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8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東榮
- 選任辯護人
- 洪崇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三、沒收部分㈠第8 行「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記載,應更正為「第38條第2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三、沒收部分㈠第8 行本應記載「第38條第2 項前段」,卻誤繕為「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