┼──────┼─────┼──────┼────┤ │9 │B001619 │107.11.16 │潘姮如 │1,886 │ ├──┼──────┼─────┼──────┼────┤ │10 │B001620 │107.11.18 │蕭家榆 │2,134 │ ├──┼──────┼─────┼──────┼────┤ │11 │B001621 │107.11.18 │盧淑蘭 │22,960 │ ├──┼──────┼─────┼──────┼────┤ │12 │B001622 │107.11.18 │李翠華 │1,428 │ ├──┼──────┼─────┼──────┼────┤ │13 │B001623 │107.11.18 │柳宇潞 │1,781 │ ├──┼──────┼─────┼──────┼────┤ │14 │B001624 │107.11.19 │蔡麗萍 │1,800 │ ├──┼──────┼─────┼──────┼────┤ │15 │B001625 │107.11.19 │劉文印 │1,727 │ ├──┼──────┼─────┼──────┼────┤ │16 │B001626 │107.11.20 │洪崇評 │22,939 │ ├──┼──────┼─────┼──────┼────┤ │17 │B001627 │107.11.20 │高承酩 │1,800 │ ├──┼──────┼─────┼──────┼────┤ │18 │B001628 │107.11.20 │陳怡君 │19,440 │ ├──┼──────┼─────┼──────┼────┤ │19 │B001629 │107.11.21 │王明 │2,112 │ ├──┼──────┼─────┼──────┼────┤ │20 │B001630 │107.11.22 │李孝廉 │22,939 │ ├──┼──────┼─────┼──────┼────┤ │21 │B001632 │107.11.22 │林世全 │3,000 │ ├──┼──────┼─────┼──────┼────┤ │22 │B001633 │107.11.23 │施虹如 │4,060 │ ├──┼──────┼─────┼──────┼────┤ │23 │B001634 │107.11.23 │許麗卿 │8,100 │ ├──┼──────┼─────┼──────┼────┤ │24 │B001635 │107.11.25 │陳樹 │2,134 │ ├──┼──────┼─────┼──────┼────┤ │25 │B001636 │107.11.25 │謝秋美 │4,062 │ ├──┼──────┼─────┼──────┼────┤ │26 │B001637 │107.11.25 │吳圳原 │1,370 │ ├──┼──────┼─────┼──────┼────┤ │27 │B001638 │107.11.25 │魏瑞怡 │3,932 │ ├──┼──────┼─────┼──────┼────┤ │28 │B001639 │107.11.26 │周睦和 │1,727 │ ├──┼──────┼─────┼──────┼────┤ │29 │B001640 │107.11.27 │曾孟堂 │1,500 │ ├──┼──────┼─────┼──────┼────┤ │30 │B001641 │107.11.27 │鄭筑方 │2,124 │ ├──┼──────┼─────┼──────┼────┤ │31 │B001642 │107.11.27 │吳俊鍈 │2,250 │ ├──┼──────┼─────┼──────┼────┤ │32 │B001643 │107.11.27 │楊蕙綺 │5,088 │ ├──┼──────┼─────┼──────┼────┤ │33 │B001644 │107.11.27 │游佳玲 │22,939 │ ├──┼──────┼─────┼──────┼────┤ │34 │B001645 │107.11.27 │邱春煌 │22,766 │ ├──┼──────┼─────┼──────┼────┤ │35 │B001646 │107.11.28 │林明翰 │10,881 │ ├──┼──────┼─────┼──────┼────┤ │36 │B001647 │107.11.28 │吳方文 │18,652 │ ├──┼──────┼─────┼──────┼────┤ │37 │B001648 │107.11.29 │賴淑芬 │200 │ ├──┼──────┼─────┼──────┼────┤ │38 │B001649 │107.11.29 │江純慧 │3,590 │ ├──┼──────┼─────┼──────┼────┤ │39 │B001650 │107.11.30 │李俊熾 │2,134 │ ├──┼──────┼─────┼──────┼────┤ │40 │B001661 │107.12.8 │施仁傑 │19,343 │ ├──┼──────┼─────┼──────┼────┤ │41 │B001662 │107.12.10 │王明 │2,112 │ ├──┼──────┼─────┼──────┼────┤ │42 │B001663 │107.12.10 │陳志鵬 │1,526 │ ├──┼──────┼─────┼──────┼────┤ │43 │B001664 │107.12.10 │劉曉菁 │1,795 │ ├──┼──────┼─────┼──────┼────┤ │44 │B001665 │107.12.10 │詹素菁 │8,100 │ ├──┼──────┼─────┼──────┼────┤ │45 │B001666 │107.12.11 │張施珊 │4,216 │ ├──┼──────┼─────┼──────┼────┤ │46 │B001667 │107.12.11 │吳亭萱 │1,727 │ ├──┼──────┼─────┼──────┼────┤ │47 │B001668 │107.12.13 │張宏裕 │4,254 │ ├──┼──────┼─────┼──────┼────┤ │48 │B001669 │107.12.12 │許舒婷 │1,500 │ ├──┼──────┼─────┼──────┼────┤ │49 │B001670 │107.12.13 │黃美寶 │100 │ ├──┼──────┼─────┼──────┼────┤ │50 │B001671 │107.12.13 │洪明華 │16,974 │ ├──┼──────┼─────┼──────┼────┤ │51 │B001672 │107.12.13 │柯名芳 │1,781 │ ├──┼──────┼─────┼──────┼────┤ │52 │B001673 │107.12.13 │曾騰儀 │1,830 │ ├──┼──────┼─────┼──────┼────┤ │53 │B001674 │107.12.13 │游惠瑜 │2,124 │ ├──┼──────┼─────┼──────┼────┤ │54 │B001675 │107.12.16 │李秀娥 │1,526 │ ├──┼──────┼─────┼──────┼────┤ │55 │B001676 │107.12.17 │潘姮如 │20,369 │ ├──┼──────┼─────┼──────┼────┤ │56 │B001677 │107.12.16 │李明哲 │2,942 │ ├──┼──────┼─────┼──────┼────┤ │57 │B001678 │107.12.17 │乙祥貿易有限│2,126 │ │ │ │ │公司 │ │ ├──┼──────┼─────┼──────┼────┤ │58 │B001679 │107.12.17 │蕭家榆 │2,134 │ ├──┼──────┼─────┼──────┼────┤ │59 │B001680 │107.12.18 │楊宇潞 │1,781 │ ├──┼──────┼─────┼──────┼────┤ │60 │B001681 │107.12.19 │廖怡雅 │1,966 │ ├──┼──────┼─────┼──────┼────┤ │61 │B001682 │107.12.19 │潘月里 │4,268 │ ├──┼──────┼─────┼──────┼────┤ │62 │B001683 │107.12.19 │何國裕 │18,652 │ ├──┼──────┼─────┼──────┼────┤ │63 │B001684 │107.12.19 │江純慧 │1,795 │ ├──┼──────┼─────┼──────┼────┤ │64 │B001685 │107.12.19 │馬葳葳 │1,800 │ ├──┼──────┼─────┼──────┼────┤ │65 │B001686 │107.12.20 │黃惠娟 │2,740 │ ├──┼──────┼─────┼──────┼────┤ │66 │B001687 │107.12.20 │張嘉靜 │750 │ ├──┼──────┼─────┼──────┼────┤ │67 │B001688 │107.12.21 │張昱玲 │8,100 │ ├──┼──────┼─────┼──────┼────┤ │68 │B001689 │ │陳森源 │9,600 │ ├──┼──────┼─────┼──────┼────┤ │69 │B001690 │107.12.22 │李翠華 │1,428 │ ├──┼──────┼─────┼──────┼────┤ │70 │B001691 │107.12.22 │陳樹 │2,134 │ ├──┼──────┼─────┼──────┼────┤ │71 │B001692 │107.12.22 │吳旭昇 │3,600 │ ├──┼──────┼─────┼──────┼────┤ │72 │B001693 │107.12.22 │喻寀溱 │3,660 │ ├──┼──────┼─────┼──────┼────┤ │73 │B001694 │107.12.24 │陳瑋琦 │8,100 │ ├──┼──────┼─────┼──────┼────┤ │74 │B001696 │107.12.24 │蘇佳涵 │750 │ ├──┼──────┼─────┼──────┼────┤ │75 │B001697 │107.12.24 │吳圳原 │1,370 │ ├──┼──────┼─────┼──────┼────┤ │76 │B001698 │107.12.25 │汪真如 │6,090 │ ├──┼──────┼─────┼──────┼────┤ │77 │B001699 │107.12.26 │劉文印 │1,727 │ ├──┼──────┼─────┼──────┼────┤ │78 │B001700 │107.12.26 │林佳霖 │1,500 │ ├──┼──────┼─────┼──────┼────┤ │ │ │ │合計 │434,6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