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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2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82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東榮
選任辯護人
洪崇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三、沒收部分㈠第8 行「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記載,應更正為「第38條第2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三、沒收部分㈠第8 行本應記載「第38條第2 項前段」,卻誤繕為「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2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