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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58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洪瑞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5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建明美術印刷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徐建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建興涉犯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公開傳輸或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被告建明美術印刷有限公司涉犯之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均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2人與告訴人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瑞隆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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