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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6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游秀雯廖穗蓁王振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66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婉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提起公訴檢察官之姓名應由「謝志明」更正為「林映姿」。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提起公訴檢察官之姓名,有所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67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