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5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桐瑛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清忠 被 告 羅穎芝 選任辯護人 陳榮昌律師 被 告 許渼幸 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告訴人晶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璽公司)出資委託案外人媒體棧國際行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帶狀電視節目「生活大小事」(下稱系爭節目),於民國105 年4 月30日上午9 時至10時許於東風衛視播送,並陸續於JET 綜合電視台、超視、東森財經台等電視頻道播出,同時亦在生活大小事官方網站及Youtube 網站生活大小事官方頻道播送,是系爭節目由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不得擅自重製、改作、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告訴人為「御薑君沖繩皇金複方薑黃錠(天皇杯)」保健產品在臺灣地區之唯一總經銷商,並為圖樣中文「御薑君」之商標權人,告訴人為促銷御薑君產品,乃於105 年11月22日邀請來賓洪素卿、曹蘭、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翁國昌副院長、日本沖繩薑黃達人下地清吉、林斯旺等人錄製系爭節目第53集,介紹食用薑黃之好處,對身體保健之功效、沖繩皇金薑黃之種植、提煉過程及其獲日本天皇頒發「天皇杯」之成績等,並於106 年2 月20日起陸續在東風衛視、JET 綜合電視台、超視、東森財經台等電視頻道播出。詎被告桐瑛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桐瑛公司)、被告即「心肝寶貝」節目主持人羅穎芝(節目中暱稱幼秀)、被告即「歡喜來作惠」節目主持人許渼幸(節目中暱稱許淑惠)等人,為促銷桐瑛公司向案外人順瑛堂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瑛堂公司)所進口之「春薑黃」,販售與告訴人販售之御薑君產品相似之「春薑黃」保健產品,其等明知系爭節目第53集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告訴人所有,竟共同基於侵害告訴人對系爭節目第53集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桐瑛公司節目製作團隊擅自重製系爭節目第53集23分9 秒至24分55秒及25分50秒至28分20秒等2 處重要片段剪接成一段長度為4 分16秒之節目片段,擅自將上開節目片段畫面重製在被告桐瑛公司所製作之節目名稱「心肝寶貝」、「歡喜來作惠」,於106 年10月至同年11月間在被告桐瑛公司所經營址設在雲林縣○○鎮○○里00號桐瑛電視台之攝影棚,利用該電視台內之電腦設備,接續於附表1 所示之時段,分別將系爭節目違反著作權之片段置入於由被告羅穎芝所主持之「心肝寶貝」節目( 節目時間為每日中午12時至下午2 時) 及被告許渼幸所主持之「歡喜來作惠」( 節目時間為每日上午10時至中午12時) 2 個電視節目內於桐瑛電視台「桐瑛二台」頻道,並在嘉聯有線、中投有限、西海岸有限、大屯有限、威達有限、三大有限、豐盟有限、新頻道有限等地方電視台同時公開播送,促銷順瑛堂公司春薑黃產品,並同時於Youtube 網站以直播方式,供不特定人任意瀏覽下訂。因認被告羅穎芝、許渼幸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同法第91條之1 第2 項、同法第92條之罪嫌等語;被告桐瑛公司係涉犯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3 人因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羅穎芝、許渼幸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同法第91條之1 第2 項、同法第92條之罪嫌等語;被告桐瑛公司係涉犯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罪嫌,依同法100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3 人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3 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