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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秘聲字第4號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劉柏駿劉承翰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秘聲字第4號

聲請人
即告訴人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晉
送達代收人
王仁君 律師
告訴代理人
王仁君 律師
告訴代理人
許珍珍 律師
告訴代理人
顏正豪 律師
聲請人
即告訴人
Micron Technology,Inc.
法定代理人
Sanjay Mehrotra
送達代收人
王仁君 律師
告訴代理人
王仁君 律師
告訴代理人
張永宏 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田俊鵬
相對人
即辯護人
曾信嘉 律師
相對人
即辯護人
張竫榆 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翁士欽
相對人
即辯護人
王永春 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鄭勇龍
相對人
即辯護人
賴安國 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徐榮宏
相對人
即辯護人
賈俊益 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張志賓
相對人
即辯護人
蔡譯智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及限制閱覽訴訟資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就本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2 號之刑事訴訟案件,對於如附表二內容欄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事項:

1.禁止附表一所示之人抄錄、影印、攝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留存附表二「內容」欄所示資料。

2.附表一所示之人對於附表二「內容」欄所示資料,不得為實施鈞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2 號刑事訴訟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㈡聲請理由:

1.聲請人已聲請鈞院限制被告及被告辯護人就本案卷證資料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本案被告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罪而為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應適用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相關規定。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另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規定:「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聲請人已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聲請鈞院限制被告及被告辯護人就本案卷證資料之檢閱、抄錄或攝影。

2.謹請鈞院依法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2條規定:「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依據同法第30條之規定,鈞院審理同法第23條所定之刑事案件(包含本案侵害營業秘密刑事第一審案件)時,亦準用上開秘密保持命令之相關規定。故本案鈞院得依據前述規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3.本案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如附表一所示。

4.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保護資料:如附表二「內容」欄所示。

5.系爭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之資料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⑴營業秘密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育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秘密保持命令之目的乃為維護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避免他造當事人、其辯護人、輔助人等因訴訟進行知悉營業秘密後,加以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徵諸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之立法理由:「有關智慧財產之訴訟,其最須為保密之對象常即為競爭同業之他造當事人,此時固得依上開規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其閱覽或開示,但他造事人之權利亦同受法律之保障,不宜僅因訴訟資料屬於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即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為兼顧上開互有衝突之利益,爰於第一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係為兼顧當事人營業秘密及他造當事人辯論防禦權之特殊設計,於涉及竊取、洩漏及使用營業秘密之本件,尤具其重要性。

⑵附表二「內容」欄所示資料,核屬營業秘密法所規範之營業秘密,其理由如附表二「理由」欄所示。

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2 項固規定:「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本件被告知悉及洩漏聲請人營業秘密之範圍,猶待鈞院判決確認,聲請人主張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之資料,雖有部分曾為本件被告非法取得及持有,惟被告或其辯護人均不得再持有或使用,更遑論本件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之資料甚至較被告受僱於聲請人公司時所可得接觸之範圍為廣。為避免被告以行使防禦權之名,將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為訴訟目的外之使用,造成聲請人營業秘密更進一步被侵害,本件應有透過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加以保護之必要。

6.限制相對人開示對象及使用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之資料之方式:如附表二「方式」欄所示。

㈢爰依法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如上。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1.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2.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三、經查,相對人即被告田俊鵬、翁士欽、鄭勇龍、徐榮宏、張志賓等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8 年度智訴字第2 號審理在案,而如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資料,包含聲請人公司之生產計畫、產能資訊、製造能力技術細節、投入/產出計畫等,其內容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員所知,且攸關聲請人之生產而具有經濟價值,聲請人亦已設有相關保密措施,於現階段可認確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等情,業經聲請人釋明如附表二理由欄所示;是以,聲請人就上開訴訟資料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就如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資料,僅能以目視閱覽並以筆記方式記錄重點,不得以抄錄、攝影、影印或任何其他方式留存乙節;

㈠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又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62 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本院釋字第654 號解釋參照),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據此,刑事案件審理中,原則上應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又閱卷權之權利主體雖是被告,但行使權限則在其辯護人,此乃就被告防禦權利與證據保全必要間,立法權衡之結果,且案件一經起訴後,為求國家與被告實質上的平等地位,閱卷權之行使範圍原則上及於所有卷證,不得限制;準此,實務上對於刑事訴訟法第33條文義,係採廣義解釋,是辯護人為達有效辯護之憑藉,並未限制證物之種類及性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7號問題㈠研討結論參照)。是故,刑事被告得以獲知法院據以審判的卷宗及證物的全部內容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乃係人民受到憲法訴訟權保障而應享有之充分防禦權,即閱卷權屬於被告最為重要的辯護權利之一甚明。

㈡本件如附表二內容欄所示之訴訟資料,業經本院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已如前述,為使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有效實施訴訟防禦權,俾能充分提出答辯,自應准許其等閱覽該等訴訟資料;且如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資料非少,倘僅准予目視或筆記重點之方式閱覽,不惟曠日廢時、容易導致疏漏,且迫使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在資訊不足甚至徒憑記憶之情形下進行答辯,遑論就該等資訊進行實際分析、提出應對策略;何況,本院已考量訴訟進行之始,對於本案所涉相關營業秘密之認定,從寬並採納聲請人所為「釋明」之低度舉證強度,相對於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尚未就起訴書所指犯行,究有無涉及營業秘密、有無該當違反營業秘密法之構成要件行為等為具體攻防前,若給予極其嚴苛之閱卷限制,顯然有違比例原則,有礙辯護權完整之行使。

㈢本院審酌再三,立法者既已設置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本即為調和訴訟雙方之權益,限制相關人等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已足防止該等營業秘密外洩之風險,倘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違反該命令,自有營業秘密法相關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規定相繩;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確有不當限制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為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第30條、第11條第1 項、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准許秘密保持命令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被  告│辯護人    │
├──┼───┼─────┤
│ 一 │田俊鵬│曾信嘉律師│
│    │      │張竫榆律師│
├──┼───┼─────┤
│ 二 │翁士欽│王永春律師│
├──┼───┼─────┤
│ 三 │鄭永龍│賴安國律師│
├──┼───┼─────┤
│ 四 │徐榮宏│賈俊益律師│
├──┼───┼─────┤
│ 五 │張志賓│蔡譯智律師│
└──┴───┴─────┘
附表二:
┌──┬─────────────┬────────────────────┐
│編號│   內   容                │       理     由                        │
├──┼─────────────┼────────────────────┤
│ 一 │⑴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內容涉及美國美光公司及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
│    │  欄肆、㈠所載附表十一所示│有限公司之產能、生產設施之技術先進程度、│
│    │  卷證。                  │產品成熟度及競爭力等資訊,可用作預測美光│
│    │⑵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業已密封│公司現在及將來之收入及利潤。該等資料亦揭│
│    │  卷證(如臺中地檢署106 年│露了告訴人公司的生產計畫、產能資訊、製造│
│    │  度他字第1771號卷㈠、㈡彌│能力技術細節、投入/產出計畫等。另亦揭露│
│    │  封資料卷、106 年度偵字76│了告訴人公司經過數十年研發所得出之半導體│
│    │  32號卷㈠、㈡不公開卷、彌│先進製程及最佳化流程,介紹了詳細的設計與│
│    │  封資料卷、106 年度偵字第│製程,涵蓋半導體廠內部運作及管理、廠區設│
│    │  17244 號卷彌封資料部分、│計、機台設備選擇及量率、生產運作模式、乃│
│    │  106 年度偵字第19666 號卷│至監控製程及評估廠區產能之工具及軟體、廠│
│    │  彌封資料部分、106 年度偵│區設備選擇標準、生產線的設備位置安排等。│
│    │  字第22759 號卷㈠、㈡、㈢│該等資料內容為告訴人公司所有之生產晶圓半│
│    │  彌封資料卷、106 年度偵字│導體廠區之專屬資訊,並非公開資料,具有秘│
│    │  第29640 號卷彌封資料部分│密性且具有高度經濟價值,並經聲請人公司採│
│    │  、107 年度偵字第3819號卷│取合理保密措施保護該等資訊之機密性,如遭│
│    │  彌封資料部分)。        │競爭對手獲得,競爭對手將可節省鉅額研發成│
│    │                          │本,並大幅縮短建立先進記憶體廠所需之時間│
│    │                          │,核屬營業秘密法所規範之營業秘密。      │
├──┼─────────────┼────────────────────┤
│ 二 │告證10至12、16、20、21、27│內容涉及美國美光公司及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
│    │、30、31 、34、35、37、38 │有限公司之產能、生產設施之技術先進程度、│
│    │、40、42至50。            │產品成熟度及競爭力等資訊,可用作預測美光│
│    │                          │公司現在及將來之收入及利潤。該等資料亦揭│
│    │                          │露了告訴人公司的生產計畫、產能資訊、製造│
│    │                          │能力技術細節、投入/產出計畫等。另亦揭露│
│    │                          │了告訴人公司經過數十年研發所得出之半導體│
│    │                          │先進製程及最佳化流程,介紹了詳細的設計與│
│    │                          │製程,涵蓋半導體廠內部運作及管理、廠區設│
│    │                          │計、機台設備選擇及量率、生產運作模式、乃│
│    │                          │至監控製程及評估廠區產能之工具及軟體、廠│
│    │                          │區設備選擇標準、生產線的設備位置安排等。│
│    │                          │該等資料內容為告訴人公司所有之生產晶圓半│
│    │                          │導體廠區之專屬資訊,並非公開資料,具有秘│
│    │                          │密性且具有高度經濟價值,並經聲請人公司採│
│    │                          │取合理保密措施保護該等資訊之機密性,如遭│
│    │                          │競爭對手獲得,競爭對手將可節省鉅額研發成│
│    │                          │本,並大幅縮短建立先進記憶體廠所需之時間│
│    │                          │,核屬營業秘密法所規範之營業秘密。      │
├──┼─────────────┼────────────────────┤
│ 三 │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他字第17│內容揭露告訴人公司半導體廠內部機台設備選│
│    │71號卷㈠第161至169 、219至│擇。                                    │
│    │221 、222 至224 、274 頁。│                                        │
├──┼─────────────┼────────────────────┤
│ 四 │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他字第17│內容揭露告訴人公司半導體廠內部機台設備選│
│    │71號卷㈡第4 至13頁。      │擇。                                    │
├──┼─────────────┼────────────────────┤
│ 五 │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76│內容揭露告訴人公司半導體廠內部機台設備選│
│    │32號卷㈠第10至50、62至63(│擇;扣案光碟、手機部分則可能包含告訴人公│
│    │扣案光碟、手機);238 至24│司之營業秘密。                          │
│    │7 、281 至290 、295 頁(扣│                                        │
│    │案手機)。                │                                        │
├──┼─────────────┼────────────────────┤
│ 六 │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17│內容揭露告訴人公司半導體廠內部機台設備選│
│    │244 號卷第31至40頁。      │擇。                                    │
├──┼─────────────┼────────────────────┤
│ 七 │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22│內容揭露告訴人公司半導體廠內部機台設備選│
│    │759 號卷㈠第75至84、214 至│擇。                                    │
│    │215 頁。                  │                                        │
├──┼─────────────┼────────────────────┤
│ 八 │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38│內容揭露告訴人公司半導體廠內部機台設備選│
│    │19號卷第41至50、78至82頁。│擇。                                    │
├──┼─────────────┼────────────────────┤
│ 九 │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22│內容揭露告訴人公司半導體廠內部機台設備選│
│    │759 號卷一第216 至219頁反 │擇。                                    │
│    │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秘聲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