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66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婉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提起公訴檢察官之姓名應由「謝志明」更正為「林映姿」。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提起公訴檢察官之姓名,有所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