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4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氏熙珈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施意錚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22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氏熙珈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違反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法人之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復於108 年7 月1 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上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