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89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凰鳴 選任辯護人 林亮宇律師 張寶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字第12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鳳鳴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黃凰鳴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航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航釱公司)之負責人。航鈦公司以經營車輛GPS衛 星定位系統(利用車上定位設備定出車輛本身位置,再以無 線傳輸或行動電話傳回基地台,基地台就會在其電腦的電子地圖上顯示其車隊車輛位置及狀態並可透過網路系統指揮管理之系統)為業務,所管理之定位系統名稱為「赤兔馬」。 詠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詠源公司)因有使用「赤兔馬」之車輛定位系統,並曾委請航釱公司人員進行該系統維護,黃凰鳴因此得知詠源公司在「赤兔馬」定位系統之帳號(2706)及密碼(2706)。嗣於106年間,航釱公司有部分員工自航 釱公司離職,另在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成立「一間紅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一間紅公司),亦以經營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為業,所管理之定位系統名稱為「天蠍座」,該系統電腦主機所在位置為臺中市○○區○○路000號之6,即一間紅公司負責人蔡雅婷之戶籍地。因一間紅公司成立後,與航釱公司處於競業關係,且詠源公司有部分車隊改用「天蠍座」之定位系統,黃凰鳴明知未經授權使用,竟基於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系統之犯意,於107年7月20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召開航釱公司之股東會時,為 向股東顯示其可入侵競爭對手一間紅公司之衛星定位系統,即持個人手機,以手機內所下載之「天蠍座」定位系統軟體(軟體英文名稱:MGPS APP),未經詠源公司合法授權,無 故輸入詠源公司在「天蠍座」定位系統之帳號及密碼(該帳 號及密碼與詠源公司在「赤兔馬」定位系統之帳號及密碼相同),而入侵一間紅公司電腦所管理、維護之「天蠍座」定 位系統。 二、案經一間紅公司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該條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件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業經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黃鳳鳴及其辯護人均已當庭表示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製作及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而欠缺適當性之情事,認以之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定。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及被告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上開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黃鳳鳴固供承有於107年7月20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召開航釱公司之股東會時,持 個人手機,以手機內所下載之「天蠍座」定位系統軟體(軟 體英文名稱:MGPS APP),未經詠源公司合法授權,無故輸入詠源公司在「天蠍座」定位系統之帳號及密碼,而入侵一間紅公司所管理、維護之「天蠍座」定位系統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妨害電腦使用之故意,辯稱:「賴宗喜(詠源公司)就是授權由我們全權使用,如果有問題要我們幫他們維修,賴宗喜從我們「赤兔馬」的系統到一間紅公司的系統裡面,他以為是我們公司升級的另一套軟體,所以要求我們隨時幫他們處理,不然他不知道那套系統才看得到,所以我們特別記得賴宗喜的帳號,是因為那段時間都是常常這樣賴宗喜不知道找誰,一直問我」等語:其辯護人辯稱:「詠源公司的系統已經給航釱公司使用十幾年的時間,GPS定位系統,實務上的使用就是要讓受法律管制的業者他們的路線有無經過主管機關同意,因此保持一個系統正常運作是客戶最需要的目的,賴宗喜三月份開庭作證時,他知道有使用過航釱公司系統已經很長一段時間,他可能不知道每間公司的名稱,他知道要去找航釱公司的王宏文幫他處理他們公司系統的問題,就賴宗喜的說法,他有找過王宏文處理過車機,至少在賴宗喜的認知,他已經有將帳戶密碼授權給王宏文,王宏文是航釱公司的技術人員,如果遇到技術人員也會跟公司其他顧問來討論有關詠源公司的狀況,因此在本案,詠源公司並沒有就特定的範圍授權給航釱公司,而且剛才被告有提到詠源公司也希望航釱公司有事沒事幫他看一下,在這樣的概括授權,也符合客戶希望航釱公司可以將他們系統保持在良好的狀態,因為如果這些車機系統有問題的話,可能會讓詠源公司環保車隊面臨主管機關質疑,被告在七月二十日上一間紅公司「天蠍座」定位系統看的動機及範圍是很廣泛的,只是一般人在面臨這樣的刑事訴追時,沒有辦法很清楚將所有的動機講的很清楚,就起訴的犯罪是否無故,是本件核心,如果詠源公司概括授權,被告輸入帳號密碼就不是屬於無故,而且上次賴宗喜作證時說的很清楚,說系統有麻煩的話就找王宏文,所謂的麻煩或系統是什麼情況,是以系統可以順利運作讓主管機關隨時可以抓到車輛定位為目標。因此我們認為被告的行為是有故而非無故,如果不是詠源公司完整授權,那一間紅公司在股東會上的探討是否有法律上的疏忽,此部分請鈞院一併審酌。最後本件可以實際提出告訴的告訴權人是誰,我們認為一間紅公司並不是被害人,所以認為一間紅公司不能提出告訴,否則就就不需要探討詠源公司到底有無合法授權給航釱公司,而且詠源公司,從他的負責人也不覺得這件事情對他有無影響或法律上的受損」等語。經查: ⑴被告黃鳳鳴於107年7月20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召開航釱公司之股東會時,持個人手機,以 手機內所下載之「天蠍座」定位系統軟體(軟體英文名稱: MGPS APP),輸入詠源公司在「天蠍座」定位系統之帳號及密碼(該帳號及密碼與詠源公司在「赤兔馬」定位系統之帳 號及密碼相同),而進入一間紅公司電腦所管理、維護之「 天蠍座」定位系統等情,業據被告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供述承在卷,核與告訴人一間紅公司之代表人蔡雅婷於警詢及偵訊時所述相符,並有航釱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一間紅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天蠍座」定位系統於107年7月20日之歷史紀錄截圖、「天蠍座」定位系統之登入畫面、MGPS APP登入畫面、hi-gps.tw之IP查詢資料、IP:59.120.236.167之用戶名稱等資料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首堪 認定。 ⑵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①證人即詠源公司代表人賴宗喜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辯護人問:你找王宏文維修車機的時候,你有無限制他的授權範圍?)我當初沒有想那麼多,因為我主要也是要維修車機而已。(檢察官問:你之前在偵訊跟檢察官說你們公司有用兩個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叫「赤兔馬」跟「天蠍座」?)對。(檢察官問:所以這兩個系統名稱你是否都知道?)知道。先用「赤兔馬」後來才再用「天蠍座」。剛開始是「赤兔馬」找不到車輛無法看的時候,我會去看「天蠍座」。(檢察官問:所以你一台車會裝這兩個定位系統?)對,剛開始是一台追蹤系統看兩個系統。是一台機子可以看兩個系統。兩個系統登錄帳號密碼都一樣。(檢察官問:你這樣是否要繳兩次錢?)沒有,平台不用錢。(檢察官問:所以機子要錢,但是看兩個系統不用錢?)對。(檢察官問:你到底是「赤兔馬」的系統有問題故障,還是「天蠍座」的系統有問題故障,所以才找王宏文來看,才給他帳號密碼?)因為到後面他們的系統就很複雜了,有時候「赤兔馬」可以看,有時候「天蠍座」可以看,我也不知道要怎麼樣去講,這兩系統如果「赤兔馬」看不到的時候,「天蠍座」一定是看的到,「天蠍座」看不到的時候,變成說「赤兔馬」看的到。(檢察官問:你是因為這樣的問題你找王宏文來處理?)對。(檢察官問:你是否知道「赤兔馬」跟「天蠍座」兩家是不同的公司定位系統?)不知道。因為我的目的只要看到我的車子就好了,剩下的我就沒有過問。(檢察官問:你機子繳費是繳給誰?)我們是針對林秀芳就是創楷公司。(檢察官問:所以你不曉得這機子是兩間分別不同公司?)之前不知道,到後面我才有去問,她才跟我講說那系統不一樣。就是這1、2年,我就問她說為何我是一個消費者我會被法院傳去當證人,她就跟我講。(檢察官問:你有無曾經把帳號密碼交給被告過?)我是交給他們維修的王宏文,沒有交給被告過。(檢察官問:所以你是否有讓被告平常可以使用你們公司定位系統的帳號密碼登錄,你是否有答應被告這樣使用過?)我沒有,因為我打電話給王宏文,我也是說我東西壞掉了,幫我上去看維修一下這樣子而已」等語(詳本院卷第141頁至第145頁)。則依證人賴宗喜上述所為證詞可知,詠源公司固然有將車輛定位、追踪系統之帳號、密碼交給航釱公司之員工王宏文,但並沒有交給被告使用,且伊之所以將帳號、密碼交予王宏文,目的在於當詠源公司使用之車輛定位、追踪系統發生故障或其他問題時,請王宏文幫忙進行維修工作而已,其當然沒有概括授權被告可自由使用詠源公司帳號、密碼登入一間紅公司之「天蠍座」定位系統甚明,故被告及其辯護人就此部分之辯解,實屬無據。 ②況被告於警詢時亦自承:「我於107年7月20日在我公司開股東會時,因有質疑一間紅公司6位股東皆為我公司離職員工 所開設,所以我才會以我公司客戶詠源帳號、密碼登入一間紅公司MGPS衛星定位系統測試」等語(見108年度發查字第 135號偵卷第16至17頁),足證被告於107年7月20日以詠源 公司帳號、密碼登入一間紅公司MGPS衛星定位系統之舉動,與詠源公司將帳號、密碼交予王宏文或航釱公司之目的完全無關,益徵被告所辯無可採信。 ③按刑法第359條所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 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其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依立法意旨本即包括「無正當理由」、「未經所有人許可」、「無處分權限」或「違反所有人意思」、「逾越授權範圍」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裁判意旨參照)。此在同法第358條有關「無故」之規定應為相同之解釋。從而,被告黃凰鳴明知未經授權使用,且明知其公司與一間紅公司有競業關係,仍於107年7月20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召開航釱公司之股東會時,為向股東顯示其可入侵競 爭對手一間紅公司之衛星定位系統,即持個人手機,以手機內所下載之「天蠍座」定位系統軟體(軟體英文名稱:MGPS APP),其係未經詠源公司合法授權,無故輸入詠源公司在 「天蠍座」定位系統之帳號及密碼,而入侵一間紅公司電腦所管理、維護之「天蠍座」定位系統,被告所為自屬「無故」至明。 ④末按刑法第358條「侵入」行為,其本質性之屬性應屬「舉 動犯」之類型,亦即不需探討侵入行為是否有發生侵害之結果,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侵入他人之電腦或相關設備、系統,縱無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亦應以該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罪處罰。本案被告犯罪事實所為係無故侵入一間紅公司電腦相關設備,已詳如前述,一間紅公司係被害人及告訴人,並無疑義,被告辯護人質疑本案有無合法告訴云云,亦無足採。 二、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圖卸飾詞,殊無可採,本件罪證明確,被告有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⑴核被告黃鳳鳴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 相關設備罪。 ⑵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良好;惟其因與告訴人間之商業糾紛,未能理性處理,而無故入侵告訴人公司之車輛管理系統,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所為雖應受非難,然對告訴人造成之損害並非鉅大,又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有表示願與告訴人和解,但因雙方對和解條件歧見過大,無法達成,並衡酌被告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8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偉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