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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61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周莉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6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育榕

      陳雅萍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11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育榕(綽號小蝸)及被告陳雅萍(綽號小萍)與告訴人白采玉同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甲味仙檳榔攤」公園店之同事。詎被告何育榕及被告陳雅萍因工作交接細故對告訴人白采玉心生不滿,於民國107 年4 月13日8 時30分許,在上址開放式之檳榔攤店面內,由被告何育榕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視訊擴音通話與不在場之被告陳雅萍聯繫時,被告何育榕明知告訴人白采玉就坐在其身旁,被告陳雅萍亦於被告何育榕與告訴人白采玉交接結帳對話後,即已發現告訴人白采玉就在何育榕身旁,詎渠2 人竟仍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蓄意以:「(陳雅萍)知道客人跟她說什麼嗎? 客人說他要出錢包養白采玉唉,幹你娘咧,長那麼醜又那麼肥也有人要喔」、「(何育榕)我覺得她男朋友很可憐唉,那麼胖我看是白采玉巴著人家不放的吧! 」、「(陳雅萍)全身都是什麼啥小味道,幹你娘咧,雞掰」、「(何育榕)如果她下個月還在這,我他媽的弄死她,? 我前面有把水果刀,我可以捅她嗎」、「(陳雅萍)好阿、就捅阿,反正晚上跟她交接班時,我們可以一起圍毆她」等語公然羞辱及恐嚇告訴人白采玉,足以貶損告訴人白采玉之人格,並使告訴人白采玉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之安全(被告何育榕、陳雅萍涉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另行審結)。案經告訴人白采玉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何育榕、陳雅萍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前開罪名,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白采玉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為憑,揆諸首開說明,爰就本件公然侮辱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沈淑宜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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