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9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錦慶 選任辯護人 陳志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33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駱錦慶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駱錦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4 年7 月起,向月琪印刷有限公司(下稱月琪公司)訂購便當盒等免洗餐具,以先按時給付貨款以打造信用良好的形象,再大量訂購免洗餐具轉售給下游商家,進而對月琪公司倒債之詐術,於104 年7 、8 間向月琪公司訂購免洗餐具之貨款均如數付款,致月琪公司誤信駱錦慶信用良好而陷於錯誤,而陸續出貨給附表二至七之貨品與駱錦慶指定的野草商行、詮億商行、玉昌商行、泰益食品原料行、永益商行、鴻運食品行等下游商家。嗣駱錦慶於104 年9 月至11月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84,300 元未給付。嗣駱錦慶於105 年2 月間將附表八所示價值11,473元的貨品返還月琪公司。 二、案經月琪公司負責人黃鳳米委任白宛代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係賦予當事人證據能力處分權,將原不得為證據之傳聞證據,賦予證據能力。該條第1 項所定「同意作為證據」係指經當事人「明示同意」而言,如當事人已明示同意作為證據,其意思表示並無瑕疵,且經踐行法定證據調查程序,認具適當性要件後,基於維護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即無許再行撤回同意之理(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50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及辯護人陳志隆律師於本院109 年3 月16日準備程序時就準備程序筆錄證據清單之證據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188 頁),嗣經本院於109 年11月6 日審理程序調查證據後,才改稱對於月琪公司所自行製作之請款明細部分否認證據能力。月琪公司之請款明細(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下稱偵卷】一第7 至15頁),業經被告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並經本院踐行法定證據調查程序,本院亦認該等證據具有適當性,故不許辯護人就上開同意再行撤回,故月琪公司提出之請款明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 項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之其他傳聞證據,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駱錦慶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均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並無不當取證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認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從104 年7 月間到104 年11月間,有向月琪公司買便當盒、點心盒、紙粿盒等包裝材料,「蔡之慶」的名片是別人提供給我的,但是我後來確實有對外使用該名片,我有告知白宛代,月琪公司交付的貨品一開始都沒有問題,但後來一再出現瑕疵,月琪公司故意一開始用厚的紙吸引我,後來用薄的紙,導致我在外商譽損失,(後改稱)我向月琪公司訂貨是用個人名義,「蔡之慶」的名片是我印,他是我之前僱用的業務蔡之慶使用的,後來他離職了,我就繼續以蔡之慶的名義和商家交易(偵卷一第102 頁反面、第119 頁,本院卷第188 頁)。二、被告之辯護人陳志隆律師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並無以高買低賣的方式換取現金周轉,且月琪公司的部分商品確實有瑕疵,被告主動將剩餘貨物退還給月琪公司,足認被告主觀上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月琪公司於104年9月至11月之出貨明細: 被告向月琪公司購買如附表二至七所示之紙盒,並出貨給被告指定之下游商家(詳如附表二至七之商家、項目、件數、出貨日期、被告售價及金額。附表三編號2 部分的單據未記載件數,惟依總價27,594元,單價730 元,可知件數為37.8件見偵卷一第47頁左下方單據。被告進價部分詳後述),此為被告所不爭(本院卷第226 至227 、232 至235 、247 頁),並有月琪公司的之出貨單及估價單等在卷可憑(偵卷一第40至41、43至44、49至51、53、55頁、偵卷二第210 至211 頁),上開事實堪以認定。起訴書之附表中所載被告出貨日期為104 年7 、8 月間之貨品,即玉昌商行104 年7 月30日之貨品及鴻運食品行於104 年7 月31日、8 月3 日、21日之貨品,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白宛代證稱被告就104 年7 、8 月間之貨品款項均有給付(本院卷第362 頁),故該部分自非被告詐欺所得之商品,起訴書此部分之記載不另為無罪諭知。 ㈡被告對月琪公司施以詐術: ⒈被告自行印製上有「月琪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免洗餐具專業制造。印刷。副總,蔡之慶,0000000000,台中市○○區○○路0000巷000 號。TEL :00-00000000 」之名片,其上的手機門號為其所使用,此為被告所坦承(本院卷第190 頁)。被告辯稱其有告知證人即月琪公司之會計白宛代其使用上開名片(偵卷一第102 頁反面),惟為證人白宛代所否認,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於提出告訴時所附的上開「蔡之慶」的名片係被告的客戶提供的(本院卷第367 頁)。本院認為月琪公司實際上並未僱用被告,豈有可能容認被告向其購貨的同時,還允許被告印製名片對外自稱為月琪公司的副總,故被告上開辯解不足採信。 ⒉野草商行負責人梁福鑼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前來招攬生意時自稱是月琪公司的蔡經理(偵卷一第229 頁反面),詮億商行負責人梁耿豪於偵查中證稱:被告主動來招攬餐盒時,是用月琪公司蔡經理的名義,也有拿月琪公司副理蔡之慶的名片(偵卷一第230 頁),泰億商行負責人卓王金葉於偵查中證稱:被告來找的時候拿了名片給我,說他是蔡副總(偵卷一第230 頁),永益商行實際負責人張圳雄於偵查中證稱:被告來向我招攬時,說他姓蔡,拿給我月琪公司的名片上面名字是蔡之慶(偵卷一第230 頁反面)。上開證人一致證稱被告前往招攬免洗餐具或餐盒時,其自稱是月琪公司的蔡之慶經理或副總。而玉昌商行負責人高立庭於偵查中證稱:被告來問要不要買免洗餐具,我只知道他姓蔡,是建智公司的,我沒印象他有沒有遞名片(偵卷二第3 頁正反面),鴻運食品行負責人何育錚於偵查中證稱:被告來我的店招攬,他表示他是建智的經理,他好像沒有給我名片(偵緝卷第178 至179 頁),亦顯示被告前往招攬時,自稱姓蔡,並謊稱是建智公司的人。若被告要以向月琪公司批貨再轉售給下游商家的方式經營其事業,其應該會以自己的公司名義或其真名對外招攬,豈有謊稱姓「蔡」,並以月琪公司副總或建智公司員工的名義對外招攬的道理。從被告上開行為來看,被告刻意不以其真名示人,而欲讓下游商家誤認為其係月琪公司或建智公司員工之事實,堪以認定。被告辯稱其之前僱用了一名叫蔡之慶的業務,故印名片給蔡之慶使用,後來蔡之慶離職後,其就繼續使用蔡之慶的名字和商家交易云云(本院卷第188 至189 頁)。惟查,被告對於「蔡之慶」的基本資料為何?如何找到此人?被告均無法回答,顯示其辯稱有「蔡之慶」之業務云云,應屬杜撰之情節。 ㈢被告未付款之貨款金額: ⒈被告辯稱沒有付款的貨款只有104 年11月份,因為如果10月的貨款沒有在11月5 、6 日左右結清,月琪公司11月就不會出貨(本院卷第347 頁)。而證人白宛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一開始被告說要用月結的,我也同意,例如7 月份交貨,8 月通常月初就會請款,因為被告在7 、8 月都有付款,所以我就相信他,他來載貨時我會催促他上個月的貨款要快點結清,我們做生意都是和氣生財,互相信任,我也相信被告會支付,所以我就繼續給他貨,被告在9 月的貨款有28,398元未結清,10月的貨款至少11月底前要結清,最後金額實在太多,到11月還沒到月底,我就不敢再出貨給被告(本院卷第351 至354 頁)。而依月琪公司提出之104 年9 月的請款明細記載被告尚有28,398元的貨款未給付,10月及11月的貨款則均未付款(偵卷一第7 至15頁)。本院認為證人白宛代證稱被告對於9 月份有貨款28,398元未結清,而10月份的貨款本應11月初要結清,其通融被告讓其在11月底結清之證詞,應係社會交易之常情,堪以採信。被告辯稱若10月份貨款未結清就不會有11月的貨云云,其亦無法提出其有支付結清9 月、10月份貨款的證明,故辯詞尚難採信。 ⒉月琪公司將附表二至七之貨品出貨予被告下游商家,其各貨品之單價如附表一所示,此有月琪公司之請款明細可憑(偵卷一第7 至15頁),其單價與被告轉售給下游廠商的單價相近,應堪採信。而附表二至七中104 年10至11月之出貨總金額共計155,902 元,而9 月份總金額為109,545 元,而被告就9 月份貨款僅有28,398元未清償,從而被告於104 年9 月11月詐欺所得之貨品價值為184,300 元(155,902 元+28,398 元=184,300元)。 ⒊月琪公司所提出之被告付款紀錄中顯示於104 年10月份有收取玉山銀行後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票號CA0000000 ,面額43730 元之支票1 張(偵卷一第128 頁),證人白宛代證稱該支票係益誠商行將本來要給付給被告的貨款支付給月琪公司(本院卷第369 至370 頁),故此款項並非被告清償月琪公司之貨款,亦非起訴書所載之商行,附此說明。⒋被告另辯稱月琪公司所交付的貨品一開始沒有問題,但後來就出現瑕疵,月琪公司一開始故意用厚的紙吸引他,後來用薄的紙,造成其商譽損失云云,並提出破損及滲漏的便當盒照片(偵卷一第121 頁正反面、第139 至141 頁)。惟查,證人白宛代於偵查中經檢察官示被告提出的照片後證稱:確實有瑕疵的情況,但被告提出的那款只是W402一個項目,我當時出了30箱給被告,被告說他會自己處理,我們總共出了上千箱給被告,有瑕疵的部分是少數,縱然有瑕疵應該是要退給我們,或是要求算便宜(偵緝卷第104 頁)。野草商行的員工梁耿豪於偵查中表示,交易時有出現瑕疵需扣款的情形,但金額不記得,數目太小(偵卷二第4 頁),而玉昌商行負責人高立庭及鴻運商行負責人何育錚均證稱被告出貨的品質沒有較差(偵緝卷第130 、178 頁),永益商行實際負責人張圳雄證稱被告出貨的品質算堪用(偵緝卷第174 頁)。從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月琪公司出貨給被告之下游商家的貨品,並無大量明顯的瑕疵,月琪公司的貨品縱然有瑕疵,應該也是少量,尚符合交易市場之常態,尚難以此認為月琪公司之供貨有何明顯瑕疵。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詐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多次接續向月琪公司訂貨之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同一被害人),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審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欠佳,其於106 年間即未到庭,經檢方通緝後始於108 年2 月到案,又考量被告詐欺的金額,未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暨其自承學歷為專科肄業,目前在夜市擺攤,獨居,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部分: 被告詐欺取得之貨品金額達184,300 元,業如前述。而被告於105 年2 月間有退給月琪公司附表八之貨物,價值金額共11,473元,此有月琪公司提出的退貨明細表可憑(偵卷一第129 頁),此部分犯罪所得既已返還月琪公司,自無再為沒收之必要,故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尚有172,827 元尚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3 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詠琪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項目 │被告向│ │ │ │月琪公│ │ │ │司之進│ │ │ │價(元│ │ │ │/ 每件│ │ │ │) │ ├──┼──────┼───┤ │1 │W402風車280 │715 │ ├──┼──────┼───┤ │2 │W402小鳥360 │800 │ ├──┼──────┼───┤ │3 │W402私版360 │850 │ ├──┼──────┼───┤ │4 │N402木馬280 │690 │ ├──┼──────┼───┤ │5 │一體大280 │450 │ ├──┼──────┼───┤ │6 │一體大300A+ │480 │ ├──┼──────┼───┤ │7 │一體小280 │420 │ ├──┼──────┼───┤ │8 │一體小300A+ │450 │ ├──┼──────┼───┤ │9 │吐司盒280 │420 │ ├──┼──────┼───┤ │10 │特中280 │528 │ ├──┼──────┼───┤ │11 │特中360A++ │600 │ ├──┼──────┼───┤ │12 │粿盒280 │540 │ └──┴──────┴───┘ 附表二(野草商行):*48,710*元 ┌──┬──────┬───┬──────┬───┬──────┬──────┐ │編號│項目 │件數 │被告進價(元│總價 │被告出貨日期│被告售價(元│ │ │ │ │/每單位) │ │ │/每單位) │ ├──┼──────┼───┼──────┼───┼──────┼──────┤ │1 │W402小鳥360 │8件 │800 │6400 │104.09.25 │720 │ │ │ ├───┤ ├───┼──────┤ │ │ │ │10件 │ │8000 │104.10.22 │ │ ├──┼──────┼───┼──────┼───┼──────┼──────┤ │2 │W402私版360 │5件 │850 │4250 │104.10.14 │730 │ │ │ ├───┤ ├───┼──────┤ │ │ │ │10件 │ │8500 │104.10.22 │ │ │ │ ├───┤ ├───┼──────┤ │ │ │ │23件 │ │19550 │104.11.09 │ │ ├──┼──────┼───┼──────┼───┼──────┼──────┤ │3 │一體大300A+ │2件 │480 │960 │104.09.25 │465 │ ├──┼──────┼───┼──────┼───┼──────┼──────┤ │4 │一體小300A+ │1件 │450 │450 │104.09.25 │440 │ ├──┼──────┼───┼──────┼───┼──────┼──────┤ │5 │特中360A++ │1件 │600 │600 │104.09.25 │600 │ └──┴──────┴───┴──────┴───┴──────┴──────┘ 附表三(詮億商行):*138,740*元 ┌──┬──────┬───┬──────┬───┬──────┬──────┐ │編號│項目 │件數 │被告進價(元│總價 │被告出貨日期│被告售價(元│ │ │ │ │/每單位) │ │ │/每單位) │ ├──┼──────┼───┼──────┼───┼──────┼──────┤ │1 │W402風車280 │40件 │715 │28600 │104.09.08 │668 │ │ │ ├───┤ ├───┼──────┤ │ │ │ │22件 │ │15730 │104.09.23 │ │ │ │ ├───┤ ├───┼──────┤ │ │ │ │24件 │ │17160 │104.10.17 │ │ ├──┼──────┼───┼──────┼───┼──────┼──────┤ │2 │W402私版360 │37.8件│850 │32130 │104.10.20 │730 │ ├──┼──────┼───┼──────┼───┼──────┼──────┤ │3 │N402木馬280 │12件 │690 │8280 │104.09.08 │668 │ │ │ ├───┤ ├───┼──────┼──────┤ │ │ │6件 │ │4140 │104.10.17 │660 │ ├──┼──────┼───┼──────┼───┼──────┼──────┤ │4 │一體大280 │26件 │450 │11700 │104.09.23 │418 │ ├──┼──────┼───┼──────┼───┼──────┼──────┤ │5 │一體小280 │40件 │420 │16800 │104.09.08 │360 │ ├──┼──────┼───┼──────┼───┼──────┼──────┤ │6 │吐司盒280 │10件 │420 │4200 │104.09.08 │410 │ └──┴──────┴───┴──────┴───┴──────┴──────┘ 附表四(玉昌商行):*29,895*元 ┌──┬──────┬───┬──────┬───┬──────┬──────┐ │編號│項目 │數量 │被告進價(元│總價 │被告出貨日期│被告售價(元│ │ │ │ │/每單位) │ │ │/每單位) │ ├──┼──────┼───┼──────┼───┼──────┼──────┤ │1 │W402風車280 │15件 │715 │10725 │104.09.03 │700 │ │ │ ├───┤ ├───┼──────┤ │ │ │ │10件 │ │7150 │104.10.22 │ │ │ │ ├───┤ ├───┼──────┤ │ │ │ │5件 │ │3575 │104.11.09 │ │ │ │ ├───┤ ├───┼──────┤ │ │ │ │3件 │ │2145 │104.11.23 │ │ ├──┼──────┼───┼──────┼───┼──────┼──────┤ │2 │一體小280 │5件 │420 │2100 │104.11.09 │405 │ ├──┼──────┼───┼──────┼───┼──────┼──────┤ │3 │吐司盒280 │5件 │420 │2100 │104.09.03 │420 │ │ │ ├───┤ ├───┼──────┤ │ │ │ │5件 │ │2100 │104.11.09 │ │ └──┴──────┴───┴──────┴───┴──────┴──────┘ 附表五(泰億商行): *7,404*元 ┌──┬──────┬───┬──────┬───┬──────┬──────┐ │編號│項目 │件數 │被告進價(元│總價 │被告出貨日期│被告售價(元│ │ │ │ │/每單位) │ │ │/每單位) │ ├──┼──────┼───┼──────┼───┼──────┼──────┤ │1 │吐司盒280 │10件 │420 │4200 │104.11.04 │420 │ ├──┼──────┼───┼──────┼───┼──────┼──────┤ │2 │特中280 │3件 │528 │1584 │104.11.04 │520 │ ├──┼──────┼───┼──────┼───┼──────┼──────┤ │3 │粿盒280 │3件 │540 │1620 │104.11.04 │520 │ └──┴──────┴───┴──────┴───┴──────┴──────┘ 附表六(永益商行):*30,268*元 ┌──┬──────┬───┬──────┬───┬──────┬──────┐ │編號│項目 │件數 │被告進價(元│總價 │被告出貨日期│被告售價(元│ │ │ │ │/每單位) │ │ │/每單位) │ ├──┼──────┼───┼──────┼───┼──────┼──────┤ │1 │W402私版360 │10件 │850 │8500 │104.11.04 │650 │ ├──┼──────┼───┼──────┼───┼──────┼──────┤ │2 │N402木馬280 │10件 │690 │6900 │104.11.17 │656 │ ├──┼──────┼───┼──────┼───┼──────┼──────┤ │3 │一體大280 │12件 │450 │5400 │104.11.17 │412 │ ├──┼──────┼───┼──────┼───┼──────┼──────┤ │4 │吐司盒280 │15件 │420 │6300 │104.11.04 │408 │ ├──┼──────┼───┼──────┼───┼──────┼──────┤ │5 │特中280 │6件 │528 │3168 │104.11.17 │510 │ └──┴──────┴───┴──────┴───┴──────┴──────┘ 附表七(鴻運食品行):*10,430*元 ┌──┬──────┬───┬──────┬───┬──────┬──────┐ │編號│項目 │件數 │被告進價(元│總價 │被告出貨日期│被告售價(元│ │ │ │ │/每單位) │ │ │/每單位) │ ├──┼──────┼───┼──────┼───┼──────┼──────┤ │1 │W402風車280 │1件 │715 │715 │104.10.31 │700 │ │ │ ├───┤ ├───┼──────┤ │ │ │ │1件 │ │715 │104.10.17 │ │ ├──┼──────┼───┼──────┼───┼──────┼──────┤ │2 │一體大280 │1件 │450 │450 │104.08.21 │400 │ │ │ ├───┤ ├───┼──────┤ │ │ │ │1件 │ │450 │104.10.13 │ │ ├──┼──────┼───┼──────┼───┼──────┼──────┤ │3 │一體小280 │1件 │420 │420 │104.08.03 │390 │ │ │ ├───┤ ├───┼──────┤ │ │ │ │1件 │ │420 │104.08.21 │ │ │ │ ├───┤ ├───┼──────┤ │ │ │ │1件 │ │420 │104.09.05 │ │ │ │ ├───┤ ├───┼──────┤ │ │ │ │1件 │ │420 │104.10.07 │ │ │ │ ├───┤ ├───┼──────┤ │ │ │ │1件 │ │420 │104.10.17 │ │ ├──┼──────┼───┼──────┼───┼──────┼──────┤ │4 │吐司盒280 │1件 │420 │420 │104.08.21 │410 │ │ │ ├───┤ ├───┼──────┤ │ │ │ │1件 │ │420 │104.09.05 │ │ │ │ ├───┤ ├───┼──────┤ │ │ │ │1件 │ │420 │104.10.07 │ │ │ │ ├───┤ ├───┼──────┤ │ │ │ │1件 │ │420 │104.10.13 │ │ ├──┼──────┼───┼──────┼───┼──────┼──────┤ │5 │粿盒280 │1件 │540 │540 │104.08.21 │450 │ │ │ ├───┤ ├───┼──────┤ │ │ │ │2件 │ │1080 │104.09.15 │ │ │ │ ├───┤ ├───┼──────┤ │ │ │ │2件 │ │1080 │104.09.24 │ │ │ │ ├───┤ ├───┼──────┤ │ │ │ │2件 │ │1080 │104.10.13 │ │ │ │ ├───┤ ├───┼──────┤ │ │ │ │1件 │ │540 │104.10.17 │ │ └──┴──────┴───┴──────┴───┴──────┴──────┘ 附表八:退貨數量 ┌──┬──────┬───────┬────┬──┐ │日期│項 目 │出 貨 數 量│每個單價│金額│ ├──┼──────┼──┬────┼────┼──┤ │ │一體大A+300 │7 箱│共4200個│ 0.80│3360│ │ ├──────┼──┼────┼────┼──┤ │2/18│一體大280 │5 箱│共3000個│ 0.75│2250│ │退貨├──────┼──┼────┼────┼──┤ │ │特中280 │6 箱│共3600個│ 0.88│3168│ │ ├──────┼──┼────┼────┼──┤ │ │特中A++360 │1 箱│共600個 │ 1.00│ 600│ ├──┼──────┼──┼────┼────┼──┤ │ │W420風車280 │1 箱│共500個 │ 1.43│ 715│ │2/24├──────┼──┼────┼────┼──┤ │退貨│一體大A+300 │2 箱│共1200個│ 0.80│ 960│ │ ├──────┼──┼────┼────┼──┤ │ │吐司盒280 │1 箱│共600個 │ 0.70│ 420│ ├──┴──────┼──┴────┴────┴──┤ │合 計 總 金 額│11,47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