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5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建明美術印刷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徐建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建興涉犯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公開傳輸或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被告建明美術印刷有限公司涉犯之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均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2人與告訴人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